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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吴克利: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与“谈话”技巧 | 508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9 00:05

正文

来源:微信公号我们都是纪检人(名片附后),本文来自吴克利专著《问话的科学----从纪检监察“问话”“谈话”到侦查讯问》。欢迎原创稿件,采用就有奖励。欢迎联系授权转载。【2017年度原创作品508】来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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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型贿赂案件的行为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定性了10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略。

二、新型贿赂案件的反调查行为特点

(一)受贿行为的隐蔽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是被调查人反调查的行为基础。

并非完全无偿占有行为的基本特征: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非完全无偿占有。

产生的行为根源:这种貌似“合法”的隐蔽的违法行为,其通常是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行为之前或者在行为之后为自己选择的逃避惩罚的退路。也是被调查人反调查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反调查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相对的稳定下来,之后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新型贿赂案件的基本形式。

对抗的定势心理:案发后被调查人选择退路的辩解通常是:(1)购买与出售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是分离的,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2)支付的费用和出售收取的费用与当时的市场价格是平衡的,同时还以扩大物品的瑕疵来为自己的行为开脱。(3)案发前更换协议,改变原来的买卖关系。把低价购买的改成租赁,更换购买合同;把高价卖出的物品的财务账,进行撤换、变换金额等。(4)把购买关系转换为借租关系,转换所有权的关系。(5)否定自己与上述物品的所有权关系。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首先是否定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行为,并且提供说明这些行为表现的履行形式即“上述行为的费用支付方法”(法人与自然人的串供特征不同,如果是法人,其反调查行为是通过补账和修改账目来完成,自然人就是通过统一口径,来实现反调查的退路的补救)。其次是销毁上述买卖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当时订立的买卖协议和票据等。最后是返还上述物品,恢复原样,以此补救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信息来源的根本途径,是以事联系到人,首先是发现了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事件指向了具体的人。其次是由事查人,也就是说有以低于正常价格购买或者以高于正常价格出售的方式买卖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行为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谁,需进一步的调查。最后是以人查事,这是贿赂案件调查的基本行为方式的转变。

调查方法的选择:首先是寻找即刻成案的行为目标,常常是从以人到事的调查行为转变为以事到人的行为,即有了这种买卖行为的出现,追查这种行为的性质。其次是根据贿赂行为所涉及的行为对象,由外及内、由枝节到主干的渗透,找出调查目标。再有就是贿赂案件常常汇集成“一对一”的状态,以最大的可能性提取与违法犯罪有关的信息为审讯服务,因为这类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大量信息量的支持,是为做好审讯的必要准备。最后是根据被调查人的行为关系或者关系物,通过对关系人和关系物的调查,来确立调查目标。

(二)权钱交易的间接性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第三人即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达到敛财受贿的目的。

权钱交易间接化行为的基本特征:权钱交易的间接化,其基本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往往授意请托人将贿赂交付给自己的配偶、子女甚至情人等特定关系人,以此来剥离这种权钱交易关系。

产生的行为根源:首先是行贿人为了避开正面的行贿违纪违法行为,通过第三者来完成行贿获利的行为,是曲线受贿行为所致。其次是不方便与被调查人直接接触行贿,通过第三者更为方便。再者是被调查人需要行贿人与第三者接触,完成被调查人的意愿如情妇、利害关系人等,最后是为自己留下反调查的退路。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自己不知情、自己没有授意”;其次是第三人得利与自己的职务没有必然的联系(订立攻守同盟以后,经手人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得利的第三人也否定与被调查人的关系;最后是这类案件的知情范围一般都是在三人以上,从事到人,再由人到事的反复,被调查人担心的就是这个被人为扩大的“知情圈”。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被调查人的反调查的心理支点集中在行贿人和第三人的身上,通常第三人是直接的收益人,是被调查人最为担心的利害关系人,也是被调查人直接串供的对象。被调查人在得到被调查的信息之后,出于反调查的目的,迫不及待地寻找订立攻守同盟的对象,进行串供的就是这些人;再有,让行贿人与第三人建立利益关系,剥离被调查人本人与行贿人的关系(除了被调查人的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关系人如情妇等);还有的被调查人以不是自己直接经手的、自己不知情来否定自己的受贿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这类案件暴露的信息来源主要是行贿人和第三人,由两人的贿赂行为发展为三人行为,暴露的系数被扩大了;其次是通过获利的第三人与受贿的被调查人的特殊关系是受贿违法犯罪暴露的信息源(多数是第三人的行为所致);最后是贿赂的财物的特殊性,导致的信息反映(房屋与车辆等贵重物品)。例如,近几年来查办的一些高级干部受贿的情况,这些人多有包养情妇的特点,情妇的需要也就成为这些高级干部的需要。当情妇们提出对具体财物的要求的时候,这些干部便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指使行贿人来满足情妇的需要,由此这些情妇们的房产、汽车,也就成了这些高级干部受贿的物证了。

常规的调查方法: 首先就是要避免被调查人串供,在此基础上“谈话”第三人,查阅贿赂物品所有权转移的主要过程,确定受贿被调查人与该违纪违法行为的关系;其次是提取受贿物品的相关证据,确定该物品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再者是确定第三人与受贿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被调查人的关系、行贿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排除行贿人与第三人的经济关系);最后是确立受贿被调查人与行贿人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关系。

(三)市场化特征明显

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房、车买卖、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但它很容易被利用于权钱交易行为。如行为人以合作开办公司的名义,既没有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管理经营,即获取所谓“利润”。还有的未出资而获得股份,凭干股“生利”收受贿赂。

