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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裁判遵循先例:案例,法治的“试金石”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0 07:07

正文

【按语】 2017 年在 7 7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为主题,组织召开“首期三中论坛”。本人应邀参会并发言。此文系根据发言稿整理而成,其中第四部分(余论)因时间所限,会上未予发表,此次特作补充。均属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谈谈裁判遵循先例

尊敬的张志铭教授、张骐教授、吴革主任,各位领导、同仁下午好!

感谢双玉院长的热情邀请,让我得以重返故地,见到这么多老领导、老同事,心里特别高兴!

首先想说,以“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作为三中院首期论坛的选题,再合适不过了。法院是干什么的,可能从不同角度有不同解读。但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输出案例,源源不断地输出案例,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谈论的“先例”。

案例,对法院来说极其重要。它展示审判工作质量、宣示公正司法形象,是法院的名片、对外的门脸、立院的基石。一个法院办案的水平如何、质量高低,只要看看其输出的案例便知,所以,案例也是法治的“试金石”。

案例,对法官来说也极其重要。它凝结了法官的法律素养、价值取向、文字水平,甚至工作态度、责任心、公道心等等,既是法官的脸谱、立业的根基,也是其声望的支撑、价值的源泉。我常想,如果一名法官在百年后还能够被后人记起,那一定是因为一份署着他或她名字的司法案例。

所以,每一个法院、每一名法官都应当重视案例、研究案例。今天,我们以案例话题开启首期三中论坛,我要为三中院点个赞!此外,我还要说,“三中”这个词在我们党的历史中具有特殊含义,一直象征着或寄予着革新、朝气和希望,也愿我们的北京三中院、我们的三中院法官能以今天论坛为起点,乘风破浪,开启事业的新篇章。

今天论坛的主题是“司法裁判中的遵循先例”,我就围绕此题谈三个问题:一是我们为什么要遵循先例;二是先例为什么能够被遵循;三是我们该如何遵循先例。如果有时间,我还想就案例指导制度的未来发展谈些个人看法。

一、我们为什么要遵循先例?

这个问题关系到如何认识先例的价值和作用。我这里分享七个关键词:

1 .平等。先例是尺子 能够让我们对同等情形一视同仁、同案同判,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这也是现代 法治的首要意义。

2 .经验。先例是经验 ,凝聚着前辈的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遵循先例就是尊重经验,当然也在传承司法经验、知识和智慧,无论是对当下个案裁判而言,还是对整个司法长远发展而言,这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3 .安全。先例是规则, 既可以约束自身肆意妄为,也可以抵御外界不当干预,从而为我们提供职业的“避风港”。

4 .效率。先例是方法。 成文法体系下,法官判案的基本思路是“三部曲”:首先查明案件事实,其次寻找法律规范,最后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姑且不论复杂案件找法过程的“艰辛”,即便是简单案件按照上述思路裁判案件也不无繁琐。如果遵循先例,审理过程则大大简化,直接参照先例裁判即可,这无疑会提升审判效率。当然,遵循先例的效率意义还在于裁判说理负担的减轻。很多国家的实践是,只要参照先例判案,先例本身就是足够的裁判依据,无需详加论证。而背离先例则需要充分说理、多方论证,可谓费时费力。

5 .权威。先例是说服力。 先例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裁判,如同大浪淘沙后留在河床上的金子。遵循先例就是尊重权威,自然也会借助先例的权威性,提升当下裁判的说服力。

6 .素养。先例是捷径。 记得2007年到人民大学读博士时,我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解读一百个典型案例,博士毕业前夕目标基本完成,就将这些案例研究成果汇总出版了三本书。这个事情做完后,我发现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明显提升了。所以,我在很多场合宣扬,研究案例是弥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提升审判业务能力的捷径。

7 .法治。先例是窗口。 2007 年人大读博到 2014 年社科院博士后出站,我用了整整七年时光去追逐“案例指导”这一选题。做这件事给我最大的收获是,深切地认识到案例是观察当代中国司法的“绝佳窗口”。因为,司法案例是法治的基本单位,内涵十分丰富,比如静态的立法文本和动态的司法要素、实体性的规则和程序性的规范、字面上的法条和观念中的法律等等,几乎包含了关于法的所有信息。司法案例还是法律实施的载体、法制宣传的素材。现在我们说法院宣传工作要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要挖掘案例蕴含的法治信息,做好个案宣传。

当然,仅仅这样认识司法案例还不够。 它还是“时代的记录者”、“当代中国的百科全书”。 现在全国法院每年审执各类案件已达两千万之多,搭建的裁判文书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我刚刚查询了一下)至今已累计发布各类裁判文书三千一百万余份。每每想到这些,特别是每次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我总觉得是在翻开一部“当代中国史”,它不仅比野史更客观,也比正史更鲜活。所以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每一名法官,其实都是在用倾注其心血的司法案例,参与、创造并记录这个伟大的时代。

在这万千司法案例中,总会有一些会长久地闪烁法治光芒的案例,那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先例”。这些先例不仅记录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还会解释法律、细化规则,甚至创立规则,成为当代中国法治进程的助推器。在这方面的实例,从古至今比比皆是。比如近期大家关注的于欢案,这个案子不仅直接指向刑法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还涉及到社会管理、经济运行、警察执法等多个方面,我们说该案的审判是一堂“法治公开课”,毫无疑问,它也是当代社会生活和法治进步的见证。

所以,如果我们站在一个更为广远的角度来看,遵循先例就会是我们每一名司法官在职业生涯中的一项“必尽义务”。

二、先例为什么能够被遵循?

前段时间我在《法律适用》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案例指导”何以发生》,不少公众号进行了转载,并改了个名字叫《案例指导的“五个关键”》。刚才翻看这次会务资料也收入了。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这篇文章探讨的其实也是“先例为什么能够被遵循”的问题,我提出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1 .实践理性。 我们在成文法之外,选择案例为判案提供支持,也是实践理性选择下的结果。理性已让我们深切地体会到成文法的局限性,由单纯依靠立法转向立法文本与司法案例并存,其实是一种实践理性主导下的“自我突围”。

2 .先例观念。 尊重和遵循先例,体现着人类与生俱来的对权威的服从、经验的尊重、平等的追求以及安全的需要等,也是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选择。不仅在司法领域,在人类社会的很多领域都存在,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卡尔·卢埃林说过一句话,“只要有法的地方,都可以在不同形式和程度上看到先例的迹象”。

3 .类型化事实。 人类行为具有类型化特征和可重复特性。这为立法提供可能,也为司法遵循先例提供条件。我们在进行个案裁判时,总是从关注个案的特性开始,不断地对其事实进行类型化归类,以寻找恰当的立法规范。案件事实的类型化,为当下待决案件提供了 与先例联结的管道。

4 .判决文本。 任何裁判原本针对特定个案展开,但由于裁判文书这一载体的存在,使其意义进一步拓展。裁判总要明确依据、以理服人,将由此确立相应的裁判思路和规则,这也就为后案裁判提供遵循和参照的可能。从这意义上讲,能够成为先例的判决,一定是说理充分、论证有力、充满思辩色彩的“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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