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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新闻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破产法研究中心

中国破产法论坛  · 公众号  ·  · 2019-12-10 19:55

正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成立破产法研究中心

奋力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


大会概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成立大会于2019128日在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小礼堂隆重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嘉宾包括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许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以及来自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阿里巴巴集团等专家与学者百余人。


成立背景

破产法对于深化中共中央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浙江省是全国民营经济大省,也是国内破产法实践最早、办理破产案件最多的省份,为破产法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样本。浙江法院有独特的区域优势去贯彻习总书记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因此为了更好地总结浙江破产实践经验,推动破产法理论研究,以实践升华理论,以理论指导实践,助推浙江省域治理现代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集合省内实务界与学术界的中坚力量成立破产法研究中心,本中心的成立得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以及各地方法院、各律所、各高校等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本次大会议程分为中心成立仪式、破产法热点问题报告及探讨以及闭幕式三个环节。成立仪式由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翁晓斌教授主持,浙江省高院副院长徐建新与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分别致辞。随后进行了捐赠感谢仪式,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心研究员受聘仪式,中心主要领导及成员进行合影。

No.1 中心成立仪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致辞

徐建新副院长在致辞中,总结介绍了近年来浙江省破产审判实践工作与未来展望。他指出,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两大关键词,分别是“市场”与“法治”,而破产法恰恰是对接市场与法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浙江省破产审判工作多次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但同时破产实践还没有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在破产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缺乏理论的指导,因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是恰逢其时,它也是浙江省破产实务界的一大期盼。理论来源于实践,反过来又指导实践。他希望,研究中心的成立能够指导浙江的破产实务工作,助力浙江省营商环境的评估取得更好的成效,推动省域治理现代化建设。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周江洪致辞

周江洪常务副院长在致辞中,代表光华法学院对莅临的众位嘉宾表示了热烈欢迎,对光华法学院与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做了概要的介绍,对襄资捐助研究中心成立的几家律所表达了衷心的感谢。他表示,未来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将与破产实务专家们通力合作,积极推动浙江省破产理论研究。

捐赠仪式


No.2 热点问题报告及探讨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马骏律师

大会第二部分是热点问题报告及探讨,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马骏律师主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章恒筑作了题为《跨界破产新动态》的报告,章庭长从浙江省审判实务中的几个跨界破产案例入手,分析跨境破产产生的原因,并对中国跨境破产的制度实践进行总结。他认为跨境破产的基本问题是一国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属地主义和普及主义是解决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基本分析框架,但实践中的展开,是两种分析框架的变型。目前的趋势是修正的普及主义,即通过主要程序和次要程序的区分,在推动普遍主义实现的努力方向的前提下,兼顾和平衡各种利益。他指出,“合作”将是跨境破产主题词的发展趋势,它也将在我国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下展开。在跨境破产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协调机制就是在各个破产程序的主要当事人、管理人以及主审法官之间展开合作。跨境破产的未来展望,必将在以“合作”为基调的进程中深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

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作了题为《垄断理论视角下的破产法》的报告。许教授从《破产法》法律条文对破产重整的表决规定入手,指出我国现有破产重整的表决规则是处于全体一致决与简单多数决之间的中间状态,他的报告围绕“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表决规则”以及“强制批准的法律本质是什么”这两个问题展开。他认为,如果说公地悲剧的后果是过度开发,那么反公地悲剧的本质则是垄断。垄断是对财产的排他独占。典型的垄断以所有权为代表。而公司法的核心功能在于打破人们在财产所有权上的垄断。最后他得出两个推论,一是债权人会议是打破财产垄断的一种程序或方式,二是法院强制批准破产重整计划本质上是征收。他强调破产中的财产政策的两大要义是尊重和限制,要着眼于交易的实质。

大成DENTONS中国区董事、高级合伙人何鑑文

大成DENTONS中国区董事、高级合伙人何鑑文主持第二单元的报告。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

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任一民作了题为《管理人制度的若干疑点难点问题》的报告,报告围绕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的履职问题、管理人的责任诉讼这三个方面就管理人制度存在的多个疑点难点问题展开分析探讨。他指出,管理人是既是债权人利益的代表,也是债务人利益的代表、同时还是法院指定的机构。从债权审查为例,管理人类似于仲裁员在履行债权实质审查的职责。任会长的报告结合他多年破产管理人实务工作的经验,总结和列举了管理人制度实践运作中存在的诸多争议问题,比如是否可以确立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或者债务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及管理人责任诉讼中的诉之利益归属于谁等等问题。任会长指出,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依然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

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作了题为《请求权、责任与破产》的报告。张教授的报告围绕请求权、责任与破产这几个关键词与它们之间的联系展开,他认为破产制度并非市场经济所特有,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已形成破产制度雏形。他指出:中国的民事实体法还存在太多的疏漏之处,破产法的完善能否对中国民事实体法的完善形成一种倒逼机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破产法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融合,但破产法的建立与破产的司法实践必须牢固建立在民法科学的发达基础之上。在破产中,必然涉及多数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利用单纯的强制执行程序已经不足以解决公平清偿问题,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尤其是民事实体法律。张谷教授的报告可谓精彩纷呈,贯穿着比较法研究的视角,他对罗马法的研究可谓如数家珍,针对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之分离、“契约”与“转让”的严格区分等制度规定娓娓道来。他通过比较分析英国、法国、德国等国的买卖制度,指出了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背后存在的原理上的共性以及在法律实施效果上存在着的差别。

No.3 闭幕式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翁晓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执行委员会主任翁晓斌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指出破产法研究中心是搭建了一个平台,以促进相关破产法的研究。今后破产法研究中心会紧贴实践,针对问题进行透彻的交流,并希望能够尽快展示出相应的成果反馈社会。同时提到中心将会邀请更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分享心得,提供新的视角,整合各部门法的研究力量,推动破产法的研究。最后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中心成员合影

大会推选徐建新副院长为中心名誉主任、翁晓斌教授为中心主任、张谷教授为学术委员会主任,选任了学术界、法院系统、律师实务界的代表作为研究员。中心将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继续努力,为中国破产法研究和治理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文出处:ZJU破产法研究中心微信公众号 2019年12月10日
文字/许晓连
图片/高柏桐 郑涵彬


公号责编:胡姝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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