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喀则市甜碧源纯净水有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该公司生产的甜碧源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产品不合格
日喀则市甜碧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甜碧源饮用纯净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别是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关键观点2: 违反食品安全法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键观点3: 行政处罚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罚没金额共计50588元,需上缴国库。
正文
日前,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喀则市甜碧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的违法生产行为发布《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全文如下:
2024年10月15日,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日喀则市甜碧源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名称:甜碧源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5日、规格型号:18.9L/桶)食品进行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经抽样检验,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3日,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行为,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88元(大写:伍佰捌拾捌元整);
2.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桶装饮用纯净水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没合计人民币50588元(大写:伍万零伍佰捌拾捌元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