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邯郸少年杀人震惊了中国所有善良的人,“必须重罚少年杀人嫌疑犯”是舆论的主流。有些言论可能比较激愤,甚至偏激,但这发自良知的声音,体现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盼。
但也有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人性本善,错在社会。邯郸杀人案的三个孩子应该保释出狱。”
该文作者还引用了据说是韩国昌原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千宗湖的一句话:“该道歉的人不是你,而是我们这些大人,应该是我们要向你道歉。孤单的你在外面徘徊时,我们没有能对你说一句温暖的话。”
在该文的结尾,作者还引用了韩剧《少年法庭》(见本文末尾)中少年法官沈恩锡的话:“有句话说,教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落的力量,反过来说,如果整个村落都满不在乎,就会毁掉一个孩子的人生。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批判他们,所有人都是加害者。”
我也不知道作者所引用的千宗湖法官和
沈恩锡法官,是在怎样的语境中说的,也不知道这些话具体所指的人和事是什么,更不知道作者是否断章取义。不过从抽象意义上说,两位法官的话是有道理的。是啊,不只是孩子,所有走向犯罪的人,都有着沉重的社会原因,而社会对每一个人的冷漠都可能是犯罪的土壤。
但即使是断章取义,两位韩国法官的话也不可能支撑作者的如下言论——
对于邯郸杀人埋尸案的三位孩子,要想让他们回转向善,就得尽力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要想预防未成年人,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就要让所有留守儿童恢复正常生活。
想象一下,那三位孩子被监禁,结果会是什么?在看守所,他们会结交更多的犯罪大佬,监狱变成现实版的犯罪学校,他们还将面临更多的暴力、欺凌和帮派。等到他们刑满释放后,就变得更加危险。
更关键的是,他们将一直背负着“犯罪者”的记号,失去未来的希望。
三位孩子需要被保释出狱,因为错不在他们,要忏悔的,是大人。
读了这些文字,正如那天我得知三个少年杀害同班同学的消息后一样,我震惊得不知道说什么好了。
我说两位韩国法官的话也不可能支撑作者的观点,是因为韩国法官说的是对犯罪现象社会原因的揭示,而作者说的是对具体罪犯的处理。
犯罪的社会原因岂能成为宽恕罪犯的理由!
这二者显然不能混淆,如果混淆了,不是无知就是无耻。
即使
千宗湖法官说“该道歉的是我们”
,其重点也应该是指滋生罪犯产生的社会环境。我不知道这句话的出处,但我相信真正的法官不会这样对罪犯说。如果法官真的是面对残忍得令人发指的罪犯这样“道歉”,那显然是绝对错误的。
韩剧《少年法庭》(本文末,我特意插入了该电视剧的链接)我倒是看过的,而剧中的法官沈恩锡恰恰是力主严惩少年凶犯。我没听到剧中的她说“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批判他们,所有人都是加害者”这样的话。当然,也许我看的是删减版。但即使沈恩锡说过,我刚才已经指出,她的重点所指也是罪犯产生的社会原因,她绝不可能因为社会原因而宽恕少年犯罪分子。剧中的沈恩锡正是力主严惩少年凶犯。
如果从理论上分析,这个世界的所有罪恶都是有社会原因的,但造成罪恶的抽象社会原因,并不能成为宽恕一个个具体罪犯的理由。
如果因为任何罪犯的产生都是有社会原因的,所以便只拷问他周围的人,只追究他所处的社会,而罪犯本人却不接受任何处罚,那么连希特勒、墨索里尼、东条英机都是可以宽恕的,因为这些战争罪犯也不可能一生下来就邪恶;至于那些投毒、引爆公交车等报复社会蓄意杀人的罪犯,更应该统统保释出狱,因为他们也是“社会的受害者”。
也许作者会说:“我说的是未成年人,而非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当然应该考虑他们成长性和成熟性与成年人的惩罚有所区别,我们现在的法律正是如此。但依然也不能因为“社会原因”而原谅他们的犯罪。具体到邯郸三个杀害同班同学的少年嫌疑人,最后该怎么判,自有法律判决,但惩罚一定是有的。
否则,天理难容!这个世界还有起码的公正吗?
