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江西省药监局 湖北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近日,江西省药监局、湖北省药监局、
四川省药监局
公开五则行政处罚信息。
3家药企
生产销售劣药
,被处罚,其中1家被处罚
300,239元
。
2家药企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被警告。
1、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江西彭氏国药堂饮片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劣药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案:
贵州金天力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劣药伸筋草(中药饮片)
批号为C245-A-200601、包装规格为0.25kg/袋的伸筋草(中药饮片),依据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检验,检验项目下“检查-水分”检验结果为11.4%(标准规定为10%)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
被警告。
2020年6月20日,行政相对人生产批号为200602、规格为净制、包装规格为30g/瓶的中药饮片金银花576瓶。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样检验,
该批号金银花检验项目【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依法认定为劣药
。涉案药品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已销售45瓶,销售所得832.50元;召回涉案药品金银花41瓶,“销售款”758.50元已向采购方退款;无法召回的涉案药品金银花4瓶销售所得74.00元。涉案药品销售所得239.00元(其中:抽样10瓶购样费165.00元,销售实际所得74.00元)。剩余521瓶尚未销售以及召回的41瓶,已被本局依法扣押。
行政相对人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3.并处生产、销售劣药金银花货值金额9594.00元(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三倍的罚款即30万元。
罚没款项合计300,239.00元。
1、
江西和盈药业有限公司
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警告。
2、成都永康制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