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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市场公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制度,是根据中国证监会部署,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市场参与机构的自营和资管等业务的交易单元当日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旨在不影响上述机构正常交易的情况下强化其日常交易管理,更好地维护交易结算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该制度对普通投资者的正常交易不产生影响。
《业务规则》和交易所的配套细则经证监会批准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是指两个交易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实施前端控制,有效的防范了交易参与人的操作风险,降低了市场运行风险也利于维护市场公平。
交易所通过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证券品种交易合并计算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于每个交易日收盘时清零。
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其自设额度的,上交所拒绝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竞价交易买入申报并向交易参与人发送反馈信息,但接受撤销及卖出申报。
(一)A 股;
(二)基金;
(三)债券;
(四)优先股;
(五)权证;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
(七)经交易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
(一) 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
(二)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
(三) 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
(四) 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该规则目前对普通投资者的交易不产生影响。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卖出成交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撤单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成交金额低于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的差额累计
。
市价申报买入金额按当日涨幅限制价格进行计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申报纳入买入申报,资金融入成交纳入卖出成交,资金融出申报撤单纳入买入申报撤单。
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由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该托管人审核确认,
按合计资产总额的 1 倍计算的最高额度。
“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
开展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
按净资本 2.5 倍计算的最高额度
。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最高额度信息,对同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合计,并按下列规定设定该交易参与人不同控制类别的最高额度:
(一)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超过阈值上限的,中国结算按照阈值上限设定交易参与人最高额度;
(二)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在阈值上限以内的,中国结算按照合计的最高额度进行设定。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设定最高额度,其他机构不区分业务设定一个最高额度。此处证券公司可以有两个额度,对于额度释放具有先天的优势,关于新规后的资管业务,可参阅
消灭通道后,6大视角看券商资管的优势和银证信合作的基础
一文。
新规明确的额度类型有自设额度和最高额度,自行设置的额度相对灵活,触发特殊情形最高额度也是可以突破,但需要慎重同时履行相关的程序。
交易参与人申报的
自设额度不得超过该关联交易单元最高额度,
未申报的,自设额度默认为该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
最高额度正常在下一交易日生效,自设额度调整实时生效。因此当自设额度调整后
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低于其自设额度后,上交所恢复接受其后续买入申报。
新规
对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设定阈值上限。阈值上限的取值为人民币 1000 亿元。
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申报信息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下一交易日重新申报;
变动幅度低于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
,为避免影响当日正常交易或风险控制需
申请盘中紧急调整的
,应当在规定时间以内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申报,中国结算同意后发送上交所,自上交所技术系统接收并进行相应设置后于当日起生效。
紧急调整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阈值上限。
确有必要突破阈值上限的,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别标识。
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交易参与人及该结算参与人应当联合在事后向上交所、中国结算提交书面说明。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上交所
查询
最高额度、自设额度及相关信息。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申报的最高额度及相关信息。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各项职责,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将资金前端控制纳入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审查。
交易参与人应当定期对自设额度等进行评估、优化。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
进行监测
,出现接近自设额度情形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常进行。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影响,并在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
合同
中明确约定资金前端控制的额度设置、责任承担等事宜。
注,鉴于沪深交易所规则趋于一致,上述更多的引用了上海交易所的实施细则,更细微处,还须以具体交易场所的规则为准绳。
本次从总额度方面进行了有效的风险控制,除此之外,关于交易环节无论是产品交易还是涉及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在具体操作者因资金划转、账户问题、现金头寸不够等也引发了较多的操作事故,后期汇总后供参阅。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相关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上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
上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实施范围:
(一)
A 股;
(二)基金;
(三)债券;
(四)优先股;
(五)权证;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
(七)经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第四条
每个交易日的竞价交易阶段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五条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单元包括:
(一)
证券公司用于自营及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
(二)
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
(三)
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
(四)
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及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分别向上交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资金前端控制信息,并依据相关最高额度计算标准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给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最高额度等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实际额度控制。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防范证券交易资金风险的其他各项职责和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造成的后果和责任。
第二章
资金前端控制信息的申报与调整
第八条
通过托管人结算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由相应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交易参与人,将其在各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资产总额等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分别提供给该托管人审核确认。
托管人分别为每个交易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最高额度及下列信息:
