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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全国人大及政协回复汇总(并购重组、创业板专门层次、PPP项目证券化、私募条例、绿色债券)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2-13 22:41

正文

作者:梧桐编辑部


全国人大及政协回复汇总

 

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回复汇总: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01号

(科学技术类014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VC、PE等股权投资发展


近年来,我会积极支持私募基金规范发展,在构建行业监管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着力推动解决一些影响私募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例如,协调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问题;推动财政部允许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豁免国有股转持政策。下一步,我会将多措并举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发展。


二、关于鼓励面向创业项目的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是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会坚持市场化导向,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和审核理念,大力推行并购重组阳光化审核,大幅取消和简化行政许可,切实提高并购重组审核的效率和透明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


三、关于充分发挥新三板作用

  

新三板设立之初即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在准入上不设财务门槛,只要是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新三板挂牌,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债券等实现直接融资,也可以开展并购重组等业务。几年来,新三板在促进投融资对接、服务创业创新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494号

(财税金融类16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修改创投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私募基金规范有序发展,在我会指导下,2014年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基金业协会开展备案工作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为防范市场风险,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2016年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从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提交法律意见书、强化高管人员资质等4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公告》发布初期,新增私募机构登记申请、已登记私募机构补提登记法律意见书申请通过数量较少,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机构未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专业化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原则,兼营与私募基金不相关的业务。二是相关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未能认真核实申请机构从业人员、资本金、住所、设施等情况,未能有效确认机构实缴资金信息,不能说明是否有足够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三是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申请机构真实业务不符,甚至简单抄袭模板,相关制度不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为引导行业正确理解《公告》内涵,基金业协会加强宣传力度。自2016年3月份起,在北京、上海、深圳、苏州、杭州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聚集度较高的地区开展了13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培训会。同时,基金业协会对内加强管理,不断优化登记备案流程,改进登记备案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提升登记备案工作效率。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30号

(财税金融类178号)提案的答复 (摘要)


《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组管理办法,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是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的有效方式,是国民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途径。从近年实践看,一方面,重组上市为新兴行业取代夕阳产业提供了途径;另一方面,处于传统产业下行周期的上市公司通过出让壳资源获取的收益,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化解企业自身债务风险以及妥善安置职工,整体上有利于社会稳定,支持国家去产能政策的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重组上市,我会于2011年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重组上市行为首次作了界定,此后又对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目前,判断构成重组上市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二是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的100%”。实践中,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以后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行为必须无限期累计(累计首次原则),标准较为严格,由此限制了部分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经过慎重研究,我会在2016年9月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其中对重组上市中的“累计首次原则”作了修改。本次修改充分考虑了香港等成熟市场的制度经验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将“累计首次原则”的期限明确为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701号

(财税金融类26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对公众开展投资者教育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各地金融投资者教育工作问题


近年来,我会在推动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过程中,积极与地方相关单位合作,协调上海、青岛、湖南、四川、广东、深圳等地区进行试点,以多种形式将投资者教育引入大、中、小学等教育课程。广东证监局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取得专项工作经费,组织制定课程方案、编写教材;河南证监局与河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合作推进河南省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四川证监局与西南财经大学合作,将证券期货知识纳入研究生必修课程中。


二、关于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问题


2015年,我会发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配套工作指引,启动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目前已完成首批13家国家级投资者教育基地授牌工作。针对市场发展与投资者变化情况,我会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2015年编写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80余个,通过全国60余家媒体向社会发布;编印发放《“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典型案例集》《“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打非清整问答》。下一步,我会将结合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运行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和首批省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命名工作,提高投资者教育基地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三、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

我会注重动员各方力量,组织系统单位和行业机构从不同角度开展宣传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2015年我会系统各单位共编制投资者教育产品近千种,发布投资者教育相关宣传稿件500余篇,组织市场机构开展现场宣传活动3万余次。积极与各类媒体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21号

(财税金融类281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建立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股发行制度方面的问题


在加强新股发行的信息披露方面。我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强化新股发行中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为取向,不断夯实证券监管法律基础,突出发行审核重点。同时,通过发布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场传递新的审核理念和监管政策,限制发行审核自由裁量权,力求把人为因素减到最低。