以合法的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的基本特征:这种行径的贿赂案件表现为明显的市场化特征。以合法的市场经济交易形式掩盖非法的行受贿行为,如投资理财、股份经营、薪酬给付、离职后收受财物等都是常见的市场交易形式,是贿赂案件利用的权钱交易形式。

产生的行为根源:产生的心理根源在于既要得利又要远离违法犯罪的心理基础。该行为产生的特征是权钱交易的期货性及长期性,这种长期性的重要表现是受贿被调查人的长期控制能力。例如,2000 年10月,中纪委开始对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某某进行调查。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暴露后,试图通过行贿手段,对抗有关部门的调查。王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化名陈某某的骗子。陈某某自称中纪委领导的秘书,可以把举报王某某的举报信从中纪委拿出来,以此停止对王某某的调查。正在四处活动的王某某得知此情况后喜出望外,自认为抓住了救命稻草,看到了阻碍调查的希望。他先送上土特产,又送上1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和1幅画。没多久,化名陈某某的又进一步提出疏通关系需要200万元的要求。此时的王某某已如惊弓之鸟,对陈某某的话深信不疑,并幻想着陈某某可以为他摆平此事。钱对王某某来说不是问题,于是为了这200万元疏通费,王某某打电话给私营老板李某。王某某曾为李某公司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等700多万元,为此造成政府土地纯收益损失400多万元。当然李某得到了好处,并且表示这些钱就算王某某在该公司的入股,何时需要何时取,当得知王某某需要用钱的时候,迅速筹取了200万元,给王某某送了过去。

(四)受贿手段的期货性

近年来,腐败行为出现许多“变种”,其中“腐败期货性”较为典型。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约定离职后再收受其约定的报酬,变“现货”为“期货”。

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默契,有着一定的心理基础,受贿被调查人的获利与请托人有着重要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还表现为它的延续性,在通常的情况下受贿被调查人为了请托人所提供的利益差比较大,同时受贿人又有比较高的社会地位的支持,出于报答性质的行为,导致了请托人返利的必然性。再有就是避开贿赂行为,拉长贿赂行为的过程,逃避法律的惩罚。

对抗的定势心理:被调查人的定势心理首先表现为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与请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个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即便是自己有受贿行为,那么自己在受贿的当时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完全是个人的感情交往。其次上述行为完全是个人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与本人的职务没有关系。再次这种定势心理的基础来源于与请托人的交往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有着很深的感情基础,贿赂行为在整个行为交往过程中属于后期行为,也是受贿被调查人对请托人建立或者产生的一定的信任度。另外,这种关系是建立在比较长期的相互利用的利益关系上的。最后是被调查人坚信请托人不会供出自己,在审讯过程中能赖就赖,能否定就否定,对抗的定势心理比较稳定。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首先这种反调查的行为表现是通过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进行违纪违法行为的否定。大多表现为单向的否定,否定请托人的投资或者否定违纪违法行为人的获利。其次是通过让请托人或者有关的知情人,远离“谈话”人员或者回避“谈话”人员的“谈话”,有的甚至让关键的知情人长期隐蔽在外地,甚至杀人灭口,导致“谈话”无法取证。最后就是转移赃款、赃物,极力销毁因此而产生的关键证据。

案件的信息来源:首先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知情的范围比较小,当上述行为开始实施的时候,其知情的范围便开始扩大,在履行上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意外情况,便暴露开来(王怀忠的200万元摆平中纪委的违法行为,就是在实施的过程中暴露的)。例如薪酬给付,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就可能引起案外人的关注,导致信息外露。这里薪酬给付的主体如果是国家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就难免会通过财物凭证暴露出来。如果是私营企业,这种定期掏腰包拿现金的行径,难免会有不透风的墙。其次是获利后的赃款、赃物的说明来源获取信息。再有就是知情人的供述,包括行贿单位的有关文字记录,如财物票据、银行收款、汇款的账务往来。最后就是离职后的忽然暴富,与合法收入的行为不符反映出受贿违法犯罪信息。

常规的调查方法:首先是认真细致地分析研究举报信,或者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扩大寻找知情人的范围,以此确立初步调查的目标。其次是在没有确定目标的情况下,通过被调查人的职务关系来寻找违法犯罪目标。再有就是通过受贿被调查人的反常行为来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目标。如违反操作规程,使不该获利的人获得了利益,或者是不该受到损失的国家财产因为行为人的故意,导致了国家财产的损失。还有就是通过联络信息来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痕迹,扩大目标范围。最后是通过被调查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是相关的机关和单位,来获取违法犯罪信息。

(五)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违法犯罪。 它的特点是请托人通过赌博的形式向被调查人行贿(只赢不输)。

产生的行为根源:首先是请托人急于与行贿对象建立利用关系,获取行贿对象的权利资源,委托人自己无法直接送钱物给行贿对象。因为“关系”不成熟,也就是信任度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行贿对象是不敢轻易伸手去拿别人的钱的。这种通过娱乐的形式来完成行贿的行为,是行受贿双方不太熟悉的情况下的最佳行为方法。其次是请托人与行贿对象并非是熟知已久的至爱亲朋,很多时候是依靠第三者的引荐才认识的,没有相对稳定的情感基础。再者是行贿人为了投其所好与其他赌博参与者有事先通谋,目的是让受贿人“合理合法”地取到特定的利益。最后这种贿赂方法的知情范围比较大,目的性比较明确,全部的赌资均由请托人支付,赌资的大小基本上由请托人控制,其金额的数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情感培养型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小;另一种情况是一次性到位的情况,其数量是比较大的。

