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争议集中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不歧视条款”中的“区分”标准上。《世界人权宣言》第二条提出了一个不歧视条款,即不管人(包括个体和种族群体)的特点如何,《世界人权宣言》对其都平等而无差别地适用。但就该如何表述这一条款,委员会内部产生了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争议集中在“身份”“财产”“阶级”等是否构成区分标准的问题上。英国代表主张完全删掉“财产”一词,但苏联代表坚决反对,主张无论财富的多寡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主张加入“阶级”一词。英苏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此时身为联络人的张彭春提出了一个令双方都满意又表述严谨的解决方案,在“身份”之前加上“或其他”三字,而使之更具包容性。如此,既能够使财产因素包含在所列理由之中,又能够吸纳苏联代表所指出的反对阶级特权的意见,儒家精神中“和而不同”的本体和“周而不比”的方法为纷争找到化解之策。
第三个争议主要涉及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七条的起草。关于是否把经济、社会权利纳入《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应该把哪些经济、社会权利纳入《世界人权宣言》。反对的国家,比如南非,认为他们有充足的理由质疑有多少国家有足够经济实力实现《世界人权宣言》计划承诺的这些权利。支持的国家,比如苏联,则认为应当考虑所有国家在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方面所取得的成就,经济、社会权利在所有其他权利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如果宣言中缺少,必将削弱文件的意义。面对此种争议,张彭春再次动用儒家的智识资源,他用“大同”这样一个儒家理想,将社会福利权(生活保障、就业、福利救济等,与后来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条相关)、教育权(每个人都有权接受适当的教育,与后来的第二十六条相关)、文化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加文化生活,享受艺术,与后来的第二十七条相关)串联起来,其中饱含他基于中国当时国内民生艰难的体悟。以儒家“大同”理想引领的三个提议的精神及其具体表述,后来均被《世界人权宣言》采纳。
就《世界人权宣言》在人类文明史中所处的位置而言,它具有“宪法”的地位,它是在真正建构(constitutional)的意义上为人类立下的根本大法。也因此,《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策略就必定是妥协性的,它必须在各种势力的博弈、竞争乃至攻讦中找到平衡,这正是张彭春把儒家思想中“攻乎异端,斯害也已”的洞见提上台面的契机。妥协在儒家看来不是骑墙和乡愿,而是在“无适无莫”的原则下尽忠尽恕,兼举两端,为“仁——良心”的滋长生发拓出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