在规范新股发行的中介机构责任方面,将监管重心从事前管制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强化和落实中介机构把关责任。目前,在新股发行环节,我会已经建立保荐机构自行先行赔付制度和摊薄即期回报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


二、关于企业资产流失方面的问题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对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流失主要涉及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侵占小股东利益方面。《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三、关于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我会在信息披露方面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包括定期的信息披露报告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签字负责等。同时,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会建立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市场操纵历来是我会重点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目前我会主要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相关证券交易价格等因素,对是否构成市场操纵行为进行审慎判断,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四、关于企业管治方面的问题


我会于2016年7月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以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投资者回报能力。此外,我会已在2016年2月批准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开展持股行权试点工作。持股行权作为一种法治化、市场化的投保工作新方式,有利于站在投资者的立场发声,更好地推动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营造良好的投资氛围。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030号

(财税金融类282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深化两地证券合作 协助中小券商北上提供服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容许香港中小型证券商在内地经营港股通业务方面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对港澳地区扩大开放的相关政策,我会于2015年8月发布“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政策,进一步扩大证券机构对外开放”的相关细则,包括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1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等。同时,允许香港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内地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则依法申请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从事港股通业务。


二、关于尽快优化“沪港通”和落实“深港通”方面


“沪港通”试点正式启动以来,运行情况总体平稳有序,符合预期试点目标,得到了市场各方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评价。实践证明,“沪港通”的制度设计整体上是合理的、有效的、符合预期的,不仅有利于分享内地经济发展和改革成果,而且有利于内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当然,“沪港通”也存在一些需要优化和完善的地方,目前我会正在与香港证监会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同时,根据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适时启动‘深港通’”的部署,我会已启动“深港通”。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65号

(财税金融类33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取消对港股通的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限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明确指出,沪港通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主要考虑到港股通属于跨境投资,投资者不仅面临宏观经济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等股票投资风险,还可能面临诸如国际市场与香港市场联动的风险、汇率风险、沪港两地交易制度差异的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提出对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进行一定资金限制。据此,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个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满足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限制的要求并非一成不变,未来,根据市场条件和运行情况,与香港证监会进一步协商,研究港股通个人投资者资金限制调整问题。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285号

(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大力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近年来,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部署,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位,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壮大交易所股票市场,加快创业板市场改革,大力发展“新三板”,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初步建立起了覆盖股权和债权、公募与私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供了积极支持。


在股权市场方面,不断拓展市场广度深度,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在债券市场方面,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发展,不断丰富债券品种和工具,为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开辟新渠道,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丰富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关于加快金融创新,推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建议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编办的授权,我会履行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VC)在内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责。2014年8月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度监管、功能监管、差异化监管等监管思路,对私募基金行业不设市场准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事后登记备案。


三、关于建立政、银、企之间沟通合作机制的建议


长期以来,我会十分重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也十分重视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近年来,我会建成了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记录了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基本概况、正面信息、负面信息等数据。同时,我会还稳步推进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诚信信息共享工作。今后,我会还将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覆盖面,将更多市场机构、人员及其诚信信息纳入诚信数据库,在更多监管工作领域应用诚信信息,并便利包括广大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各方通过互联网查询有关市场经营主体的失信记录,更好地为监管执法和市场发展服务。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397号

(财税金融类357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优化产业基金相关制度设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产业基金评估机制和投向约束机制


产业基金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范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编办的授权,证监会履行对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创业投资基金(VC)在内的私募基金的监管职责。


对产业基金的评估,需要构建一整套科学完善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安排,以促进行业的优胜劣汰。2014年8月21日,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投资基金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管理方式,不设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标准,提出了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作等行为要求,要求各类产业基金管理人(发起人)及产业基金应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监管及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运营。


在产业基金投向约束机制方面,我会将推动如下政策:一是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发展。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各类市场主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规范运作各具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二是推动完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税收政策,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早、投小。三是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长期资金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二、关于产业基金退出机制


