原 创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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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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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
,
企查查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业务顾问;
汪灵罡
, 方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一篇《“风险为本”下的客户尽职调查》,从最新的政策规定出发,梳理了不同视角下的条款内容。同时,对于这一概念当中涉及到的“客户”、“尽职”和“调查”进行了一定的实证分析。
实务当中,由于客户与客户、不同的业务模式之间存在差异性,较难用一套100%满足场景需求的标准,来对此项工作进行界定。也正由于客户尽职调查本身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一定的可解释空间,也给实务中的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和挑战。例如跨机构业务合作场景中的“客户”归属界定问题、“尽职”如何衡量和评估问题、“调查”结果是否足够有效等等。
本文将延续上一篇中对于“客户”、“尽职”和“调查”三者的分析,从法律和业务不同的视角,分别对客户尽职调查的基本元素和有效性予以进一步的论证,希望给到一线实践层面更多的启发和帮助。
目录
1.1 “客户”可以是从反洗钱义务主体借入资金的对象
1.2 “客户”可以是从反洗钱义务主体获得信用支持的对象
1.3 “客户”可以是反洗钱义务主体提供收费服务的对象
1.4 “客户”可以是委托反洗钱义务主体管理资产的对象
1.5 投资者和外包商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客户”
一、客户
反洗钱义务主体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始于“建立业务关系”,而不是“开立账户”。在金融机构的日常交易中,存在大量的不开账户、但是金融机构依然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形,比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就明确允许“
对于有零星外汇收支的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
那么什么是“客户”,或者应当如何界定“客户”?在《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中,并没有定义说明什么是“客户”这一概念。但是通过对不同监管机构监管规则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从如下五个方面来确定“客户”的内涵和外延。
下文中描述的“反洗钱义务主体”,指的是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
1.1
“客户”可以是从反洗钱义务主体
借入资金
的对象
对于不同类型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而言,其收入和利润的来源不径相同。除了自营业务(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交易、商业银行在CFETS市场或OTC市场从事金融衍生品、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资管公司设立专向产品投资股票等),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来源于向“客户”借出资金所赚取的利润,在银行的语境中就是“信贷业务”。至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借出的是什么“资金”,则要看不同义务主体的具体营业范围和持有的具体业务许可项目,比如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证券公司销售融资融券产品等。
有两点值得指出的是:
这里的“客户”不仅包括了个人、公司、合伙等实体,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
因而,一个金融机构在向其同业借出资金(无论是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票据买入返售、应收账款转让等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应进行同业机构之间的“客户尽职调查”。
1.2
“客户”可以是从反洗钱义务主体
获得信用支持
的对象
反洗钱义务主体提供的
“信用支持“
,其实与提供
“资金支持”
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因为义务主体在提供资金支持的时候都承担了信用风险。就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而言,提供信用支持都需要进行“授信credit facility”和计提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
最常见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对“客户”的信用支持就是提供担保。在担保业务中,义务主体必须要对被担保人(通常为债务人)进行深入了解之后,才能评估为其供信用支持的风险。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履约,义务主体就只能代其履约,于是担保人就被动地转化为对被担保人的债权人。
信用支持的形式当然不仅限于担保,比如银行会应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加保、无追索权保理等等。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客户”仅需缴纳较低比例的保证金或担保物,就可以进行高杠杆的、名义金额较大的衍生品交易,直到交割日才会双方盈亏进行实际支付。
与借出资金一样,反洗钱义务主体为之提供信用支持的“客户”,不仅包括个人、公司、合伙等实体,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
1.3
“客户”可以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提供收费服务
的对象
在不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的情况下,反洗钱义务主体也会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对于大多数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而言,“服务”是其利润收入的主要来源。毕竟,在中国法律和监管法规体系之下,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营业范围中有“贷款”及近似“借出资金”项目的是少数,提供“服务”是大多数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领域。