对抗的定势心理:自己没有直接受贿行为,即便是赌博也只是违纪,从心理上自我剥离职务之便与自己“意外”获利的关系,同时自己意外获利的数额是不具体的(实际上被调查人的意外贿赂的数额请托人是最清楚的)。再有这种赌博行为属于娱乐行为,赌博的时间不是在上班时间,而是在工作之余,这种情景强化了被调查人的对抗心理。被调查人的对抗强度的设置,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承认参与过娱乐性的赌博行为,否定自己是最终的赢家,通常是以都有输赢的表面现象,来掩盖自己只赢不输的受贿行为。在侦审活动中这类被调查人最担心的就是参赌人的不利口供,因为这类贿赂行为的知情范围比较大,暴露的可能性也比较大。所以这类被调查人在接受“谈话”的时候,大多都是比较容易就承认自己参加赌博的行为,否定更深层次的赢利行为。

对抗调查的行为表现:这类被调查人的反调查行为主要表现在言词的供述和证人证言方面。这类违纪违法证据主要是以言词证据为主。言词证据的来源范围:提供赌资的请托人、“抬轿子”的参赌人等。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通常是:初步调查阶段设法订立攻守同盟,订立攻守同盟的对象还是请托人和参赌人。“谈话”的对抗行为表现为否认自己赢钱,有甚者还谎称自己输钱,以此来否定以赌博的方式受贿的行为。

案件的信息来源:知情人的举报,因为参与赌博行贿的人数比较多,比“一对一”贿赂行为的知情范围要大得多,同时参赌人的利益关系不同,心理状态不同,信息暴露的可能性比较大;请托人自己举报的情况,通常情况下请托对象通过赌博赢钱以后,明白赢钱的原因,能够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但是有的时候请托对象在赌博场上赢了钱以后,并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引发了请托人的不满,导致了自己举报自己的行为出现。还有就是通过其他途径牵涉出来的信息。例如,在贿赂案件中,并非一次性贿赂就被发现,在连续性的贿赂案件活动中,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就有可能属于事先是通过赌博的方法进行贿赂,或者是在“赌博场”上认识的,以后发展起来的这种权钱交易的贿赂关系。

常规的调查方法:进行三个确定即确定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定利用赌博行为进行贿赂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要确定这样的界限问题,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收受贿赂物品不办理权属变更

产生的根源: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因为这些物品的存在,本身就存在着受贿行为暴露的危险性,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后,采取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以此掩盖受贿。其次是法律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大宗物品后,因为这些物品的价值已经超出了正常合法的来源,因此只能采取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以此掩盖受贿。最后是为自己日后能够逃避法律的惩罚准备退路。

对抗的定势心理:房屋、汽车等物品是自己借用的,所有权不属于自己,没有受贿行为。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首先是被调查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只要得到被调查的信息,总会迅速退还自己占有的物品,剥离自己与该物品的关系。其次该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已经订立了攻守同盟,与行贿人统一了口径,有超前的准备行为。最后就是被调查人准备了许多“借用”的表面信息,来进行反调查。

基本调查方法: 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未办理权属变更的行为,在调查中应注意从借用的角度进行区分来提取证据。调查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1)借用的合理性的提取与排除;(2)实际使用的确定与排除;(3)借用的时间确定;(4)有无归还的条件的确定与排除;(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的确定与排除。

(七)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

(案发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法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对抗的定势心理:承认别人给了自己财物,但是自己能够“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被调查人常常是自我否定受贿行为,以此强化对抗心理。在这种心理状态的背后,产生的 “时间关系”暴露的恐惧,这就是退还财物的实际时间、数量等。这也是调查人员所要把握和提取的证据。

反调查的行为表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以此受到查处的过程中,为掩饰违法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行为,是逃避纪律和法律惩罚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后的自我保护的行为本能,是基本的反调查行为。案发后退还或者说明情况上交的行为。这是违法犯罪后的补救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是否定自己受贿违法犯罪的故意,这种行为的表现常常在退还财物上不是最初的原始财物,通常是拿替代物来冲抵,这种不一致的物品特征,经常成为调查人员攻击的突破口。

基本调查方法:首先这种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征,是被调查人受贿后的反调查行为,其基本的调查方法,就是用什么方法能够有效地揭露这种类型的违法犯罪。这种退还已经受贿的财物的行为,通常是被调查人在案发后为自己准备的退路和补救措施,这类违纪违法行为客观上就分成了两个阶段:

一个是受贿的基本行为,也就是起初的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行为,是受贿行为完成的基本过程。

二是案发后为自己寻找退路的补救措施。这样调查人员不仅要查出被调查人起初的受贿行为,而且还要注意阻断被调查人的补救行为,堵塞其退路。很多时候被调查人的补救行为与起初的受贿行为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首先查明起初的受贿行为,才能发现后来的补救措施。

然后通过被调查人的补救措施来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提取违纪违法证据。有的被调查人在发现自己的受贿违法违纪行为被调查以后,这种补救的行为便会优先暴露,故意给调查人员信息,实际是为了缓解自己的心理压力,调查人员就要利用这样的信息找出受贿违法犯罪的证据。最后是调查人员应当注意挖掘被调查人主观上的受贿违法犯罪的故意,围绕被调查人特定的退还的补救行为,来提取占有的故意行为,因为这种补救的行为是以已经占有了为前提的。