(一)
合计资产总额;
(二)
机构代码;
(三)
机构名称;
(四)
控制类别;
(五)
按合计资产总额的
1 倍计算的最高额度;
(六)
中国结算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
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申报。
第九条
开展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结算参与人,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下列信息:
(一)
净资本;
(二)
机构代码;
(三)
机构名称;
(四)
控制类别;
(五)
按净资本
2.5 倍计算的最高额度;
(六)
中国结算要求申报的其他信息。
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
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按照控制类别的不同,对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设定阈值上限。阈值上限的取值为人民币
1000 亿元。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阈值上限的取值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一条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交易参与人最高额度信息,对同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合计,并按下列规定设定该交易参与人不同控制类别的最高额度:
(一)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超过阈值上限的,中国结算按照阈值上限设定交易参与人最高额度;
(二)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在阈值上限以内的,中国结算按照合计的最高额度进行设定。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设定最高额度,其他机构不区分业务设定一个最高额度。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将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发送上交所。
上交所技术系统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信息,对关联交易单元设置最高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生效。
第十二条
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申报信息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在下一交易日重新申报;
变动幅度低于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或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
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
,为避免影响当日正常交易或风险控制需
申请盘中紧急调整的
,应当在规定时间以内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申报,中国结算同意后发送上交所,自上交所技术系统接收并进行相应设置后于当日起生效。
紧急调整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阈值上限。确有必要突破阈值上限的,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别标识。
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提交盘中紧急调整申报的,交易参与人及该结算参与人应当联合在事后向上交所、中国结算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和自身风控需要,向上交所申报设定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
交易参与人申报的
自设额度不得超过该关联交易单元最高额度,申报实时生效;
超出最高额度的,申报无效;未申报的,自设额度默认为该关联交易单元的最高额度。
结算参与人调整最高额度申报信息导致最高额度发生调整且该调整生效后最高额度低于当前该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的,该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在其最高额度调整生效时自动设置为调整后的最高额度。
第三章
控制方法
第十五条
上交所根据关联交易单元自设额度对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实施额度控制。
第十六条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计算公式为: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卖出成交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申报撤单金额累计-关联交易单元当日买入成交金额低于当日买入申报金额的差额累计
市价申报买入金额按当日涨幅限制价格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计算公式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融出申报纳入买入申报,资金融入成交纳入卖出成交,资金融出申报撤单纳入买入申报撤单。
第十八条
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的证券品种交易合并计算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于每个交易日收盘时清零。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达到或超过其自设额度的,
上交所拒绝接受该关联交易单元后续竞价交易买入申报并向交易参与人发送反馈信息,但接受撤销及卖出申报。
关联交易单元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低于其自设额度后,上交所恢复接受其后续买入申报。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履行证券交易资金前端控制的各项职责,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稳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资金前端控制业务流程。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将资金前端控制纳入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定期对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进行合规审查。
因违反前两款规定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交易参与人应当定期对自设额度等进行评估、优化。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及额度使用情况
进行监测
,出现接近自设额度情形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进行核查,
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后续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金前端控制的风险影响,并在与客户签订的相关业务
合同
中明确约定资金前端控制的额度设置、责任承担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与其客户、结算参与人之间,因资金前端控制产生争议和纠纷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交所、中国结算。
交易参与人与其客户、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中国结算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的系统接入技术规范,参加并应当通过上交所、中国结算组织的技术系统测试。
第二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指定
1 名业务负责人、1 至 2 名业务联络人负责具体执行资金前端控制相关工作,并及时将业务负责人和业务联络人的信息及其变更情况向上交所、中国结算报备。
业务负责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业务联络人由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上交所
查询
最高额度、自设额度及相关信息。结算参与人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其申报的最高额度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依据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采取调整最高额度、暂停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接入等处置措施。
因资金前端控制异常及上交所、中国结算采取相应措施,给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上交所、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交所、中国结算可以对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前端控制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内部合规审查及相关技术系统运行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配合上交所与中国结算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中国结算可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一)未按要求申报资金前端控制相关信息;
(二)单个交易日内,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超过最高额度或频繁超过自设额度;
(三)无正当理由申请最高额度的盘中紧急调整
,或者无正当理由申请盘中紧急调整最高额度突破阈值上限;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资金前端控制的相关制度体系;
(五)未按要求指定业务负责人或业务联络人,或未及时报备业务负责人和业务联络人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易参与人,是指拥有上交所交易单元并通过交易单元进入上交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租用交易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比照交易参与人进行管理。