目前,产业基金退出涉及我会监管职责的,主要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和并购重组。在IPO方面,产业基金若为公司形式或者合伙形式,其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没有法律障碍,可随公司IPO实现退出。在并购重组方面,我会一向支持各类依法设立的产业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目前监管法律并无障碍,对其享有风险溢价的权利也没有限制性规定。此外,我会还大力支持市场化设立的产业基金,通过管理层收购、公司股份回购等市场化方式实现退出,获得投资回报。


三、关于产业基金人才储备机制


产业基金发起人在客观上需要尽快培养一批理解和尊重市场化原则,具备法律、会计、金融等知识背景,实践操作经验丰富、沟通能力较强的专业人才。近期,为满足行业发展实际需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进行了调整优化。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15号

(财税金融类373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大力发展绿色债券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发展绿色债券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内容,也是债券市场支持绿色产业,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前期,我会积极开展绿色公司债券相关研究和调研工作,并对推进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工作进行了部署。2016年3月和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先后发布,明确了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则框架内推进交易所市场绿色债券试点工作,融入了国际绿色债券的重要原则,充分采纳国内外绿色金融领域专家的意见,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提出针对性要求,鼓励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绿色鉴证,确保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同时,沪、深交易所均对绿色债券的申报受理及审核建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在出台相关规则的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积极开展项目储备和前期对接工作。


下一步,我会将指导交易所进一步推进绿色债券发行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由交易所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绿色债券指数、设立绿色债券板块,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则,加快培育绿色债券的专业投资群体,推动绿色债券健康发展。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绿色债券项目相关业务的监管,确保绿色债券资金的绿色投向及真实性。此外,我会将参照绿色公司债券相关要求推进绿色资产证券化工作,积极支持鼓励绿色环保产业相关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456号

(财税金融类057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强对并购重组商誉有关审核及披露的监管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企业并购审核的建议


近年来,上市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并购行为日益增多,标的资产的估值增值率也逐年攀升,导致上市公司商誉不断提高。为此,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充分披露估值合理性及相关风险,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应充分披露采用不同估值方法的基本情况、不同估值方法结果的差异及原因、最终确定估值结论的理由。同时,加大审核力度,形成监管威慑;强化业绩补偿监管,引导市场估值回归。


二、关于加强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业务的信息披露的建议


被收购企业的业绩承诺随着上市公司商誉增长而相应增多,承诺主体能否如约兑现业绩补偿承诺存在不确定性,极大影响着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我会在并购重组日常监管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充分揭示风险。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低于或高于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20%以上的,应当从收入、成本、费用、税负等相关方面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承诺失信行为。


三、关于加强对商誉减值测试监管的建议


  大额商誉减值将直接吞噬企业经营利润,拖累上市公司发展。对此,我会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并要求中介机构对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


四、关于“利用大数据技术,向投资者、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提供分析商誉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的技术性数据”的建议


根据我会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盈利水平的相关数据,如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市净率、市盈率等,相关数据均可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同时,我会已逐步对上市公司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并相继出台了影视、房地产、石油天然气等23个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会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回复汇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6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快经济发展动力转换 设立创业板专门层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资本市场在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精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会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努力建设适应多种不同融资需求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创业板市场就是其中重要的市场层次,截至2015年底,创业板上市公司492家,全年融资总额达1569.15亿元,为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助力创新型企业成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2013年我会启动了创业板改革研究工作,改革措施之一就是在创业板建立专门层次。目前,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相关规则,统筹规划专门层次建设与《证券法》修订、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改革方向,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深化创业板市场改革,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推动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武陵山片区企业上市比照西部12省区首发企业优惠政策执行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在国家扶贫开发事业中的服务功能,积极引导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利用资本市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长效机制。我会积极落实中央精神,与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对全面改进和提升扶贫金融服务,增强扶贫金融服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制度性安排。


