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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10月19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
基金业协会表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是指投资包括未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的私募基金。
基金业协会指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别是并购基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
作为专业的市场化投资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改善企业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资源整合和重组重建效率,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经济转型升级,有效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基金业协会重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开立证券账户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业内人士认为,此时监管层发声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有三方面原因:第一,私募股权基金是一种成熟的专业投资方式,相比一般市场投资者更加关注资产质量和长期回报、投资稳定性强,在国内资本市场多年的发展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第二,上市公司仍然是所有投资标中资产质量最好、透明度最高的,虽然最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内证券市场受外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跌较多,但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投资机会。
第三,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一直是政策明确支持和鼓励的方向,从当前经济发展的阶段来看,未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一步增加,优势资源被进一步整合也是大势所趋。因此,此时鼓励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符合市场规律和行业发展方向的有利举措。
这个举措毫无疑问会受到市场的欢迎。目前,
监管层
尚未公布具体的举措和措施,预计待政策细节出台后,会有更多的上市公司公告与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作,同时,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也会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资管新规及其相关细则进一步落地,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将进一步拓宽,在规范、清晰、有序的框架下持续发展,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注入动力。
附: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方式与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应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的有关规定。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供报务的中介机构应对其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方式参与:
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中,作为发行对象。
二、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申请中,作为非上市公司(吸并方或非吸并方)的股东。
三、配套融资申请中,作为锁价发行对象。
对于私募基金以上述第一、二、三种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在《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核查意见;按规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提交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