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治理社会的是规定和法律,社会成员就必须能够有效地交流意见以理解彼此之间的理由与目的,并且至少能把某些集体判断整理出来。如果理性被理解为做这些事的能力,社会成员须具有理性就成为民主的前提。如果不具备理性,就绝无可能通过参与来实行自治。”科恩的论述表明着理性是民主的前提,亦是参与的内在需求。审视公共参与有序化的中西差异与共同挑战,坚持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互融亦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主体要求。
“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的目标是公共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公共理性自哈贝马斯、罗尔斯在其政治哲学理论中运用以来便广受关注,公共理性生长于公共性的自觉与认知,它具有自身的生长特质,即公共理性是基于差异承认的理性、是指向公共善的理性、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理性、是以公共领域为承载的理性。个体理性是“一种使我们了解真理的本领。”理性是现代性哲学的核心概念,康德将理性类比于“道德自律”,黑格尔则将其推极至极致,将其类比于“绝对精神”。无论对理性以何种解读,不可否认,理性是个体成长与社会参与的必备要素与前提基础。当前公共参与面对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多重面向时,呈现以个体理性否定公共理性或公共理性否定个体理性的片面观点。显然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的合理认知是公共参与有序化推进的重要要求,摆正两者的关系定位亦是公共参与有序化的重要理念。
考察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内在特质与应然情境,当前坚持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互融,主要体现在:一是个体理性实现有赖于公共理性指导。理性使人本能的“趋利避害”,然而正是存在“普遍而不变地遵守正义规则”,才可能规避自然状态下“狼对狼的状态”。“人在其本质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公共理性的达致意味着个体之间对社会基本理念有所认同、对社会整体性有整体的理解与感知。由此推理,个体理性亦能在社会基本理论共识框架下以合作与行动,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共在。由此可以说,个体理性实现有赖于公共理性指导。二是公共理性形成有赖于个体理性培育。个体理性是公共理性的源泉与基础,缺失个体理性,公共理性如同“无源之水”。罗尔斯指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由此可见,公共理性首先是公民个体的理性,换言之,公共理性形成有赖于个体理性培育。
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互融,对于公共参与有序化推进之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缓解公共参与主体的角色冲突。个体在扮演不同社会角色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与道德悖论,在面对角色冲突时个体可能会呈现焦虑、焦灼或脱离公共利益的风险,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相映照则有利于缓解公共参与主体的角色冲突,使公共参与主体认知其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在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观照下作出合理判断与选择。二是保障公共参与制度的合理有效。公共参与制度的合理有效有赖于公平公正与合法正当,而这两个要素均与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息息相关,在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相映照下公共参与制度的公平公正、合法正当才有其相应的保证与可能,由此可以说,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相映照也保障公共参与制度的合理有效。三是保证公共参与公益性的价值导向。公共参与是指向“公共善”的行动表达,然而在利益驱动的本能动机下,若缺乏公共理性,则可能陷入利己的追逐或陷入奥尔森所言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公共理性和个体理性的相映照一定程度保证公共参与公益性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