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保全与执行
【我们只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咨询、交流、合作、投稿等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璞缇客精品酒店  ·  《福布斯旅游指南》公布!这座城市竟然有7家酒 ... ·  14 小时前  
南京日报  ·  南京紫金山下雪了! ·  2 天前  
南京日报  ·  南京紫金山下雪了! ·  2 天前  
8099999街头巷尾  ·  难怪成为昆明人的“新宠”,这里拍照真的巨出片! ·  3 天前  
8099999街头巷尾  ·  难怪成为昆明人的“新宠”,这里拍照真的巨出片! ·  3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保全与执行

最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明确,能否申请执行?|保全与执行

保全与执行  · 公众号  ·  · 2024-05-25 16:00

正文

编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帮助读者理清保全与执行领域不同案件主要争议焦点问题和相应裁判规则,我们将围绕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保全、执行案例,总结梳理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的裁判观点,在本公众号分期推送。


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不明确, 能否申请执行?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我国《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民诉法解释》第461条均将执行依据所载“给付内容明确”作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载明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是当事人之间对计算方式的明确与否产生较大争议,此时能否认定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申请执行?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应认定不具备执行条件。


案情简介


一、2018年1月31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6)内民初4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第五项内容为:原告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被告甲公司所持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享有质权,被告甲公司以其所有的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减持所得价款扣除其为回购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支出的费用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在48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清偿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


二、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内蒙古高院递交执行申请书,请求依据内蒙古高院(2016)内民初4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对甲公司持有的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进行强制执行。


三、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向内蒙古高院递交情况说明称: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后将权益转让给丙公司)2015年2月9日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认购资金的到位和收益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甲公司股票收益权是随着股票波动而变化的,理论上存在负值的可能性。内蒙古高院(2016)内民初4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判决内容中的违约金因该行与甲公司尚存争议,尚需相关权利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审理查明后确认。


四、2020年12月10日,内蒙古高院作出(2018)内执54号之四十七执行裁定,驳回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甲公司的执行申请。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五、2021年9月24日,最高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复22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内蒙古高院异议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否不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当事人申请人⺠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


2.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于甲公司所持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享有质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减持价款扣除其为回购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支出的费用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在48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清偿案涉债务。该判项计算方法中的违约金并不明确。


3.因各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中的违约金存在争议,导致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据生效判决行使质权的具体金额目前还处于不明确状态,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本案并不具备执行条件。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我国《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民诉法解释》第461条均将执行依据所载“给付内容明确”作为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换言之,“给付内容明确、具体”是执行依据的实质要件之一。这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判决文书时一定要核实涉及给付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如果存在模糊表述则需要尽快请法院补正,避免给后续案件执行带来不便。


2. 调解书载明的给付内容存在一定的不明确和理解分歧之处,但如果上述分歧可以根据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双方真意等作进一步的明确,则不宜认定履行内容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时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见延伸阅读案例1)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16.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当事人申请人⺠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本案中,根据(2016)内⺠初46号⺠事判决主文第五项,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对于甲公司所持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的股权收益权享有质权,甲公司以其所有的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减持价款扣除其为回购32967万股甲公司股票支出的费用及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在482000万元范围内优先清偿案涉债务。该判项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其中,计算方法中的违约金并不明确。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在执行过程中,亦向内蒙古高院递交情况说明称,执行依据第五项所涉违约金,因该行与甲公司尚存争议,尚需相关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查明后确认。因此,因各方当事人对执行依据中的违约金存在争议,导致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依据生效判决行使质权的具体金额目前还处于不明确状态,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本案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内蒙古高院(2016)内⺠初46号⺠事判决第五项判决内容中的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可再行向内蒙古高院申请执行。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2-008

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22号】


延伸阅读

裁判规则:尽管关于股权分配款给付的具体金额在计算时是否应当扣除相关债务以及给付的时间等问题,从调解书本身看确实存在一定的不明确和理解分歧之处,但如果上述分歧可以根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双方真意等作进一步的明确,则不宜认定股权分配款的履行内容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时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


案例1: 廖某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443号】 中认为,关于“25%股权分配款”的给付内容是否明确的问题。第3号调解书第三条规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半年内,宝某公司和廖某雄均可通过转让方式出售涉案项目。售价不低于2.2亿元,各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如果半年内无法完成出售,宝某公司和廖某雄均可降价在半年内寻求出售,价格不低于1.9亿元,各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廖某雄所分配的款项包括25%股权及4185.9万元本金及利息,4185.9万元利息计算以本协议第四条为准。”可见,在股权根据上述条件实现转让之后,根据调解书廖某雄可以分得“25%股权分配款”。本案中,该股权确实根据上述条件实现了转让,并且受让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转让款。尽管关于25%股权分配款给付的具体金额在计算时是否应当扣除相关债务以及给付的时间等问题,从调解书本身看确实存在一定的不明确和理解分歧之处,但可以根据项目转让(实际为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审判部门的意见、当事人双方真意等作进一步的明确,尚不宜认定“25%股权分配款”的履行内容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时给付内容明确的要求。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专题一: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专题二:涉特殊房屋的执行

专题三: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专题四: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

专题五:房屋买受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六:房屋出卖人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七:与以物抵债有关的排除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八:夫妻一方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问题

专题九: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十:承租人对租赁物排除执行的相关问题

专题十一:特殊房屋排除执行

专题十二:股权的执行与排除执行

专题十三:银行账户及资金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四:在建工程及特殊财产的执行及排除执行问题

专题十五:与排除执行的有关的程序性问题

专题十六:申请执行人变更

专题十七:追加被执行人(二)

专题十八:抵押相关的执行问题

专题十九:执行和解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撤销司法拍卖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一:执行与刑事处罚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二:执行与税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三:如何解除限制高消费令(限高令)

专题二十四:全国各省市执行规范文件汇总

专题二十五:特殊账户资金的执行

专题二十六:执行转破产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七:到期债权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八:参与分配制度相关问题

专题二十九:公证债权文书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执行异议之诉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一:终本执行与终结执行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二:执行担保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三:执行程序中利息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四:调查令相关问题

专题三十五:涉土地执行相关问题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