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即新基建,是发力于信息数字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5G基站建设、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今年以来,中央一系列会议对推动和加快“新基建”进行了密集部署。互联网数据中心即Internet Data Center(IDC),通常指一种拥有完善的设备(包括高速互联网接入带宽、高性能局域网络、安全可靠的机房环境等)、专业化的管理、完善的应用服务的平台。互联网数据中心为信息产业的基础设施之一,也是新基建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进度。
互联网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称“数据中心项目”或“IDC项目”)的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和安装等多项高额支出,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实践中,就某一IDC项目,除自有资金外,投资者往往会寻求其他的资金来源,其中,银行贷款为最通常的资金来源之一。本文将以IDC项目为例,分享我们在新基建项目银行融资领域的一些经验。
根据我们的经验,IDC项目银行融资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模式,即项目融资和设备买卖融资。
在IDC项目中,项目融资是一种较为常见的银行融资模式。具体而言,由单一银行或多个银行组成银团,就某一IDC项目向具体建设和运营本项目的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用于项目建设,包括支付土地出让金、厂房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设备安装费用等各项支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为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收入。
和电站、公路等传统项目融资一样,IDC项目融资需遵守银保监会颁发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因此,在设计融资结构时,尤其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a) 借款人是否为项目公司,即借款人是否为具体建设和运营项目的主体。实践中,银行将会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介绍请参见下文第五部分)中载明的备案主体。如借款人并非备案信息中载明的备案主体,则很难将该笔银行融资设计为项目融资。
(b) 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以下称“资本金比例通知”)对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规定了最低资本金比例,但该通知并未明确IDC项目所属的投资项目类型。由于IDC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厂房建设,实践中,很多银行会参照资本金比例通知中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要求IDC项目的投资方提供30%左右的自有资金。
不同于项目融资,在设备买卖融资中,银行仅就IDC项目建设中设备购置部分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不涉及土地出让和厂房建设等其他部分。由于设备购置费用仅占整个IDC项目投资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同项目融资相比,银行在设备买卖融资中提供的贷款资金规模相对较小。
设备买卖融资通常需遵守《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一般不涉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与项目融资相比,设备买卖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a) 借款人需为设备买卖合同的买方,但不要求为项目公司。在IDC项目中,项目设备买方通常即为项目公司,但不排除项目公司所在集团为战略发展等目的,分立项目设备买方和项目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如果主要还款来源依然是IDC项目的运营收入,则很有可能需参照项目融资,在融资文件中加入对项目建设、运营、现金流分配等的相关约定,以保证借款人按时偿付到期本息。
(b) 项目资本金比例有所调整。如前所述,资本金比例通知并未明确IDC项目所属的投资项目类型。由于设备买卖融资不涉及土地出让和厂房建设,实践中,很多银行会参照资本金比例通知中对于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即20%),要求IDC项目的投资方提供不少于20%的自有资金。
此外,我们注意到,除了银行外,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已参与到IDC项目融资中。例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设备融资租赁等形式向IDC项目提供融资。由于篇幅有限,下文将以项目融资为角度,探讨IDC项目银行融资。
项目是项目融资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介绍融资结构前,我们将简单介绍IDC项目本身的结构特点。
不同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在IDC项目中,项目公司和项目对外收入主体往往是分开的。如前所述,项目公司通常是为IDC项目专门设立、负责具体建设和运营该IDC项目的特殊目的公司。而项目对外收入主体通常为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以下称“牌照公司”,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介绍请参见下文第五部分)。一般情况下,二者在股权上归属于同一控制人,或者虽未有显然的股权关联关系,但通过协议控制、共同管理层等形式,实质上最终归属于同一控制人。在同一IDC项目中,二者的关系如下:
(a) 牌照公司与最终用户(以下称“用户”)签署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协议(以下称“IDC服务协议”),由牌照公司向用户提供相关数据中心服务,同时用户向牌照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和