从提供服务的角度上来说,“客户”在很大程度上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是重合的,即“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需要指出的是,通常只有在“收费”的服务中,接受服务的“客户”应该向反洗钱义务主体支付服务费用。如果是免费的“帮助”,如提供免费雨伞、汇率查询,则双方之间并不是“服务/客户”的关系。而即使对原收费的项目予以减免不再收费,双方之间仍然是“服务/客户”的关系。
反洗钱义务主体为之“服务”的“客户”,不仅包括个人(如保险系服务)、公司(如代发工资服务)、合伙(如汇款转账服务)等实体,也包括金融机构同业(如基金代销和托管服务等)。
1.4
“客户”可以是委托反洗钱义务主体
管理资产
的对象
资产管理业务已经蔚然大观,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券商资管、期货资管、银行理财、银行理财子公司、信托产品、QDII代客境外理财等等。在这些资管业务中,一方面投资者和资管机构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人,另一方面从反洗钱角度来看,也是“客户”。毫无疑问,担任资管产品管理人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应该给这些资管产品的个人、公司或金融机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
1.5
投资者和外包商不是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客户”
投资者
是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提供资金或信用支持的主体,其从反洗钱义务主体收取投资回报或服务费用,并不能被定义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客户”。尤其是通过资本市场投资者(如买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发行的股票或债券),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事前对投资者一无所知,当然也就不可能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外包商
是为反洗钱义务主体提供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一方,也不是“客户”。当然,反洗钱义务主体往往也会对投资者和外包商制定准入的标准,限制那些不符合其预先设立条件(如招投标条件)的主体成为其投资者或外包商,但这属于设立对合作对手方的准入门槛,而不是对“客户”的“尽职调查”。
二、尽职
有效性,是反洗钱义务主体
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基本原则之一
。
以下将从背景调查这一工作结果的“有效性”出发,明确其存在问题的可能原因,从而进一步阐述对“尽职”的衡量和判断。
2.1
关于背景调查的“有效性”问题
实务层面,在某个特定的客户项下,或者某项具体的业务场景中,该如何把控“尽职”的边界,仍存在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这一不确定性来源于,不论是客户身份识别,抑或交易背景调查,可能存在的多重人物身份、多重交易背景“叠加”,导致了难以形成最终客户尽职调查实际“有效”的判定。
而之所以会产生这种“背景叠加”现象,源于洗钱行为本就是一个复杂的网络体系,从洗钱的三个基本节点出发,“处置-离析-融合”环节中涉及的人、事所对应的背景是存在多样性的。
“尽职”与否的衡量,不仅涉及到对客户身份、交易背景调查的“标准”如何判定为“正常”或“合理”的问题,还涉及到多个维度的“背景”叠加在一起时,如何进行“穿透”的问题。
我们通常所定义的“标准”,往往只是针对单一客户或者单一交易的背景信息。
当“客户”或者“交易”本身叠加了多重背景时,从尽职调查的最终有效性来说,往往较难形成有效突破。
例如,疑似电信诈骗的账户资金交易往来,往往其账户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开户时只对账户“所有人”身份进行了验证,在业务关系的整体持续过程中,很难对实际的账户“使用人”进行追踪和身份的验证。“实名不实人”现象属客观存在。
再例如,企业账户在后期交易过程中发现,实际交易背景与初始开立账户时提供的资金用途、经营范围等,存在一定程度的“偏离”。或者同样一笔资金,在当前机构的开户主体下,其性质是一笔单纯的货款或者劳务费,但如果顺着资金的来源往上追溯,可能其源头上并不是一笔“合法”的资金,而这就涉及到一笔资金其实存在多重“背景”的问题。
在整体的交易网络中,单一的个人或企业往往只是这个网络中的其中一个节点,从单个节点往上、或往下穿透,识别的只是较短链路上的业务“背景”。
如
果继续追溯上、下游,
往往由于存在信息壁垒,导致无法穿透识别。
2.2
“有效性”问题的来源
关于客户尽职调查最终“有效性”问题的来源,我们从“时间因素”和“可验证程度”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2.2.1
时间因素
以个人客户的身份证件为例,其支持通过公安联网核查系统予以验证,这种验证仅作为基础的底层信息的验证,实际上验证的是这名个人曾经在公安系统当中有过备案登记、影像采集等动作,而这一信息从时间属性上来看,标记的是“过去时”,并不足以证明当下这名个人不存在其他方面可能的风险特征。
手机号码的实名制验证也是一样,“实名制”是对“过去”记载的信息的证明。而“当下”,这个手机号码的“实名拥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可能非同一人。
目前的业务实践中,也有部分机构采用了类似于社保卡、他行交易流水证明等,用于个人开户时的辅助身份证明材料,这是一种类似于用“现在时”的信息验证客户身份的方式,对于“过去时”的身份信息采集是一种补全的措施。
再以企业客户为例,基础身份信息的识别,往往只是“过去”的信息在“当下”的投射,对企业账户未来的资金性质、真实用途、对手方、经营计划等,并不能够完全在“当下”的客户尽职调查中予以掌握,尤其是非授信客户。
2.2.2
可验证程度
客户尽职调查,除了采集信息的“时间”因素影响以外,还需要考虑,采集到的信息是否支持“验证”。
因为理论上只有支持验证的要素,才能构成对背景调查的充分必要证明,足以形成对是否“尽职”的最终定性。而无法在初始阶段经过“验证”的信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客户风险状况的不断变化,也给客户尽职调查的最终有效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实践中,个人客户的管理相对企业客户来说,尽调的实施难度也较大,因为支持“可验证”的渠道少,除了身份证、手机号码、社保记录、他行交易流水等具备一定的“可验证性”以外,类似于个人的单位、职业、收入、住所地等,无法在当下、尤其开立账户的短时间内验证其“真实性”,也更谈不上支撑其“有效性”。因此,实际上个人客户身份背景的调查仍存在一定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