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资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
私募基金(本文特指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同)产品备案时,
如投资者中存在跟投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员工
,《材料清单》要求分不同情形提供盖章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也对相关问题进行答复,以下总结并分类列示:
1. 常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专职员工中,最为常规的是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员工跟投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 跟投员工和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2) 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
2.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员工
管理人异地办公情形下,可能存在员工社保代缴情况。若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需要上传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员工劳动合同;
(2)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缴费记录应当加盖社保主管部门章);
(3)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
(4)代缴方的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
特别注意的是,员工社保虽由第三方缴纳,但用工主体依然为管理人。根据笔者理解及操作实务,上述(1)
员工劳动合同指该员工与管理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非员工与社保代缴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3. 国企事业单位委派高管
2023年2月24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对“专职员工”定义进行更新,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专职员工范畴。《材料清单》、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相应对不同类型员工跟投所需提供材料进行补充更新。
若
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则应当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4. 兼职高管
根据中基协官网咨询问答,如跟投员工为
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
,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则需要提供:
(1) 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
(2) 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
;虽不使用前述名称,
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不属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高管范畴,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兼职亦可按相关规定跟投。
5. 退休返聘人员
2023年9月28日前,根据《备案关注要点》(已废止)及相关问题解答,退休返聘人员不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2023年9月28日发布的《材料清单》认可了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可以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退休返聘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劳务合同;
(2)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
(3)退休证明。
6. 外籍员工
根据《材料清单》,外籍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的管理人员工证明文件为:
(1)劳务合同;
(2)近6 个月的工资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