(b) 项目公司与牌照公司签署服务协议(以下称“背对背协议”),由项目公司向牌照公司提供数据中心设施及其他相关服务,以便牌照公司履行其在IDC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同时牌照公司向项目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因此,在IDC项目中,数据中心设施的持有人并非对外的数据中心服务提供方,项目收入来源依赖于牌照公司和用户签署的IDC服务协议。
在了解IDC项目结构特点后,不难理解,在IDC项目融资中,主要义务主体应至少包括项目公司和牌照公司。一方面,银行向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公司提供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直接对银行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牌照公司为项目对外收入主体,为了锁住还款来源,银行通常会要求牌照公司作为其他义务人的角色加入融资交易,并在一定程度上类比借款人承担相关义务。根据我们的经验,主要包括:
(a) 要求牌照公司提供公司保证、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
(b) 要求牌照公司确保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贷款期内合法有效,并及时办理延期和更替;
(c) 由银行对牌照公司的收入账户进行监管,并要求牌照公司及时地将其在IDC服务协议项下收到的服务费转付至借款人的账户;
(d) 要求牌照公司遵守IDC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并及时通知IDC服务协议项下可能对银行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和
(e) 类比借款人,要求牌照公司不得变更主营业务、不得新增负债、不得对外提供借款和担保、不得处置项目资产,确保其参与该IDC项目的审批均已获得,维护项目资产等。
除项目公司和牌照公司外,根据项目结构不同,还可能有其他主体作为义务人加入融资交易,例如项目公司股东作为担保义务人向银行提供股权质押。我们将在下文第四部分着重介绍IDC项目银行融资中常见的担保方式。
为了担保借款人的还款义务,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及相关主体提供担保或风险缓释措施。我们在此总结IDC项目融资中常见的担保方式和风险缓释措施,以供参考。
在IDC项目融资中,由于项目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银行通常会要求在项目收入及其赖以产生的项目资产上设置第一顺位的担保,以降低借款人违约时银行面临的风险,并避免其他债权人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强制执行等权利主张。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a) 项目应收账款质押。由于IDC项目的结构特点,为确保项目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应收账款质押通常包括:(i) 牌照公司将其在IDC服务协议项下对用户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和(ii)借款人将其在背对背协议项下对牌照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
(b) 项目资产抵押/质押。根据项目资产属性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
就不动产抵押而言,按项目是否完工,一般可分为(1)在建工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和(2)房屋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对在建工程能否办理抵押登记态度不一,因此需提前与相关登记机关沟通确认;以及
就动产质押而言,借款人将其持有的数据中心相关设备质押给银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借款人很有可能在提款后还会陆续购置相关设备,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将提款后购置的全部或部分设备(例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重大设备)补充质押给银行,并办理相关登记。
(c) 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除项目收入和项目资产外,银行通常还会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质押给银行,使银行在发生借款人违约事件时,对项目公司及其资产的处置具有更大的控制权。
鉴于项目公司是为IDC项目专门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通常情况下,除了本项目项下的资产和收入外,项目公司没有其他的资产和收入。为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银行通常会要求与本项目或项目公司相关的其他主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a) 由牌照公司提供公司保证。不同于牌照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在公司保证项下,牌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项下形成的资产)向银行提供保证;和
(b) 由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提供公司保证。由于母公司一般下设多个项目公司负责运营各IDC项目,并且母公司可能存在自营业务,母公司提供的公司保证一定程度上可以缓释本项目运营不善带来的风险。
