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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凌驾性安排!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调查报告!

会计雅苑  · 公众号  · 财务  · 2024-10-05 19:03

正文

版权声明

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司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背景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在编制2022年全年业绩期间发现本集团与若干实体之间存在多笔异常收支记录(「异常交易」),需要进一步调查,因此,审计委员会已聘请独立调查机构致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异常交易进行独立调查(「独立调查」)及编制独立调查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诚如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2月22日之公告所披露,本公司获联交所的额外复牌指引所通知,要求本公司(其中包括)对异常交易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公布调查结果并采取补救措施。

在2024年2月29日及2024年4月9日,独立调查机构向审计委员会出具草拟独立调查报告(「草拟报告」)。

审计委员会于审阅草拟报告后认为,需对异常交易进行法证审阅。于2024年9月19日,独立调查机构向审计委员会出具独立法证调查报告(「报告」)。

本公告概述独立调查的主要发现及审计委员会作出的结论。

独立调查的范围和主要程序

独立调查的主要范围包括对异常交易进行独立调查,其中包括涉及中国佳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佳源」)的安排(「凌驾性安排」),该公司当时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约74.09%,凌驾性安排绕过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直接指示本公司财务资金中心(现称财务审计中心)(「财务资金中心」)向本公司当时的关联公司明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明源集团」)作出未经授权及未披露的资金转汇,或用於结算本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沉天晴先生(「沉先生」)拥有或控制之公司的债务或应付款项。有关凌驾性安排的概要载列如下:



根据独立调查,凌驾性安排并无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即自2020年12月9日(上市日期)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发生,而据本公司管理层表示,由于2021财年的凌驾性安排所造成的资金转汇未有构成资金净流出的情况,本集团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及2021财年的综合账目并无呈现任何违规跡象。根据独立调查机构的发现,异常交易并无获董事会授权。

独立调查机构进行的主要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於:

(i) 取得并审查本集团自本公司上市(即2020年12月9日)以来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审查期间」)的有关文件和记录(包括但不限於有关函件及电子邮件通信、资產负债表、银行存款明细账、银行结单及确认函),以识别审查期间的资金转汇及异常交易的完整性,以及凌驾性安排始末及有关内部控制政策;

(ii) 访问与异常交易相关的关键人物,包括(a)董事;(b)财务资金中心的管理人员;及(c)中国佳源的人员;

(iii) 向2022财年涉及异常交易的相关银行要求确认函,并透过第三方机构获取银行结单;

(iv) 对相关实体(包括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接收方、中国佳源、Galaxy EmperorLimited及明源集团)进行独立背景调查并取得其各自董事和股东的资讯。显示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接收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的摘要载列如下:


(v) 进行电脑法证调查,包括获取董事及当时本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於电脑及手机)进行镜像、识别关键字、审查及调查任何潜在的相关文档;及

(vi) 对本公司有关异常交易的内部控制程序进行审查,其中包括(a)企业管治;(b)资金管理;及(c)关联公司交易管理。

主要发现概要

根据上文「独立调查的范围和主要程序」分节所载的主要调查程序,并受限於下文「独立调查的主要局限性」分节所载的独立调查的主要局限性,独立调查机构的独立调查有以下主要发现:

境外交易

根据独立调查,独立调查机构注意到,於2021年1月1日,本公司与永得利智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得利」)签订為期两年的收购諮询服务协议(经日期為2022年12月31日的收购諮询服务协议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諮询协议」),据此,永得利将向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提供服务,例如就併购提供意见及代表其安排支付潜在併购之收购保证金,而本公司无需向永得利支付諮询费,且永得利亦无需就本公司於諮询协议期限内提供之资金支付任何利息。

同日,永得利已与独立第三方锦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锦江投资」)签订收付款委託书,据此,锦江投资将代表永得利收取并安排与諮询协议有关的付款。

本公司已分别於2021财年及2022年1月3日向永得利支付总额(i)5.925亿港元(已於2021财年悉数收回)及(ii)1.78亿港元(由锦江投资代其收取,作為根据諮询协议所识别之潜在併购的收购保证金)。然而,儘管永得利已向本公司介绍了若干收购目标并已完成相关尽职审查,该等潜在收购均未成功,本公司已於2023年9月5日向永得利发出催款函,要求立即退还预付款项总额1.86亿港元,其中包括上述1.78亿港元及应收永得利之账款8百万港元(统称為「预付款项」)。

经向中国佳源查询后,本公司於2023年11月或前后方获悉预付款项的去向,并获告知中国佳源已借入预付款项。随后,永得利告知本公司,预付款项已退还予明源集团(一间获中国佳源於2022年9月指定之公司)。