所以,该文作者岂止不讲法律,他连基本的逻辑都不顾了!以一副悲天悯人的“博大胸襟”宽恕罪犯,却“忘记”了已经离开这个世界的无辜的孩子!
的确,无论文学作品中,还是现实生活里,古今中外都有宽恕和感化犯罪分子的事例。雨果的《悲惨世界》写了刚出狱的主人公冉·阿让在米里哀主教借宿后离去时,偷了主教的银器,当他被警察抓回米里哀主教家,米里哀主教却说:“这银器是我送给他的。”这一宽恕,使冉·阿让的心灵受到极大的震撼,他发誓做一个善良的人,后来果真成了一个正直高尚的人。
但注意,在这里,冉·阿让所犯的罪是偷盗银器,而不是杀人。
不过,在多年前,在某西方国家一位无辜的年轻人被枪杀了,当舆论纷纷要求严惩凶手时,受害者的父母却原谅了罪犯,理由是:“我们已经失去孩子了,杀了这个孩子,我们的孩子也不能死而复生,而他的父母却要和我们一样陷入无穷的悲伤。”我不记得后来法官是如何判决的,更不知道这个凶手是否真的就“立地成佛”了。
类似的宽恕在西方还不止一例。但我想强调的是,除了受害者的父母或其他亲人能够替受害者宽恕杀人者,其他任何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更没这个资格!
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惨剧发生后,我们可以也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追责,但不同层面的错(罪)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不同的。比如,有犯罪分子怀抱炸药隐藏于公交车,在经过大桥时引爆炸药,造成车毁桥塌人亡的特大刑事案件。最后在处理这一特大案件时,负法律责任的犯罪分子被判死刑,负管理责任的企业总经理被撤职(当然,如果调查发现总经理也负有法律责任,那也应该判刑),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行政长官被降职……无论如何,不能因为有人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犯罪分子就被免去了刑事责任。
无论年龄大小,一个人犯了罪就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受到严惩,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罪犯被依法严惩后,全社会以及学校和家庭所有的人,的确应该反思探寻更深层次的原因,铲除产生罪恶的土壤,并完善制度,以防止更多的悲剧,避免更多人走上犯罪道路。
具体到这次三个邯郸少年杀人嫌疑犯,我们在呼吁依法严惩的同时,确实要反思我们在对待留守儿童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尤其应该重视他们并不完整的家庭,尽量弥补他们所缺失的情感,关心他们的心理健康,让他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能获得充实和健康。而在这些方面,的确亟需改进和完善,我们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如果对留守儿童各方面的关怀——特别是精神关怀——真正做到了位,那么孩子们的心中必然充满温暖的阳光。这样一来,少年杀人的悲剧自然就最降到了最低程度。
严惩和反思,应该双管齐下。但严惩罪犯和反思社会,这是两码事,虽然二者有联系,但绝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现行中国的法律,这三个杀害同学的少年犯罪嫌疑人,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也没有。有关专业法律人士说,这几个小恶魔即使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所获刑期大概在
8-15
年之间。也就是说,就算他们坐牢
15
年,出狱后也才二十多岁。后果不堪设想
……
所以,我主张法律应该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对极端残忍的凶犯必须依法严惩。
网上一位叫“远子”的网友模拟被杀害的孩子所说的一句话,也许表达了千千万万善良人渴望正义的心情:“为什么他们杀了我还有改正的机会,而我没有犯错,却要惨死在黑暗的地下?”
我再次想起了这部电影《第二十条》中韩明的义正辞严——
“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
“法,不能对不法让步!”
2024年3月20日
(校对:廖丽涛、李雅蕾、梁成丽、刘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