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犯罪网络化、网络犯罪新型化的背景下,网络犯罪呈现出隐蔽化、虚拟化以及黑灰产链条化的特点,犯罪手法加速更新迭代。为了从前端惩治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的适用呈井喷态势,帮信罪与被帮助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界分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结合一起为“跑分”团队供卡刷脸案件对帮信罪与掩隐罪的区分进行分析。
潘某、王某一、田某为非法牟利,自2023年起,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寻找下家收取银行卡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提供帮助。其中,田某负责翻墙并与“跑分”团队进行对接,潘某、王某一负责收集他人名下银行卡信息,交由田某提供给上家审核,审核成功后进行“跑分”活动。
2023年3月8日至3月9日,王某二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在潘某、王某一、田某的陪同及他人的安排下,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以及身份证、配套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配合他人实施转账行为。
经查,王某二提供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诈骗犯罪资金24万余元,银行卡总收入流水达60余万元。潘某、王某一、田某、王某二分别从中获利9000元、8000元、8040元、3000元。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四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转移的是赃款、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赃款的行为,不构成掩隐罪,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完成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故以帮信罪对四人判处刑罚。
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现有证据可认定四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帮助转移的系犯罪所得,客观上共同实施了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掩隐罪。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四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四人明知“跑分”是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以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为谋取转账提成,积极联系“跑分”团队,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转账,其行为符合掩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遂改判四人构成掩隐罪。
“跑分”是不法分子搭建“洗钱”平台,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为他人代收款再转移到指定的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转移资金的渠道,帮助其进行“洗钱”。
当前帮信罪与掩隐罪在支付结算方面存在交叉与重合,如提供银行卡后代为转账、取现、刷脸、套现等行为在客观方面符合帮信罪中“支付结算”的行为特征,同时又是掩隐罪中的掩饰、隐瞒行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界分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主要依赖主观上是否明知系犯罪所得这一要件的认定。通常认为,帮信罪中的明知是一种概括性的明知,虽然掩隐罪中的明知也是概括明知,但是对认知程度要求较高,包括明确知道和高度盖然性的知道。虽然在理论上可以作此区分,但是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不能过度依赖行为人的供述,还需通过客观基础事实进行相关的推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院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指出,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隐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表述为“可”,而非“应”。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根据此规定进行机械判断,即对于供卡后提供刷脸验证服务的,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掩隐罪。掩隐罪的成立前提和关键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对此应当综合主客观证据及行为人的辩解及理由,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帮信罪与掩隐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一般的“卡农”在出租、出借银行卡后往往是应被帮助犯罪或者“跑分”团队的要求提供刷脸服务,参与资金走账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而本案中被告人在作案之前对“跑分”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积极主动联系“跑分”团队,提供转账服务,其对于被转移资金的性质主观明知程度显然高于一般的“卡农”,对于帮助行为性质具有更深的认知。
帮信罪与掩隐罪中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联系的密切程度有所区别。如果供卡者与“跑分”团队形成长期稳定的关系,多次为“跑分”团队提供供卡刷脸等服务,则其主观明知程度较深,对于“跑分”所涉走账行为的性质明知程度较高,可以作为认定其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重要参考。若行为人仅偶尔一次帮助走账,则与被帮助者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认定掩隐罪需慎重。
刷脸验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转账之前作为登陆银行卡账户的验证方式,另一种是作为转账时的验证方式,前者为供卡行为,后者为转账行为。行为人按照供卡行为进行获利还是根据转移资金数额按比例进行分成,对认定犯罪性质较为关键。传统的“卡农”仅获取廉价的固定费用或者收取较低的提成,若供卡人能够根据帮助转账金额按比例获取较高的分成,则可以推定其明知帮助转移的系违法犯罪所得。
一般的“卡农”处于灰产链条的最底端,主观恶性不大且获利较小,本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慎入罪,能定帮信罪的就不定掩隐罪,并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而对于主动找“跑分”团队供卡刷脸验证并获利较高的,适用刑罚更重的掩隐罪定罪处罚更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但供卡刷脸类掩隐罪与传统的掩隐罪在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在量刑时也应有所区别,可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合理适用从犯、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予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