根据独立调查机构与中国佳源代表进行之面谈,中国佳源已向财务资金中心提出借款请求,而财务资金中心向中国佳源表示已向锦江投资支付预付款项。随后,於2022年9月或前后,中国佳源要求永得利╱锦江投资将预付款项退还并转汇给明源集团,而由於本公司与中国佳源当时的实际控制人相同,锦江投资已依指示於2022年9月将预付款项转汇给明源集团(「境外交易」)。然而,中国佳源代表并不知悉订立境外交易的原因,亦不知悉2021财年资金转汇至锦江投资的性质及原因,原因為凌驾性安排乃由中国佳源的资金结算中心前总经理(「前总经理」)处理,而彼已退任且无法联繫。

根据与前董事会主席、本公司前总裁兼前执行董事朱宏戈先生(「朱先生」)的面谈,作為潜在併购的收购保证金而支付予永得利的预付款项已获本公司正式批准,而彼作為本公司当时的总裁批准该笔款项。然而,彼否认对境外交易知情,原因為借款请求乃由中国佳源直接向财务资金中心提出。

為确定境外交易的完整性及準确性,独立调查机构审查并核实了银行回单及本公司前核数师获得的对账单,其中确认了确认函所载之资料,包括境外交易的金额。

根据独立调查,本公司已就预付款项的性质寻求法律意见,并认為根据上市规则第14A条,预付款项并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然而,考虑到预付款项最终由中国佳源使用这一事实,根据上市规则,境外交易会视作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於报告日期,境外交易项下仍有1.78亿港元的资金净流出未偿还。

境内交易

本公司在编製2022年年报期间,发现在2021财年及2022财年,本集团与若干境内实体发生了多笔资金交易(「境内交易」)。以下载列2021财年及2022财年境内交易的摘要:

根据分别与本集团代表和中国佳源代表的访谈,该等境内交易实际上是在前总经理通过致电财务资金中心前副总经理(「前副总经理」)的指示下发起的,前总经理首先向前副总经理查询本集团的资金状况,并将拨款指示告知前副总经理。前副总经理随后指示财务资金中心或本公司财务部的基金经理安排相关资金转汇或从多个交易对手(包括独立第三方及本公司关联公司)收取资金,作為集团内融资活动,以清偿中国佳源其他附属公司的贷款或应付款项。本集团未与中国佳源就境内交易涉及的资金的偿还签订任何正式协议,境内交易的签订亦未获得董事会的授权。

为确定境内交易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独立调查机构审查并核实了银行收据及本公司前核数师获得的结单,其中确认了确认函所载之资料,包括境内交易的金额。

经考虑境内交易最终由中国佳源进行,虽然该等交易未获董事会授权,境内交易仍视作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关联交易。於报告日期,境内交易项下资金流出净额约人民币4.85亿元仍未偿还。根据独立调查,在接获来自上海祥源、南京嘉丰及浙江申城各自的函件(当中确认应付本公司金额详情,分别為约人民币1.92亿元、约人民币1.35亿元及约人民币1.58亿元)后,本公司已於2024年8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起诉状,分别向上海祥源、南京嘉丰及浙江申城索偿各自未偿还金额。

此外,根据对中国佳源代表的访谈,自2022年8月或9月前后,中国佳源不再以上述相同方式分配本集团大额资金。

涉事人士及管理层诚信

朱宏戈先生

根据独立调查,朱先生於关键时间负责管理本集团营运及战略规划,并担任资金转汇的最终审批人。儘管朱先生声称,彼对异常交易并不知情,於电脑法证调查中独立调查机构注意到,朱先生可接触及拥有可能允许其记录及批准异常交易的文件。尤其是,独立调查机构於法证调查中发现了两份文件(即总部财务审批单及集团总裁审批单),该等文件经朱先生签署并标註寻求总部协助。朱先生确认上述批准文件由其签署,然而,其无法回忆文件的内容,亦无法回忆将有关文件交予其签名的人员的身份。除境外交易外,其否认於2023年11月前对境内交易知情。经考虑朱先生的陈述与电脑法证调查的不一致之处,独立调查机构无法确定朱先生於2023年11月前是否对异常交易不知情并认為彼参与了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

诚如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7月26日的公告所载,朱先生已辞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本公司授权代表及本公司总裁,并自2024年7月26日起不再於本集团担任任何职务。

黄福清先生(「黄先生」)

黄先生於访谈中声称,彼对异常交易的去向及运作并不知情,亦并不知悉中国佳源与中国佳源的相关平台公司及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然而,根据独立调查机构开展的背景调查报告,黄先生於2021财年至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获委任為中国佳源董事,并获委任為中国佳源附属公司香港佳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经考虑黄先生的陈述与独立调查机构开展的背景调查的不一致之处,独立调查机构无法确定中国佳源及本公司董事黄先生於关键时间是否对於2023年11月前的异常交易知情及是否协助运作凌驾性安排。

诚如本公司日期為2024年8月12日的公告所载,黄先生已辞任非执行董事,并自2024年8月12日起不再於本集团担任任何职务。

本集团其他人员

根据报告,财务资金中心的两名前僱员(即财务资金中心的前副总经理及前财务管理经理)涉及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然而,独立调查机构未能确定彼等是否是缺乏维护本公司财务独立性的意识,抑或是儘管知悉凌驾性安排会影响本公司的财务独立性,但仍旧执行中国佳源的指示。

