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3
月
24
日
作者:李志轩
根据国家旅游局(文化和旅游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
2018
〕
31
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
2017
年开展
“
多证合一
”
改革基础上,自
2018
年
6
月底起,全面推进全国统一
“
多证合一
”
改革。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全国统一推广
“
三证合一
”
以来,
“
多证合一
”
改革持续推进,相继升级到
“
四证合一
”
、
“
五证合一
”
、
“
六证合一
”
。
而本次推行的
“
多证合一
”
改革,是在
“
五证合一
”
基础上,将
19
项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在全国层面实行
“
二十四证合一
”
。
综合旅行社行业的实际情况,对于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来讲,至少是
“
六证合一
”
,即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本次
“
多证合一
”
改革是在
“
三证合一
”
、
“
五证合一
”
、
“
两证整合
”
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将有关涉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备案等各类证、照,具体来说就是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证照事项,以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旅游主管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旅行社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大幅度缩短旅行社服务网点从筹备开办到进入旅游市场的时间,进一步减少制约旅行社创业创新的不合理束缚,进一步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旅行社提高劳动生产率。
旅行社服务网点
“
六证合一
”
后,对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提出新的要求。
一、《意见》由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旅游局
和气象局十三部委联合发布。
二、根据《意见》的要求,旅行社服务网点
“
六证合一
”
后,服务网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用语为:
国内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入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出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边境旅游招徕、咨询服务。
(限分公司勾选,且隶属设立社应有此经营范围)。
二、《意见》自
2018
年
3
月
1
日发布,实际上是对
2016
年
12
月
12
日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
42
号,以下简称《细则》)涉及服务网点备案登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三、涉及《细则》相关条款有:
(一)办理营业执照与办理旅游备案登记时间问题
《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
。
由于
“
六证合一
”
同步办理,自然就不存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再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旅游备案登记。
(二)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单独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
分社、服务网点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
。
(三)由于
“
六证合一
”
,解决了《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单独悬挂问题。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
(四)由于
“
六证合一
”
,旅行社服务网点几乎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和未悬挂备案登记证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
”
。
(五)由于本次
“
多证合一
”
改革,未涉及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备案登记证明问题,因此,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必须按照《旅行社条例》《细则》的规定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