二是重点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西部地区企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优先审核政策。我会一向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西部地区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上述地区利用资本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武陵山片区包括湖北、湖南、重庆、贵州四省市交界地区的71个县(市、区),其中,重庆、贵州属于西部地区,可享受优先审核政策;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已比照西部地区优先审核政策执行。对于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支持,并实行西部企业优先审核政策。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丰富融资品种,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武陵山片区企业进行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在受理企业融资申请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积极开展证券发行核准工作,不断加强资本市场与武陵山片区企业的对接,加大资本市场对当地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继续支持当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889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支持张家口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绿色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支持张家口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会坚持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健全适合多种企业发展的直接融资机制,促进实体产业与金融资本的有效对接。在这种背景下,我会一贯积极支持包括张家口在内的各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资本市场融资和再融资。《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符合发行条件的企业,不分地区、行业及所有制性质,均可聘请保荐机构按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申请,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积极开展发行核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发行条件,丰富融资品种,继续加大资本市场对符合条件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二、关于扶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


近年来,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更好地支持有关行业或产业发展,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解决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问题;推动财政部允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基金享受豁免国有股转持政策,以及允许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协调人民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强化监管执法,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等。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34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大促进并购重组力度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理念,我会于2014年修订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审批,以及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和两项要约收购豁免情形的审批;同时,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完善市场主体约束机制、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等方面也作了修订,有效促进了并购市场规范发展。


2015年以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会积极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引入战略投资者、吸收合并、整体上市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不断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研究实行并购重组股份协商定价,推动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完善分行业审核,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并购重组方式创新,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


 与此同时,我会坚持依法从严全面的监管理念,严格制度规则执行,切实强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执法。一方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忽悠式”“跟风式”重组、虚假重组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多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我会及各地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严格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82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进一步改革监管制度、促进股市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问题


我会近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并持续推进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4月,我会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意见》,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启动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指导沪深交易所同步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经过多次改革,目前已形成涵盖财务类、规范类、交易类、存续类等四类情形的多元化退市标准。上述退市制度改革后,陆续出现了首例央企退市(*ST长油)、主动退市(*ST二重)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ST博元)案例,效果陆续显现。2016年7月8日,我会宣布对欺诈上市的欣泰电器启动强制退市,进一步彰显了严格退市的坚决态度。


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方面,我会全面落实对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实施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退市投资者赔偿方面,我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改革完善退市过程中的民事赔偿制度,着力优化方便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和途径,研究完善对退市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机制。下一步,我会将客观分析前期改革举措效果,继续深入研究退市制度改革工作,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和责任赔偿,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健全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会高度重视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夯实基础法律制度。目前资本市场的主要法律有《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我会不断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二是推进法律实施规范体系建设。2015年我会共出台规章12件、规范性文件30件,清理、废止现有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限制约束类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172件。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推动修订《证券法》和《刑法》等基本法律制度中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惩戒机制,配套制定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执法的其他法律制度。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664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夯实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基础,确有必要提升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位阶。


考虑到出台条例的周期较长,我会于2014年8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从部门规章层面提供了法律依据。实践中,为促进私募基金规范有序发展,我会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开展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履行行业自律监督职责。


2015年以来,我会配合有关部门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重点问题开展了调研。2016年,国务院法制办将《私募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目前,我会正在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相关立法工作。


拟定中的《私募条例》涉及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问题,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私募条例》的制定,将弥补私募基金监管上位法依据的不足,为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基金纳入监管奠定法律基础,增加对各类私募基金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下一步,我会将在推动《私募条例》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继续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612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实施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资本层面和项目层面PPP衔接的建议


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充分调动社会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有利于缓解政府财政支出压力,还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广应用PPP模式,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激发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积极性,也为PPP模式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了保障,有关部门正在扎实推进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共公布推介PPP项目6650个,总投资8.7万亿元,特别是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旅游三大行业项目数量快速增长。


对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立专门投资PPP项目基金的建议。该类基金可以作为资本金投资具体PPP项目,利于解决政府投资具体PPP项目的资本金来源问题。目前国内不少地方政府都成立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金参与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关于将PPP基金和具体PPP项目资本金拆分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建议


我会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2014年11月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实行市场化的证券自律组织事后备案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目前资产证券化相关业务规则未限制PPP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且《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专门为PPP模式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预留了空间。


