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文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永安市区高利放贷,并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纠集被告人谢某华、陈某乾、李某、黄某旺、吴某亮、詹某、江某锋、黄某塔、沈某鹏(另案处理)、刘某炳(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言语恐吓、滋扰、破坏生活设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人陈某乾还纠集沈某鹏、刘某炳等人采取滋扰、破坏生活设施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为首的
恶势力犯罪团伙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文、谢某华、李某、黄某旺、吴某亮等人,先后在永安市鑫某公司办公室及部分被害人的住所,采取暴力殴打、言语恐吓、贴身跟随、播放哀乐、放鞭炮、打砸窗户等手段,向被害人林某水、张某业等五人追讨借款本息。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起,被告人张某文纠集谢某华、李某、黄某旺、吴某亮等人,在永安市鑫某公司办公室内采用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先后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厚、林某水、赖某旺人身自由至当晚21时许,迫使被害人林某水向张某文支付人民币10万元,赖某旺被迫将一辆奔驰车交给张某文抵债。其中,被告人张某文对被害人刘某厚摔巴掌;指使被告人李某、黄某旺等人对林某水拳打脚踢;安排被告人陈某乾等人在一楼守候;安排被告人詹某驾车带林某水外出取钱,将赖某旺抵债的车辆开走等。
三、故意伤害罪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塔、江某锋在被告人张某文指使下,以贴身跟随被害人张某业的方式追讨其所欠的借款本息。2015年12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文、黄某塔、江某锋、詹某到被害人张某业的办公室,其中被告人黄某塔、江某锋分别持铁质棒球锁、木棍对张某业进行殴打,并采取言语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业追讨高利债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业的伤情为:1.右尺骨上段骨折;2.右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右桡骨上段、右手掌软组织肿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