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证监会发布会上又见利好!
创新创业公司债,又被成为“双创债”,根据《指导意见》是指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今日介绍,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持续提升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
2016年7月,证监会成立跨部门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专项工作小组,统筹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试点工作。在深入推动的基础上,证监会近日制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券商固收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在加强制度供给方面做出了重大安排。其中,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引入更为完善的增信机制创新将大大增加投资吸引力。
《指导意见》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附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债券持有人行使转股权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某券商固收人士告诉记者,这一点最为关键,将大大提升双创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指导意见》鼓励证券公司探索增信机制创新,拓宽抵质押品范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创新创业公司债规模较小,投资者具备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可作为创新工具的实验田。《指导意见》提出研究设置多样化的偿债保障条款、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采用市场化手段有效防范和分散信用风险。
固收人士表示,双创债的担保方评级尤为重要。试点工作中引入更为完善的增信机制创新也将有利于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投资吸引力。
《指导意见》对发行主体进行原则性规定。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试点初期,重点支持对象为:一是注册或主要经营地在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内的公司。支持此类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对接园区金融扶持政策。二是已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此类公司财务较为规范,有一定规模,风险相对较小。
《指导意见》提出,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
据了解,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除此之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其他三方面内容,特别是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一是,明确创新创业公司债性质及发行标准。《指导意见》明确创新创业公司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换句话说也就是不对现行发行标准作任何改变或降低。不仅如此,但在信息披露上做特定要求,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需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创新创业特征作专项披露。
二是,《指导意见》针对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规模较小,证券公司动力不足的问题,提出将证券公司承销创新创业公司债的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是,有效对接政府金融财税扶持政策。《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政策对接和引导。推动创新创业公司债纳入地方政府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体系。
记者了解到,目前创新创业公司债仍处于试点阶段,由交易所对上报材料进行预审,证监会简化审核。
公开资料显示,已经发行五单创新创业公司债。分别是2016年3月8日,为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证监会层面试点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首批“双创”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由“16苏方林”、“16普滤得”和“16苏金宏”三单公司债券组成。2016年10月,证监会为落实国家“双创”战略,创新创业公司债“16龙腾01”和“16德品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前三单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发行利率均为5.35%,略高于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而五单创新创业公司债的发行人除了昆山龙腾光电外,其余发行人均为新三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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