三、关于完善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应制度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推动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保障PPP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12月我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我会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合作,充分依托资本市场,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实现市场化融资,优先鼓励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审核及备案绿色通道,专人专岗负责,提高国家发展改革委优选的PPP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核、挂牌和备案的工作效率。


下一步,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协调相关单位明确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并共同培育和积极引进多元化投资者,切实落实好《通知》要求,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发展,盘活PPP项目存量资产,保障PPP项目持续健康发展。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0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完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募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情况


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已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规范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明确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另外,为提升披露效率,我会于2008年启动了基金信息披露应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并建设了基金电子信息披露网站(fund.csrc.gov.cn),作为统一信息披露平台集中向投资者展示基金信息。


二、关于私募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情况


在私募基金信息公示及披露方面,我会建立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框架,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并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二是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三是搭建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四是基本完成私募基金披露备案平台筹建工作。

   

资产管理是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则、科学分工,形成监管合力,促其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健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推广XBRL等成熟可行的信息披露报告语言,同时指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善相关自律规则,加强系统建设,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信息披露,抓紧上线私募基金披露备案平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12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理财产品广告宣传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公募资管产品的广告宣传管理方面


第一,我会已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实行事后备案管理。2008年1月起,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我会取消了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行政许可项目,将事前审核改为事后备案和检查,并将监管权限下放至我会派出机构。第二,我会制定了严格的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监管标准。目前,我会关于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我会对公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采取了严格的执法措施。近年来,我会及各派出机构通过日常监管、备案检查、现场检查、基金投资人举报等多种途径,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进行了有效监管,并对个别违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采取了相应行政监管措施。


二、关于加强私募资管产品的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方面


《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宣传推介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以上法律规章和自律规则,加强产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我会积极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向工商总局提供了私募基金广告发布的准入清单和负面清单,推动加强金融广告监管,切实防范非法集资活动。鉴于对私募基金广告发布不宜实行专门的事前审批制度,我会推动工商部门允许私募机构在不违反《广告法》及相关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前提下开展广告宣传,并要求广告发布者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强化对广告发布者的事后监管执法。


三、关于加强涉非广告的清理整治方面


对于理财产品广告的管理,我会不仅从发布主体角度进行规范,也从发布行为角度进行管理。如果理财广告和发布违反了有关监管规定,我会将及时协调有关方面予以清理规范。目前,我会派出机构与各省宣传、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建立了联系,通过联合下发通知、签署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建立了网络涉非信息封堵清理协作机制,其中,上海、广东、深圳、陕西、云南等14家证监局通过文件形式明确。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委托人民网舆情监测部门,对非法证券网站、假冒证券网站和非法证券活动信息进行监测,及时更新“黑名单”。各地证监局安排专人或要求辖区合法机构对辖区主要网站进行监测,对监测发现的网络涉非信息,相关证监局根据现有工作机制,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取得良好效果。2014年以来,各证监局共监测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站、论坛、博客等媒体730个,清理涉非信息426条。


此外,我会与网信办建立工作联系,推动并配合其召开网络媒体座谈会,对主要网络媒体提出清理涉非信息工作要求;加大信息发布和广告链接的审查力度,不为非法网站提供链接。


四、关于加强对涉非广告宣传的风险提示工作方面


我会高度重视涉非广告宣传的风险教育工作,以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揭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一是积极推动地方政府集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活动。二是整合系统内资源,把防范涉非广告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系统各单位投资者教育活动体系。三是根据特定时期非法活动特点,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方位、多角度宣传政策法规和典型案例。四是建立涉非机构“黑名单”制度,集中公布从事非法活动的机构和网站名单。五是充分利用我会新闻发布会、外网、微信、微博等平台,不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和非法活动案例,提醒公众提高防非意识。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05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强理财产品跨地区销售备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募资管产品方面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作为一种集中资金、专业理财、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形式直接面向投资大众募集资金并进行专业投资。我会一直高度重视公募基金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覆盖公募基金注册、发行和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公募基金产品实行注册制。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产品时,应当向证监会提供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未经我会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二是公募基金份额的发售应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基金产品募集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并于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开放式基金办理申购赎回时均应当予以公告。