三、新型贿赂案件的调查行为

新型贿赂案件表现出违法犯罪手段的间接性,掩盖了直接的违纪违法行为,增加了获取违法犯罪信息的难度;其违法犯罪手法智能化的特点,强化了新型贿赂案件分子的抗调查、审讯的心理动力,加大了获取违纪违法证据的困难;违纪违法行为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利用其特殊身份,通过为他人走后门、批条子、揽项目、提官职等等,从中大肆收受钱财,行为败露以后又转移赃款,隐瞒真相,推卸责任,为逃脱法网创造了退路,导致案件中途夭折;还有新型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表现出来的窝案、串案比较突出,被调查人互相勾结、共同作案,违法犯罪呈现团伙化,案发后大多订立攻守同盟,证据难取,有的关键证人躲避,导致主要证据不能到位;再有案发后违法犯罪赃款向境外转移和被调查人潜逃境外现象增多。

为了逃避法律惩罚,一些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提前做好外逃准备,即便是外逃不成,也能够因为没有赃款、赃物,不能证明有受贿违法犯罪事实。 在“谈话”活动中必须对上述情况有充分的预见性,保障提取违纪违法证据的路径通畅。

提取违纪违法证据的基本方法包括直接提取、间接提取、“谈话”提取。

(一)直接提取——全方位的收集证据

违纪违法证据是确定是否有违法犯罪存在的依据,提取证据的活动是从初步调查开始的,初步调查活动的取证就是确定是否有违法犯罪存在,是否需要进行调查立案。在初步调查活动中运用正确的取证方法,是实现以证定案的重要方法和步骤,这不仅能够迅速确定案件的性质,正确掌握初步调查活动中提取证据的方法和技巧,也是确保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和真实可靠性的基础。

1围绕违法犯罪构成要件提取证据。根据违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来确定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具体来说,就是要紧紧围绕被调查人是否符合贿赂案件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等予以全面收集。在初步调查实践中,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常常隐瞒违法犯罪的物证,否认自己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一旦受贿的行为暴露以后,他们除了采取直接的否认对抗之外,还会以新型贿赂案件的表面形态来为自己选择退路,调查人员要做到胸中有数,尤其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针对这类案件,就要早做防范,先堵退路,然后再接触被调查人,关键是不给被调查人留有任何退路。被调查人有了退路,无疑是给案件的初步调查增加难度。

关于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的退路问题,常常表现为四个特点:

一是贿赂案件常常是隐瞒违法犯罪的物证,否认自己有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二是把受贿行为辩称为双方的礼尚往来;

三是否认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利益;

四是自己对受贿行为不知情,是别人收的。

赌博受贿违法犯罪否定自己赢钱,收干股的辩称自己付出劳动,指定关系人获利为第三人受贿,否定与第三人的关系等。贿赂案件的行贿人其行贿的目的是以较小的利益来换取较大的利益,这个较大的利益就是由受贿人创造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贿赂案件的特点。

例如,一位市长把一块城市用地直接批给了某一个体开发商,在提取这位市长的受贿证据时,纪检监察机关最先提取了这位市长的亲笔批件,这就堵住了被调查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退路。同时也证明了被调查人是利用职务之便,不是双方的礼尚往来。

根据贿赂案件的个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堵其逃避惩罚的退路。从新型贿赂案件的特点来看,在很多时候行贿人不是把钱直接交给受贿人的,有许多中间环节,因此被调查人的退路是以自己不知道别人送了钱,其中间环节人也谎称自己没有告诉被调查人,这样被调查人本人就不存在受贿违法犯罪的问题。堵被调查人的退路可以直接寻找行贿人的行贿理由,将行贿人与受贿人的职务联系起来分析研究就不难发现问题,因为平白无故谁也不愿意无缘无故将自己的钱送给别人,送钱总是有原因的。这里主要是从寻找被调查人为行贿人办了哪些事情入手来堵其退路。另外还可以通过行贿人或者相关人员来证明,达到堵住被调查人退路的目的。

根据客观存在的关系证明,来堵被调查人的退路。近几年来,贿赂案件的行为方法变化比较大,行贿人有时不直接把钱交给受贿人,而是经过一道中间环节才转到受贿人的手里,还有的受贿人为他人办完了事情以后的若干年才收取钱财。例如某一领导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以后,并没有收取获利人的钱财,而是把自己的亲戚介绍到获利人的公司工作,获利人高薪支付其工资,而实际上这位亲戚根本就没有去上班,只是挂了一个名字。这类案件就要设法用客观存在的关系证明,来堵被调查人的退路。这位亲戚与获利人的关系是没有付出劳动而获取了高额的报酬,原因是什么?某一领导人与这位亲戚是什么关系?为什么要介绍他去获利人的公司工作,原因是什么?获利人为什么愿意这么做?某一领导人通过这种方法能够得到什么?办案人将这些“为什么”一一落实,被调查人的退路自然也就堵上了。

2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收集违法犯罪信息。在初步调查过程中由于被调查人积极反调查的特点,获取直接的违纪违法证据比较困难,那么就要从不同的角度广泛收集违法犯罪信息,充分发挥点滴违法犯罪信息的引路作用,将一个点一个点有效连接起来,达到证实违法犯罪的目的。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角度:

一是围绕案件的主线进行提取,围绕“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违反政策、制度和规定”收集固定证据;

二是被调查人的供述矛盾与客观存在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被调查人的谎言证据;

三是赃款、赃物的去向,经济上不正常的暴富,不正常的消费证据;

四是被调查人及其家庭人员,以及相关涉案人派生出来的证据;

五是违法犯罪主线所延伸出来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关系证据;

六是违法犯罪物的比照和同类物的统一证据;

七是进行科学的司法技术鉴定出来的证据;

八是因为进行反“谈话”活动暴露出来的有关证据,如转移赃款、赃物,进行匿赃串供毁证,恐吓威逼证人等证据;