其他董事

根据独立调查机构所执行的程序(包括与董事及本集团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实情调查访问、审阅记录及进行广泛鉴证程序),除上述已识别的人员外,并无其他董事於关键时间涉及(或可能涉及)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

管理层之诚信

根据报告结果,独立调查机构认為并无证据显示现任董事的诚信存疑。

资金来源

诚如报告所载,根据本公司2021财年的年报,本公司於2020年12月9日之首次公开发售(「首次公开发售」)收取之所得款项总额為579百万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487百万元),而於2021年12月31日的未动用所得款项净额约為438百万港元(相当於约人民币368百万元)(「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根据本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截至2022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未经审核净利润约為人民币68百万元。假设本集团於2022年下半年的财务表现与2022年上半年相若,且所產生的所有溢利将用作本集团的现金结餘,则本集团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仅增加约人民币136百万元。此外,据本公司管理层表示,2022财年并无额外借款,独立调查机构指出,支付异常交易的资金可能来自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

据本公司表示,部分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拟转移至境内,以透过浙江佳源服务用於本公司其后的投资实施计划,而178百万港元之预付款项拟用作根据諮询协议识别的潜在併购的收购按金,与本公司日期為2020年11月27日的招股章程所载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的其中一项拟定用途(即寻求选择性战略投资及收购机会及进一步发展战略合作)一致。然而,首次公开发售所得款项已被中国佳源挪用,并未按原拟定用途使用。

内部控制缺陷

(a) 本公司财务控制的治理结构缺乏真正的独立性-儘管本公司已就其系统和程序制定了一套书面指引,但独立调查机构指出,在採取下文所详述的补救措施前,(1)如书面指引所述,本公司财务职能部门的某些决定仍需获得中国佳源的批准;(2)儘管本公司的财务团队(「财务团队」)独立於中国佳源,负责本集团的财务控制与审计,但财务团队的组成与上市前大致相同;(3)异常交易是根据中国佳源的指示进行的,并非本公司内部发起或批准的;及(4)儘管本公司已於联交所独立上市,但中国佳源仍可影响及控制财务资金中心。

(b) 缺乏适当的机制来处理来自中国佳源的付款指示-独立调查机构指出,在採取下文所详述的补救措施前,(1)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制度」)并未就如何处理来自中国佳源的付款指示提供任何指引;(2)财务资金中心直接执行中国佳源的付款指示,不保留任何书面记录以记录进行异常交易,原因是遵循中国佳源的指示;(3)根据制度,倘任何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应根据交易金额由本公司总裁、董事会及╱或股东(「股东」)批准,而财务资金中心应进行规模测试,公司秘书应处理交易的披露,根据访谈,异常交易乃向本公司关联公司借款或代表本公司关联公司偿还债务,然而,财务资金中心未有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进行规模测试并将相关交易报送至适当人士进行审批。独立调查机构也指出,财务资金中心不熟悉本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程序及上市公司须披露事项。

独立调查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独立调查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下:

1. 完善本公司的企业管治结构,确保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财务控制实际上独立於中国佳源。本公司也应加强处理资金支付的现有程序,例如加强本公司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通知机制,及时通知和处理非本公司发起的未批准付款。

2. 严格执行制度,特别是所有关联交易均应依制度进行规模测试并进行相关披露。此外,本公司应对财务资金中心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其对现有关联交易管理流程的理解。

独立调查的主要局限性

独立调查机构确认,本公司管理层并未对其调查过程施加任何不合理的限制。然而,独立调查受到以下主要限制,例如:

(a)独立调查机构试图透过本公司和中国佳源接触本公司和中国佳源的某些前关键员工(例如前总经理及前副总经理)以及若干第三方,但彼等拒绝接受访问或无法联络;

(b)截至报告日期,独立调查机构尚未收到若干第三方及银行对其确认函的任何答覆;

(c)独立调查机构无法对若干相关人员的电脑及电子设备进行法证技术程序,其中牵涉若干前僱员的部分超出本公司取得的权力范围;

(d)独立调查机构尚未收到一些人士的若干背景调查结果;及

(e)独立调查依赖本集团及相关人员的自愿合作,因此,独立调查机构尚未完全查明涉及人士之陈述的真实性,除非其中另有说明,独立调查机构并未核实报告中获得的材料的準确性。

经考虑(a)独立调查机构為解决上述限制而进行的额外程序;(b)独立调查机构访谈的详尽人员名单;及(c)独立调查机构能够将从二手来源获得的资料与其他受访者的陈述及╱或本集团同期记录进行交叉核对,独立调查委员会认為,独立调查机构已採取一切合理可行措施调查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而独立调查已在特定情况下充分调查相关异常交易及凌驾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