除资产担保和公司保证外,银行可能会要求借款人将其在项目相关保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银行,并在保单上指定银行为被保险方和赔款领取第一顺位。根据我们的经验,IDC项目涉及的保险一般包括财产一切险(包括房屋建筑和机器设备等)、机器设备险、营业中断险、公众责任险等。通常情况下,银行会要求将与项目资产相关的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由于不同类型的保险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存在不同的资格要求,我们建议在确认保险权益转让安排前,先与保险公司确认相关操作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在项目融资中,除借用银行资金外,项目投资人本身需投入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在实践中,自有资金可能通过资本金的形式注入项目公司,也可能通过股东贷款、公司间贷款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公司。在后一种情形下,由于股东贷款、公司间贷款的债权人(以下称“公司债权人”)和银行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银行通常要求公司债权人签署债务从属协议,确认银行债权优先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并且在借款人对银行的当期或全部债务未完全清偿之前,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借款人进行还款。
根据我们的经验,除上述担保措施和风险缓释措施外,银行还可能提出其他担保要求,例如,要求项目公司股东的股权也全部质押给银行、要求项目公司的集团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流动性支持等。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在此不一一列举,仅提示关注各项担保方式的完善手续,如涉及跨境担保,还应关注相关外管制度。
作为信息数字化的新型基础设施,IDC项目兼具传统基础设施和数据产业的特点。因此,就IDC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而言,一方面,同传统基础设施项目一样,项目公司需要获得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环评等方面的许可;另一方面,IDC项目涉及利用电信资源和相关设备提供服务,需获得相关行业准入牌照。根据我们的经验,在IDC项目银行融资中,银行通常会重点关注以下项目证照。
(a)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相同,IDC项目应在建设开工前完成投资项目管理手续。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就IDC项目而言,应适用备案管理。根据我们的经验,IDC项目通常应在当地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具体备案机关以各地实践为准。
就银行融资而言,由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为IDC项目的前置手续, 实践中,银行通常会将完成该项备案作为首笔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b) 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许可
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相同,IDC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并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审批。具体而言,银行通常会关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项目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IDC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IDC项目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IDC项目建设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已获准施工。
就银行融资而言,由于上述文件为IDC项目建设开工的必备条件, 实践中,银行通常会将取得上述文件作为首笔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c) 电力
IDC项目具有用电量大的特性,持续、稳定的电力供应是IDC项目正常运营的关键条件之一。根据《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向供电企业提出能否供电的征询,并与供电企业达到意向性协议或获得供电企业同意供电的回函或批复。
供电企业的供电同意并非政府审批,但鉴于其对IDC项目运营的重要性,在IDC项目银行融资中,银行通常会将达成意向性协议或取得供电企业的回函或批复作为首笔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此外,考虑到意向性协议或供电企业的回函或批复的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银行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在提款后一定时间内提交与供电企业正式签署的供电协议,甚至可能要求在首次提款前就提供供电协议。
(d)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2019年修订)规定的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11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前所述,在IDC项目中,通常由牌照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用户提供数据中心服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行业准入牌照,没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牌照公司将无法向用户提供数据中心服务,也就意味着项目无法产生充足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因此,实践中银行通常会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作为首笔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此外,银行通常还会要求项目公司和牌照公司确保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整个贷款期间内持续合法有效,否则银行将有权中止贷款发放、取消授信额度、要求提前还款甚至宣布贷款加速到期。
(e) 其他
除了前述项目证照外,实践中,银行通常还会关注环境报告批复、节能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政府审批,并按照其对银行贷款安全的重要性和实际获得情况要求项目公司提供。