九是利用客观存在、逻辑关系、行为特征以及时间、地点、数额、人员、目的、关系进行对比出来的证据;

十是关于受贿被调查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违章表现、矛盾对比和利益选择出来的证据;

十一是行、受贿双方权钱交易的表现、产生的条件、关系的延续、反常现象和可能的条件;

十二是行贿人的特点、基础以及获利情况;

三是行贿款物的来源以及书证、物证和人证;

十四是认真确定行、受贿双方是否存在矛盾、恩怨、陷害的可能性。

在初步调查的活动中提取的间接证据是从一个点一个点的收集开始的,每一个点之间的连接的紧密程度,直接影响间接证据的证明程度,同时每一个点之间的先后、左右的多方位的连接,形成多方位的多条锁链,就能够增加证明的条件,这些点之间的连接的锁链的紧密程度越高,证明违法犯罪的条件就越充分越有力。

如何从被调查人的辩解中获取证据?

新型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对自己受贿行为的辩解有其基本的辩解方法,这种方法就是被调查人在“谈话”活动中的对抗方法,也就是新型贿赂案件的十种表现行为。调查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被调查人的辩解,因为这些辩解不仅能够有效证明违法犯罪,提供违法犯罪的证据,而且也是证明被调查人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据。被调查人的辩解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基础的,实际上他们辩解的理由是否能够成立,也是对违纪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明过程。有罪而拒不认罪的被调查人,总是以谎言来为自己进行无罪的辩解,当被调查人辩解的谎言被揭露,那么被调查人的辩解就成了违法犯罪的证据。提取了被调查人辩解的谎言,同时也提取了被调查人违法犯罪的证据。因此,调查人员不要怕被调查人“辩”,而是要让他充分“辩”。对被调查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辩解,调查人员要认真对待,及时查证提取,并将其辩解和查证情况如实记录在案,这不但能够进一步证明违法犯罪事实,也可以证明被调查人拒不认罪的主观恶性态度。除此之外,在共同违法犯罪的案件中被调查人的辩解,能够成为“谈话”其他人违法犯罪的间接或者直接证据。

3对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判断。新型贿赂案件证据在很多时候需要与被调查人的口供进行连接,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是,在调查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缺少被调查人口供连接的情况,案件证据显得松散、凌乱、不成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更加重视对证据的审查、分析和判断。审查、分析和判断的重点是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证明性和统一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与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影响对违法犯罪的证明力;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相互连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所有的违法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有没有脱节、遗漏的地方,调查取证应当全力使有关联的证据系统化,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可或者尽量避免孤证定案;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客观存在,是能够客观地证明违法犯罪存在的存在,不受主观意识的左右;证据的证明性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结论是唯一的,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据的统一性是案件证据体系之间达到的相互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案件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必要的证据能够确实充分予以证明,不存在凌乱对立的孤证定案的问题,完全可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案件的“谈话”活动终结,可以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如果通过审查、分析、判断,发现案件证据体系还达不到上述要求,那就要及时查漏补缺,抓紧补充完善相关证据。例如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在交代赃款去向时称:当时受贿的钱是存在银行里的,平时支取使用了。可是调查人员没有注意提取这一证据,赃款的去向问题就是一项空白,整个案件只有行贿人并不肯定的证言和受贿人的部分供述,关键的行贿人用于行贿钱的来源没有出处。在起诉开庭的时候,被调查人忽然进行了翻供,并且辩解根本就没有受贿,因为银行的存款凭证可以证明。辩护人出具的银行证明,以及被调查人的存款记录上根本就没有受贿的钱的存入记录,同时行贿人也说不清楚行贿钱的来源,根据当时的情况分析,行贿人很难有那么多的钱用于行贿,由于该案件证据不成体系,导致受贿人被无罪判决的结果。

(二)间接提取——再生证据的创建

再生证据是指被调查人及其利益关系人以使被调查人逃避法律追究为目的,在“谈话”主体开展初步调查或调查后实施的掩盖违法犯罪事实、隐蔽包庇被调查人的反“谈话”活动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与被调查人“谈话”的难度加大,与被调查人“谈话”的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第一次与被调查人“谈话”的时候,必须准备好充分的“谈话”条件,否则获取言词证据就成为证明违法犯罪的“拦路虎”。准备“谈话”的条件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引发、创建、提取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串供串证、翻证变证、订立攻守同盟;(2)隐匿销毁罪证, 转移赃款、赃物等;(3)威逼利诱证人伪证、翻证及打击报复知情人等;(4)金蝉脱壳, 避重就轻;(5)刺探调查秘密, 进而设障碍, 对抗调查等。

在贿赂案件的“谈话”活动中,尤其是新型贿赂案件,表现为高智商的行为特征,违纪违法行为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客观上表现为一对一的形式,直接的违纪违法证据常常是言词证据为主,由于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和言词证据本身的独立性,表现为提取言词证据很多时候不能一次性到位,还有通过一个空间的连接证明的过程,这个空间连接证明的过程,我们把它称为再生的创建过程,通过这个过程来获取再生证据。再生证据是被调查人在调查与反调查的活动中产生的,也是违法犯罪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创建产生的,产生的原因和根据是被调查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反“谈话”活动。从概念上来看,再生证据是被调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违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谈话”活动。这些反“谈话”活动,针对的是“谈话”人员可能启动或正在进行的“谈话”活动,也就是说再生证据只形成于案发后,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再生证据的产生就是这些反“谈话”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材料。这些事实材料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是在初步调查活动中创建与提取再生证据的重要意义。