三是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任何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均应当按照规定向我会申请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不得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需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和发布也应当符合我会的相关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


二、关于私募资管产品方面


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私募资管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积极发挥证券中介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市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私募产品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安排,以及各类私募产品的统一监测体系。二是发展私募投资基金。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产品的监管标准。按照上述要求,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及自律规则,对私募产品发行主体资质、产品募集、合格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加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事后登记备案机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总体来看,公募资管产品和私募资管产品都具有各自统一的网上备案信息公示平台,不存在跨地区销售备案方面的问题。下一步,我会将积极配合建立其他权益类理财产品备案信息公示机制,满足投资者查询需求,通过信息公示为理财行业引入“软约束”,让市场机构更加规范运作。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0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加强理财产品风险防范及建立风险预案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央编办明确的职责分工,我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等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进行监管。针对两类理财产品的不同特征,我会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


一、关于完善公募资管产品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确定的公募基金“独立运作、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公开披露、严格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我会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覆盖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托管人托管业务管理、投资运作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管理等各方面的法规制度体系,并始终注重日常监管,加强对行业的风险防范和风险预警,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我会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对公募基金发售、申购、赎回、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范围、比例、基金费用等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对“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触犯法律底线的行为零容忍,坚决予以打击。三是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增强行业风险防范能力。


二、关于加强私募资管产品风险防范监管工作的情况


我会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加强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监管工作,及时防范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一是建立和完善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三是推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四是加强检查执法和监管威慑。五是配合地方政府打击私募基金名义的非法集资。六是提高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水平,引导从业人员符合功能监管改革方向和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需求。


三、关于下一步加强资管产品风险防范工作的考虑


资产管理是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则、科学分工,形成监管合力,促其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完善公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研究制定相应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避免行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同时,我会正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私募基金范围、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问题,从顶层设计角度提出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对于其他理财产品,我会建议借鉴公募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理财产品的风险防范并建立相关预案,特别是针对当前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约定预期收益率、潜在刚兑风险问题,以及理财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混同运作及期限错配、潜在流动性风险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逐步摒弃刚性兑付,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38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关于推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经询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设立玉米、玉米淀粉和白糖交割仓库


山东是玉米和玉米淀粉的重要产区,也是白糖的主要加工和消费地区,目前已有部分生产、加工和贸易企业积极参与期货市场,开展风险管理。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


(一)关于设立玉米交割仓库


大商所玉米期货以东北玉米作为主流交割品,交割仓库设在东北玉米南运的中转港口。华北玉米与东北玉米的价格走势有很大不同。同时,受收储政策影响,华北玉米价格走势与东北玉米更加不同步。因此,如果在华北地区设立玉米交割仓库,会影响玉米期货的价格代表性,降低套保效率,最终影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这是大商所暂未在山东设立玉米交割仓库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大商所将密切追踪玉米现货市场格局变化,待时机成熟时,研究论证在华北地区设立交割仓库的可行性。


(二)关于增设玉米淀粉交割仓库


目前大商所在山东共设立8家交割仓库,最低保证库容为11.9万吨,占玉米淀粉总最低保证库容的46.5%。从目前交割情况看,库容使用率为32.8%,现有库容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玉米淀粉交割量较小的原因是,当期货现货价格高度一致时,期货现货之间套利空间很小,产业客户更愿意选择平仓而不愿进行交割,导致交割量较小,这也是期货市场功能有效发挥的体现。


(三)关于增设白糖交割仓库


郑商所在山东共设立4家白糖交割仓(厂)库。目前,山东地区的可用交割库容为29万吨,约占白糖可用交割总库容的31.5%。由于现有交割库已能够有效服务于山东白糖产业客户的交割需求,下一步,郑商所将不断优化山东白糖交割仓库的布局,更好地服务当地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关于推出商品期权


目前,市场已自发探索出场外期权模式。在此基础上,我会会同保监会启动了“保险+场外期权”试点,利用期权类似保险的产品属性,由保险公司直接面对广大农户,其价格风险通过期货公司开发的场外期权进行转移。下一步,我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白糖和豆粕期权交易为试点,积极稳妥做好上市各项准备工作,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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