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 太 Long
张无忌悔婚,周芷若有权起诉他,但张无忌不会因为悔婚而受到刑罚,只是他送给周姑娘的聘财将收不回来。
文◈吴钩
《倚天屠龙记》里,张无忌与周芷若在荒岛之上,在谢逊的见证下,订下婚约,后来濠州婚礼上,赵敏突然出现,张无忌随赵敏而去,临走前对周芷若说:“芷若,请你谅解我的苦衷。咱俩婚姻之约,张无忌决无反悔,只是稍迟数日……”但毕竟还是悔婚了。
其实《射雕英雄传》中的郭靖也是一名悔婚男:与华筝公主有婚约在前,与黄蓉成亲在后。
那么,问题来了:按照当时的法律,已有婚约的双方,如果一方悔婚,另一方是否可以到衙门起诉对方?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如何看待民间婚约的效力。多数现代国家的法律都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如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根据婚约而提起缔结婚姻的诉讼,就婚姻不缔结而作出的违约金约定,在法律上为无效;婚约在普通法系的英国也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不得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古代,不管是罗马的市民法,还是教会的寺院法,都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婚约一经订立,双方便构成准婚姻关系,法律保护这一准婚姻关系。按罗马市民法,未婚夫有权对侮辱其未婚妻的行为提起诉讼;按寺院法,违反婚约的一方甚至要接受惩罚。
中国传统的律法同样承认婚约的效力,并将婚约纳为缔结婚姻的必要条件之一。一桩合法婚姻的缔结,需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否则便如同私奔:“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这六礼中,前四礼均属婚约范畴,四礼完成,即意味着双方已经订立了婚约。以后一方若违反婚约,另一方则有权提起诉讼。
按《唐律疏议》,在涉及婚约纠纷的诉讼中,悔婚一方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庶之类)而辄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不追聘财)。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
什么意思?就是说,两姓订下婚约之后,假如女方悔婚,男方可以将女方告上法庭,女方则将被“杖六十”,并强制履行婚约;不过,如果男方在订婚时隐瞒了“老、幼、疾、残、养、庶”等信息,女方可以解除婚约;假如男方悔婚,则不问罪,但不得索回聘财。女方违反婚约而跟第三方缔结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这是唐朝的情况。
宋元法律关于悔婚的规定,跟唐朝差不多,女方悔婚会被追究刑责,男方悔婚无刑责,但不可追回聘财。宋《刑统》的相关条文直接抄自《唐律疏议》,但后来又在编敕中增补了新条款:“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婚约如果三年内无故不履行,任何一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
元朝典章则规定:“诸有女许嫁,已报书及有私约,或已受聘财而辄悔者,笞三十七;更许他人者,笞四十七;已成婚者,笞五十七;后娶知情者,减一等,女归前夫。男家悔者,不坐,不追聘财。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
宋元法律承认女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婚约,较之古典的《唐律疏议》,无疑是进步的体现。
看了宋元时期的相关立法,我们可以知道,张无忌悔婚,周芷若有权起诉他,但张无忌不会因为悔婚而受到刑罚,只是他送给周姑娘的聘财将收不回来。(哪位知道张无忌送了周姑娘什么礼物?)
那么张无忌与周芷若原来的婚约是否还有效?从法律上讲,旧时婚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即法官可以强制要求悔婚的一方履行婚约。不过,我们以常理常情便可以知道,强扭的瓜不甜。
宋人就认为,“既已兴讼,纵使成婚,有何面目相见”?若是强制执行婚约,“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
因此,宋朝法官在处理悔婚诉讼时,一般不会强制订婚双方履行婚约,而是援引“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的立法精神,“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解除诉讼双方的婚约。
余下的事情,就是怎么确定违约方的责任,主要是聘财的处分。这一般看法律的规定,以及订婚双方怎么约定。许多人在订婚时,也会在婚书上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如黑水城出土的一份元代纳聘婚书,上面有这么一条约定,“先悔者罚五十两(银)与(对方)”。
换言之,在宋元时期,婚约的强制执行效力已经有所弱化,法律往往只是将其当成一份民事契约合同,悔婚的一方按法律规定与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论中西,婚约都曾经是婚姻关系的组成部分,存在于久远的传统中。即便在今天,许多地方仍然保留着订婚的习俗,我们的语言习惯中也保留着“未婚夫”“未婚妻”的称谓。只是随着近代社会的来临,婚约的法律效力在很多国家都越来越弱化。
中国大陆现行的《婚姻法》并不承认订婚,只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说明:解除婚约时,若一方给付了彩礼并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也就是说,今天,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悔婚”的行为,悔婚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由于民间社会仍有订婚的风俗习惯,由悔婚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所闻。法律对订婚习俗的视而不见、避而不谈,导致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常常感到为难。
其实,今天的欧美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尽管都不承认婚约的强制履行效力,但都承认婚约具有民事缔约的性质,订婚双方具有守信的义务,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婚时的赠与物,甚至可以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支付损害赔偿。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民法典或判例上,对于解除婚约后的赠与物处分、损害赔偿请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们假设张无忌与周芷若生活在今天的台湾,张无忌在婚礼上逃婚,给周芷若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周芷若因此提起诉讼。
那么,根据台湾施行的“民法典•亲属编”第975条,“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周芷若不能请求法官判处张无忌履行婚约,与赵敏分手。但周芷若可以按“民法典•亲属编”第977条与第979条,“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的损害”;“因订定婚约而为赠与者,婚约无效、解除或撤销时,当事人之一方,得请求他方返还赠与物”,要求张无忌赔偿精神损失费,并返还赠与物。(哪位知道周姑娘送了张无忌什么礼物?)
但张无忌也可以根据“民法典•亲属编”第976条,“婚约当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约: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为自己辩护:他在婚礼上逃婚,是为了拯救义父谢逊,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事由”,因而不需要为解除婚约而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最后法庭将会如何裁决,那就看法官了。
我觉得,大陆的《婚姻法》,也应当补上婚约解除情况下赠与物处分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毕竟,订婚的习俗不可能很快消失,法律不能对它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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