1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是贿赂行为的被调查人积极的反调查行为,没有反调查行为就不可能有再生证据。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通过与直接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再现”既往的违法犯罪事实。再生证据是以违法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违法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存在为前提,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再生证据的存在。再生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便具有逆向性,因为,没有贿赂案件的发生,被调查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反“谈话”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例如,原某领导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被调查人在被纪委请去了解其违纪情况时,其爱人认为是查经济违法犯罪的问题,开始了转移财产的行动,并且将9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兑换为现金准备转移出去。就在其取款的过程中,被有关知情人发现举报给了纪委,纪委及时通知银行暂缓支付,本来还是非常隐蔽、不容易暴露的目标,经过这一行动被暴露了。

因为当时该被调查人的存款不是实名,而是用其他人的名字存的,如果不是被调查人拿着存款单去银行取现金,调查部门无论如何也不能够证明这些钱就是被调查人存的。被调查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就成了再生证据,这个再生证据存在的基础是被调查人的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违法犯罪,直接证据就是9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如果这9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不是非法所得,那么被调查人又何须转移呢?正当的钱财也不存在转移的问题,更不会成为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的作用。

(1)再生证据在“谈话”活动中能够有效地消除被调查人的对抗心理,对于突破案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初步调查活动中调查人员掌握被调查人串供的再生证据后,对被调查人来说,对抗调查已经失去了意义,供述认罪说不定对自己有利,这是大多数被调查人在再生证据面前,放弃对抗的基本原因。

(2)再生证据能够增强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在“谈话”活动中由于案件的客观原因,所提取的证据在认定案情时表现得比较单薄,再生证据能够达到增强证明力作用。

(3)再生证据能给直接证据以重要的补充,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的证明体系。

(4)由于零星散乱的违纪违法证据不能有效地、完整地证明违纪违法行为,再生证据能够使零乱证据粘连在一起,变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锁链。

(5)再生证据能够强化直接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直接证据与违纪违法行为的关系。

(6)再生证据提取的同时产生直接证据,在“谈话”活动的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提取再生证据的同时牵连出直接证据,如被调查人转移财产的间接证据,在被转移的财产中又存在和包含着证明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

(7)再生证据能够证明已经灭失或无法获取的违纪违法证据的存在。例如违法犯罪后的串供,受贿的被调查人曾经给行贿人提供一个银行存款号码,让行贿人直接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受贿人打电话给行贿人后把当时自己提供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立即销毁。那么串供的电话录音就是再生证据,虽然被调查人提供的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已经被销毁,已无法获取,但再生证据可以证实被调查人提供的银行存款号码的纸条的存在。

(8)能够充分地表现出被调查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再生证据是违纪违法行为人在违法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的重要依据,也是法院量刑的依据。

针对贿赂案件的调查应当注意走好第一步,案件成功的关键就在于走好这第一步,这个第一步就是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活动只是全部诉讼活动的开始,经过案件的发展进入调查阶段、公诉阶段,还要经过审判阶段,再生证据不仅能够证明直接证据,同时在很多的时候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例如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某某的违法犯罪案件。在全部的“谈话”活动中,因为侥幸心理的动力驱使,王某某选择了积极的对抗。在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中,采取能够隐瞒的就隐瞒,实在不能隐瞒的就供一点。因为王某某的积极对抗,“谈话”活动进行得非常艰难,王某某以大量的假话来隐瞒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其违法犯罪事实暴露以后,继而又采取翻供的方法来对抗调查,上述这些行为的记录便成为王某某违法犯罪的再生证据。与王某某同样级别的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某,其罪行严重程度与王某某相同,在某种程度上要大于王某某,但是在面对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时,王昭某表现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这样写道:原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协副主席王昭某因受贿704余万元,另有649余万元的财产来源不明,鉴于王昭某被查处后能够主动坦白问题,且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故对所犯受贿罪依法从轻处理:判处王昭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同一法庭,判决书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某某因受贿5171万元和48058余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且违法犯罪后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和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后,于2004年2月12日执行死刑。同样是职务行为的违法犯罪,同样的行政级别,同样的违法犯罪情节,最后的处罚结果却是天壤之别,其法律依据就是在“谈话”活动中提取的再生证据。

3再生证据的提取。再生证据的产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动型的,另一种是触动型的。

自动型再生证据的产生,是被调查人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之后,权衡自己行为的后果,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本能,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在恐惧压力的驱使下,所进行的反“谈话”的对抗行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是以剥离违法犯罪事实与自己行为之间的联系为中心,采取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财产、隐瞒事实、销毁罪证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为记录,即再生证据。

触动型再生证据的产生,是承办案件的调查部门为了提取调查对象的违纪违法证据和证明违法犯罪的间接证据,有意识地把案件的调查信息故意泄露给被调查人,让被调查人围绕着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行动起来,进行反“谈话”活动,他们的这种反“谈话”活动是在调查部门严密监控的情景下进行的,调查部门提取收录的被调查人的反调查活动情况,能够有效证明直接证据的存在,同时被调查人实施的反“谈话”活动与违法犯罪存在的关系,以及能够说明他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的本质,其重要的依据就是反调查的活动行为,这些行为被记录、被再现,用于证明这些关系和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再生证据也就产生了。

再生证据是被调查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通过实施反“谈话”活动产生出来的。大量的再生证据是以触动型的产生为主,调查人员积极主动去触动,帮助被调查人创建再生证据,向被调查人提供触动信息,让被调查人全面地“动”起来,淋漓尽致地暴露反调查的活动行为。被调查人为什么会实施反“谈话”活动?原因在于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的需要。再生证据的来源是反调查行为,反调查行为来源于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这种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在反“谈话”活动中的表现:

