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国家能源局
11月28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
意见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其中,
单一
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
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
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
网。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
新型经营主体应当持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调节能力,更好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
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
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
支持
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鼓励调节
容量5兆瓦及以上
、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
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
各地可结合电力系统调节需求和电力市场运营能力,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并按有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相关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公告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