商务合同是IDC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基础,也是银行融资项目中重点关注的内容。通常而言,IDC项目的商务合同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相关合同(主要为工程承包合同、设备买卖合同、设备安装合同等)和项目运营相关合同(主要为IDC服务协议、供电协议等),此外还涉及商业保险等相关文件。
实践中,针对商务合同,银行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和牌照公司严格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未经银行事先同意不得变更商务合同,商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合同无效等情形时及时通知银行等。
此外,鉴于IDC服务协议对于还款来源的重要性,银行尤其关注IDC服务协议的履行,尤其是用户的付款机制、项目完工时间和标准、双方违约事件等,以更好地匹配融资端的项目管理要求。例如,融资文件项下约定的最晚完工日通常会参照IDC服务协议项下对项目完工和交付的约定。此外,就用户违约、用户破产、协议提前终止等IDC服务协议项下严重影响银行权益的情况,各方通常会在融资文件中约定相应的风险分摊机制,例如触发提前还款机制甚至构成违约事件等。
如前所述,鉴于IDC服务协议对于项目还款的重要性,银行通常要求牌照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方等义务人参与融资交易,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类比借款人承担相关义务。若牌照公司与项目公司为一对一的关系(即牌照公司仅基于该IDC项目向用户提供数据中心服务),此时可以简单参照借款人的义务设置牌照公司的相关义务。
但在实践中,由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对稀缺性等原因,牌照公司往往需为多个IDC项目服务,此时需要综合考虑,牌照公司在某一IDC项目银行融资文件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是否会影响其他IDC项目的正常开展。
以融资文件中常见的消极担保条款为例,银行可能类比对借款人的约束,要求牌照公司承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任何担保。但如上所述,在IDC项目银行融资中,牌照公司往往需作为担保方等角色参与融资交易。因此,此处的消极担保条款可能影响牌照公司后续对接的其他IDC项目的银行融资,届时公司不得不面临向银行寻求豁免的被动地位。如果在合同签署时,已将牌照公司的消极担保义务限定于本项目相关资产及基于本项目形成的资产(例如服务费),则牌照公司后续开展其他项目将更为便捷。因此,我们建议,在探讨牌照公司的义务前,先理清牌照公司的运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设置合同条款。
在IDC项目中,用户作为服务的接受方,通常仅会对项目完工时间、服务内容和标准、信息安全等与数据中心服务本身相关的事项提出要求,但不排除IDC服务协议里的部分内容可能与银行在融资文件项下的权益存在一定冲突。
举例而言,用户可能要求牌照公司承诺,数据中心设施相关的保险权益转让给用户,以确保保险赔款将优先用于数据中心设施的修复和重置,使牌照公司可以继续履行其在IDC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但如前所述,银行通常会要求项目公司将保险权益转让给银行,与用户的要求存在冲突。在此情况下,需要各方共同探讨如何化解该等冲突。例如,银行虽要求项目公司转让保险权益,但通常允许项目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部分保险赔款修复和重置数据中心设施。各方可以基于保证项目公司正常运营这一共同立场,商议如何协调IDC服务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冲突之处。
因此,我们建议注重对IDC服务协议的审阅,除了审查付款安排、完工要求、违约事件等常规条款外,还需辨别IDC服务协议中对于银行融资是否有特殊的限制,或者是否存在与拟定融资结构不一致的条款。
如前所述,从事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须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增值电信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颁))》载明的项目,外资投资增值电信业务受到限制。就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而言,目前仅有符合条件的港澳资本可以在中国大陆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运营,且港澳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因此,许多境外投资者选择通过搭建特殊投资结构进入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市场,例如指定境内自然人代持其股份,或者搭建VIE架构,以控制协议的形式实际控制境内的运营实体等。
在IDC项目银行融资中,如项目公司的发起人涉及境外投资者,我们建议综合考虑外商投资架构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在VIE架构中,境外投资者通常会在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并由该外商独资公司与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的纯境内公司签署一系列协议,包括股权质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独家合作协议以及授权委托书等(合称“控制协议”)。在进行银行融资时,需要考虑控制协议对融资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控制协议对于项目公司、牌照公司的收入资金回笼和处置是否有任何限制、是否允许出质项目公司或其股东的任何股权等。因此,我们建议,在融资初期阶段,评估外商投资架构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相应调整融资结构。
吕膺昊律师在国际项目融资和收购融资业务方面的丰富经验为客户所称道。他惯于担任牵头法律顾问,在能源、电力、资源和基础设施境外开发项目中,以及涉及各行业、产业的商业并购交易中,代表中外金融机构或项目发起人客户。他对国际融资市场惯例和中资客户的特点同等熟悉,对项目的法律和商业风险考量同等重视。他曾协助客户成功关闭数十宗高规格的投融资交易,项目经验覆盖东南亚、中亚、非洲、澳新、欧洲和美洲的诸多国家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