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券发放活动实施细则
为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数据资产入表,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加快释放数据价值,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加快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 2024-2025 年)的通知》(济政办字〔2024〕19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活动内容
数据券是通过网络发放、流转、兑现的电子有价凭证。
具有开展数据资产入表意愿和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成为数据券用户并可申领数据券,用于购买服务商提供的数据资产入表相关第三方服务,完成首单数据资产入表。每家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不超过20000元。
服务商是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入表服务咨询、数据盘点治理、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识别、数据资产入表辅导报告撰写、数据资产登记咨询等服务,协助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活动形式
数据券的发放、流转、兑现基于泉惠企·济南市企业服务综合智慧平台(以下简称泉惠企平台)数据要素券专区(以下简称数据券专区)实现。
数据券用户需通过泉惠企平台数据券专区申领数据券。
服务商需入驻泉惠企平台数据券专区上线服务产品。
三、数据券申领、使用流程
(一)数据券用户注册及认证
数据券用户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且尚未实现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登录泉惠企平台数据券专区,经申请、审核后,即可成为数据券用户。
1.用户实名认证后线上填写《数据要素券使用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文件,提交审核。
2.市大数据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成为数据券用户。
(二)数据券申领及使用
1.数据券用户登录数据券专区申领数据券。
2.数据券用户首次申领数据券后,应自行设置支付密码,使用时凭密码操作,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账户安全。
3.数据券用户可在线选择服务商购买数据资产入表相关第三方服务。服务双方阅读并确认《数据要素券使用协议》,服务商需按照协议,向用户提供达到相应标准的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数据券用户与服务商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4.数据券用户委托服务商进行数据资产入表服务,应当在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双方对数据资产入表服务有关数据和文件真实性、合法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内容及最终形成的交付物清单,服务内容需包括:为企业提供数据资产入表服务咨询、数据盘点治理、数据合规评估、数据资产识别、数据资产入表辅导报告撰写、数据资产登记咨询;
(3)服务价格。
5.服务商在完成服务后,通过平台上传服务证明材料,由数据券用户确认服务完成。数据券用户享受数据券服务项目后,需对购买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兑付数据券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束视为使用数据券购买服务完成。
6.数据券用户使用完额度内数据券仍想继续购买数据券服务的,可以通过数据券专区与服务商达成交易意向,具体交易及支付行为应当在线下或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数据券专区不承担该部分交易责任。
四、服务商入驻及服务要求
(一)入驻数据券专区的服务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机构持续正常经营满三年,无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公布的不良信用、违法犯罪记录。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得有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公布的违法犯罪及不良诚信记录。
2.服务功能完善,专业能力强。服务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或数据治理工程师或律师执业资格等资质。
3.社会信誉良好,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口碑。遵守数据券专区规章制度,有加入数据券专区为数据券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意愿,承诺所提供服务符合专业规范要求,且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4.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服务商入驻办理流程
1.注册、认证。服务商需通过“山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完成注册和认证。
2.服务商入库。服务商在线填写《服务商入库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文件,提交审核。
3.资料审核。经系统进行数据自动比对或市大数据局人工核实给出审核意见。
4.服务申请。服务商在线发布数据资产入表相关服务并申请其服务能够使用数据券进行购买。
5.审核确认。市大数据局对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即可入驻数据券专区。涉及特殊要求的服务由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审核确认。
(三)服务商服务要求
服务商按照流程及相关要求在数据券专区提供服务,履行相关责任。服务商需在服务期内帮助用户实现首次数据资产入表,且形成资产额度不低于10万元,相关数据在济南市数据要素流通服务平台完成登记并获取数据登记凭证。
(四)服务商退出机制
1.自愿退出。服务商可主动退出数据券专区,需提前30天向市大数据局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合市大数据局做好各项服务交接。
2.强制退出。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商,市大数据局有权强制其服务下架。
第一种情况: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二种情况: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受到社会大众谴责或舆论广泛批评的;
第三种情况:拒不提供服务的、或提供虚假服务的、或套取政府资金的、或给数据券专区及用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四种情况:破产、停业及倒闭的,或被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列入破产清算的;
第五种情况:屡次违反规定,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以整改的。
3.约定退出。本次数据券使用结束后,服务商可自行退出。
服务商退出时,不得损害数据券专区各方的利益。服务商退出后180天内,有义务配合市大数据局对已服务订单产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因服务商退出而造成数据券专区各方的损失,由该服务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