(二)结算参与人,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规定的结算参与人。
(三)关联交易单元,是指机构代码相同且控制类别相同的一组交易单元。
(四)控制类别,是指交易单元对应产品或业务的属性类别,分为
“会员自营”、“会员经纪”、“会员资管”、“机构业务”四种。
(五)机构代码,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会员代码或机构代码。
(六)机构名称,是指交易参与人在上交所会籍系统中的机构名称。
(七)超过、低于,均指不含本数。
(八)达到、以内,均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本细则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
第三条
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
(二)证券公司实行托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
(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
(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
(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四条
深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
(一)
A 股;
(二)基金;
(三)债券;
(四)优先股;
(五)权证;
(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七)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
式。
第五条
深交所、中国结算在每个交易日的开盘集合竞价、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六条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报。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对最高额度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深交所。
交易参与人应当在最高额度以内向深交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深交所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自设额度,对其相关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相关申报额度及对应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对自设额度等进行评估、优化。
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
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协议中,就资金前端控制的额度设置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并向客户充分提示此项业务风险。
第八条
深交所、中国结算依据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额度相关信息申报和调整
第九条
开展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的信息包括:净资本、会员代码、会员名称、控制类别、最高额度等。其中,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最高额度按净资本的
2.5 倍计算。
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条
对于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托管人进行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管理人应当将其交易参与人代码、交易参与人名称、在相应托管人处的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提供给相应托管人。
托管人应当为每个管理人分别向中国结算申报,申报信息包括:合计资产总额、交易参与人代码、交易参与人名称、控制类别、最高额度等。其中,最高额度按合计资产总额的
1 倍计算。
“合计资产总额”是指,前一交易日日终交易参与人在该托管人处相关产品的合计托管账户资产总额。
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前述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深交所、中国结算按照控制类别的不同,对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设定阈值上限。阈值上限的取值为人民币
1000 亿元。
深交所、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对阈值上限的取值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二条
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对同一交易参与人通过不同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按控制类别进行合计,并按下列规定设定该交易参与人不同控制类别的最高额度:
(一)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超过阈值上限的,中国结算按照阈值上限设定交易参与人最高额度;
(二)交易参与人合计的最高额度在阈值上限以内的,中国结算按照合计的最高额度进行设定。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分别设定最高额度,其他机构不区分业务设定一个最高额度。
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将最高额度相关信息发送深交所。
深交所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信息,设置各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净资本、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发生变化且较最近一次申报信息的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下一交易日重新申报;变动幅度低于 10%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可视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是否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根据自身交易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在其最高额度以内向深交所申报或调整自设额度,并自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交易参与人未申报自设额度的,深交所按照其最高额度设置其自设额度,对相关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自设额度高于最高额度的,深交所按照其最高额度设置其自设额度,对相关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或其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最高额度信息有误或发生重大变化,为避免影响当日正常交易或风险控制需申请盘中调整的,应当在规定时间以内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提交拟调整的最高额度,经中国结算同意后,深交所调整相应交易参与人的最高额度。交易参与人及该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事后联合向中国结算、深交所提交书面补充说明。
盘中调整的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阈值上限。确有必要突破阈值上限的,交易参与人通过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申请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别标识。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当日盘中调整自设额度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最高额度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同意后予以调整。
盘中调整的最高额度、自设额度自当日起生效。
第三章
前端控制
第十七条
深交所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对应的交易单元分别按照其自设额度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对其他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按照其自设额度整体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十八条
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相应交易单元上的竞价交易逐笔实时计算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并根据自设额度对竞价交易买入申报逐笔实时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当竞价交易买入申报使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超过自设额度的,该笔竞价交易买入申报为无效申报。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当融券方卖出申报使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超过自设额度的,该笔卖出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十九条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是指全天实时竞价净买入申报的总金额。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全天累计买入申报金额-全天累计卖出成交金额-全天累计买入申报撤单金额-全天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低于买入申报金额的差额市价申报金额按照当日涨幅限制价格计算。
纳入资金前端控制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合并计算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