(1)被调查人由于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因为恐惧心理的存在,在“谈话”人员进行外围初步调查时,常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以各种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程,比如把相关的人员支离,通知知情人隐匿,煽动不明真相的人围攻调查人员和办案机关,提供与违法犯罪无关的甚至相反的材料,于是设置障碍型的再生证据便由此产生了。调查人员应当全面提取这些材料。

(2)被调查人在得知自己被调查的信息之后,总会使出浑身解数,动用各种关系四处活动,打探消息,托人说情,上下“打点”逃避法律的惩罚,这样拉关系说情型的再生证据出现了。通常在办案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这种再生证据,以拉关系说情的近距离的优势,不断扩大再生证据的范围,从不同的角度来证明直接证据。另外,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后,反“谈话”活动表现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威胁证人,目的是为了掩盖违法犯罪事实,因此行为人的隐蔽性和瞬间性是该行为的重要特点,所以再生证据的出现也只是瞬间一现,注意抓住提取的时间和机遇。

4被调查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毁灭证据的再生证据。

首先根据上述被调查人的反调查行为情况,提取再生证据。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来进行再生证据的提取。由于新型贿赂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特点不同,再生证据产生的方法也是不相同的。贿赂案件的再生证据的提取目标是违法犯罪的物证和书证,表现的方法是串供、涂改、隐蔽、转移、销毁或者是阻止查账、对账、封账、清账。新型贿赂案件违法犯罪的再生证据的目标是证人证言的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藏、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的录音、录像。

其次是根据被调查人的基本特点来收集再生证据,如根据被调查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素质、主观恶性程度以及被调查人的心理特点等进行再生证据的提取。

最后是根据客观环境与被调查人的关系即违纪违法行为与证明行为的关系。再生证据产生的客观环境对被调查人越有利,再生证据就越难提取,那么客观环境对被调查人越不利,再生证据暴露的可能性就越大。

5获取再生证据的方法:

(1)设置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根据被调查人的心理需要,推定被调查人可能采取的反调查行为,根据被调查人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设定,然后让出空间提供环境,让被调查人充分实施反调查行为,产生再生证据。

(2)触动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新型贿赂案件有很强的隐蔽性,被调查人经常是不动声色地观察“谈话”活动的进展情况,根据案件的特点,有的案件被调查人选择按兵不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让被调查人活动起来,促使其反调查行为充分表现出来,才能暴露违法犯罪的主要行为。这里调查人员就要积极主动地来触动被调查人进行活动。通常触动的方法是有意把自己的调查行踪透露给被调查人,触动被调查人积极地采取反调查行为。

例如,某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一起新型贿赂案件中,初步调查的时候调查人员故意把第二天去行贿人家乡了解情况的行踪透露给了受贿人,果然在当天晚上被调查人就打电话给行贿人,让行贿人千万不能说出给钱的事情,电话的监控录音全部记录了通话内容,在这样的事实面前,被调查人不得不交代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

(3)利用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根据被调查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利用他们利己的一面,瓦解剥离被调查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密切关系,让那些与案件有着某些关系的人,为调查提取再生证据。例如,让那些与案件有着某些关系的人,主动与被调查人进行串供,再现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数额、目的等,提取了这些再生证据以后,就能够运用再生证据找出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

(4)诱惑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假象掩盖真实意图——示假隐真, 诱惑被调查人创建再生证据。例如在查办一起贿赂案件中,行贿人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大量的开发业务活动中,大肆行贿,并且受贿人的范围比较大,为了使这些受贿人能够尽快暴露出来,调查人员对行贿人进行通知以后,透露行贿人有一个“笔记本”,上面记录的都是受贿人的名单和送钱的数额,被行贿人藏匿起来了,至今下落不明。为了扩大这一信息的知晓范围,调查人员故意让行贿人的爱人帮助寻找那个“笔记本”,并且故意让行贿人的爱人的单位领导帮助劝说交出“笔记本”。一时间寻找那个对某些人事关重大的“笔记本”,在不小的范围内传播开了。于是仅在本地,就有9个很有身份的人,对此表现出了特殊的关心,其中有一位领导一天打了6次电话“谈话”“笔记本”是否找到了(其实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笔记本”)。调查人员提取“好事”者的名单,通过反证的方法,行贿人只好交代了自己在开发工程项目中的行贿的违法犯罪事实,在交代的十多人的受贿名单中,打听“笔记本”的7人全部在名单之内。(5)调动型再生证据的提取方法。调动型的方法是调查人员选择一个目标范围,调动被调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围绕调查人员为其划定的反调查行动范围和目标,进行的反“谈话”活动。例如在一起多人贿赂案件中,其中一名被调查人被抓进了看守所,调查人员与看守所取得了联系,在监所内选择了一个即将出监的人,让其主动接近这位被调查人,建立信任关系之后,他便告诉被调查人自己马上就要离开看守所了,有什么东西需要带出去的,我一定负责替你办!就在该狱友出看守所的时候,被调查人交给他一张纸条:我只交代了那笔6万的,其他的没有交代,以后怎么办请告知,我有些坚持不住了!

这张纸条是送给他们单位某领导的,就在这位领导收到纸条的第二天,被调查人的家属跟着这位领导的驾驶员,以送换洗衣服的名义来到了看守所,在熟人关系的引导下进了接待室,并且把带来的衣物交给了看守,看守并没有检查就直接送进了监号,(其实并没有交给被调查人)而是拎进了其他的办公室进行了检查,结果没有发现其他物品。此后的第二天这两个人又来为被调查人送物品,看守员仍然和第一天一样没有当着他们的面检查,而是在另外的房间进行了细致检查,结果发现了一封信:你无论如何都要坚持住,我们正在替你“活动找关系”,你说的6万是哪一笔6万?是上海老李给的?还是浙江刘总给的?2004年的那笔6万是济州的,请具体的告诉我们。

这张纸条落在了调查人员的手里,便拉开了该单位多人受贿违法犯罪的调查序幕。此后该单位的三名领导干部因为共同受贿违法犯罪行为而进了看守所。

6如何获取被调查人的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

(1)通过监控的方法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因为实施监控必须是在立案调查以后的调查阶段,所以在“谈话”活动中对被调查人确定有重大违法犯罪嫌疑的时候,就应该迅速立案,为实施调查措施提供平台。实施监控主要是指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以此发现被调查人的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通讯工具包括固定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调查人员应当具有利用新型通讯工具,查获被调查人踪迹的意识和手段。实施监控的对象还包括关系人,在对关系人的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后,对一些主要的涉案关系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监控其行踪,只要控制住关系人的行踪,往往就能够顺藤摸瓜,获取更多的再生违法犯罪线索。

(2)通过跟踪的方法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这里的跟踪实际上就是盯梢,调查人员通过秘密跟踪调查对象,来获取调查线索的一种调查方法。这也是外线调查的基本手段,它的基本要求是:“谈话”工作必须组织严密,认真细致,不但能够将目标人的活动情况纳入调查人员的视野之内,而且又能控制住目标人的活动,同时,要贯彻主动进攻的精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变跟踪守候的被动局面为把握全局的主动出击形势,推进“谈话”工作向有利于我、不利于目标人的方面转化。在策略和方法上,要求调查人员要机智灵活,处变不惊,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全面掌握目标人的动态。

另一方面,还要求严格保守秘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暴露调查意图,不暴露调查手段,不惊动调查对象。例如某纪检监察机关在对一药品贿赂案件查办过程中,被调查人是某市医院的院长。因为在当时的初步调查中一直找不到行贿的药商,最后只能传讯该院的院长,传讯过程中的对抗非常激烈,在法定通知“谈话”时间内没有拿下来。就在该院长回家途中,调查人员发现他忽然走进了移动电话营业大厅,买了一张移动电话卡,随即调查人员找到售卡的营业员,了解到院长买的是无需身份证登记的移动电话卡,电话号码为137……购买这种电话卡是查不到通话人的信息的,这是一般被调查人通常会采取的反调查手段。此后这个电话号码频频出现,当调查人员再次将其请进纪检监察机关的时候,调查人员故意拨打了这个电话号码,这位院长正要接电话,调查人员告诉他:“这是我们打的!你的这部电话最近两天够忙的!你打给了谁?通话的内容是什么?我们都给你记录了下来,现在科学进步就是好,你是不是让我们放给你听听?”对方知道自己已经露出马脚,不得不交代自己受贿的违法犯罪事实。

(3)通过培植内线的方法获取再生违法犯罪线索。调查人员通过可靠人员或者利用矛盾控制有关当事人充当内线,积极接触目标以获取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培植内线就是培养和聘请那些不公开暴露身份,秘密收集案件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各种案件信息和违法犯罪线索的人员。这些人是有机会接触和掌握某一单位财务情况及某被调查人行动踪迹的人员,在选择培植“线人”时要注意对这些人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和重点培植,选择那些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好及自我控制能力、应变能力强的人,能够积极为“谈话”活动提供信息,并且能够做好保密工作的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特点,培植“线人”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被调查人身边的和周围的人,利用他们近距离的接触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二是利害关系人,通过利害关系和矛盾点来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三是专职人员如会计、秘书、司机、保管员、保安、家政,利用他们的职务关系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四是案件的易发单位、部门和领域的工作人员,这些人能够及时掌握该单位的情况,及时输送信息。

(4)通过挚爱亲朋圈获取再生的违法犯罪线索。贪污、贿赂案件的被调查人在得知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案发的信息后,不但会积极地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积极打听案件情况,而且还要积极地转移财产,走关系说情,阻止“谈话”活动的进行。上述的这些行为大多都是在自己的挚爱亲朋圈内进行。比如,被调查人的财产大多都是转移到自己的挚爱亲朋那里,转移的去处是被调查人最信任的地方,否则他们是不会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给对方的。对他们这些人能够争取的就要争取,能够利用的就要充分的利用,有些事情调查人员自己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他们才能办到。例如,在一起案件中被调查人的亲戚来替被调查人说情,调查人员故意泄露案件情况给说情人:他不该串供和转移财产啊!果然,被调查人的这位亲戚把信息透露给了被调查人,当天晚上,被调查人就悄悄地溜出了家门,在一个住宅小区的楼下与一位50余岁的男人见面了,半个小时以后,被调查人离开了那里,在回家的路上被请进了纪委。经过“谈话”果然不出调查人员所料,被调查人的赃款就是转移到了这位朋友的家里,他的这位朋友跟他是世交,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为他的这位朋友办了不少事情,这位朋友全家都非常感激被调查人,因此有着非常坚固的信任基础,所以被调查人在得知被查的信息之后,连夜将装有60万元现金的皮箱转移到了这里。当说情人回来告诉他转移财产的事情暴露以后,便立即过来让其将皮箱再转移到别处去,刚开始行动便落入了圈套。就在调查人员去这位朋友家里提取赃款的时候,他的这位朋友拎着这个皮箱正准备出门,被拦个正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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