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修订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该项工作适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提质增效,将最终建立起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的标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协同化标准化工作格局。
标准缺失、标准老化、一些标准内容交叉重复矛盾、标准体系不够合理、协调推进机制不完善都是现有标准化工作的掣肘。逄征虎副所长讲,根本问题在于现行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是20世纪8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确立的。政府与市场的角色错位,市场主体的活力未能正常发挥,阻碍了标准化工作有效开展。因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标准化管理职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本次的修订草案扩大了标准制定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目前,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仅名称相同的就有近2000项,有些标准技术指标不一致甚至冲突,既造成企业执行标准困难,也造成政府部门制定标准的资源浪费和执法尺度不一。
逄征虎副所长说,特别涉及到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众多,原来有行业强制性标准,各个地方也有地方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众多,造成了交叉重复矛盾,政府不同部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制定的指标不一样,让企业执行无所适从。有的地方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同一指标也有冲突,造成了统一市场的分割。为此,修订草案整合了强制性标准,防止强制性标准过多过滥和交叉冲突。
逄征虎副所长向记者介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修订草案作了以下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修订草案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建立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改革方案指出,现代农业和服务业标准仍然很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刚刚起步,即使在标准相对完备的工业领域,标准缺失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当前节能降耗、新型城镇化、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电子商务、商贸物流等领域对标准的需求十分旺盛,但标准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因此,为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市场需求,修订草案作出多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修订草案确立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鼓励团体自主制定标准。
为了构建协调统一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衔接配套,修订草案作出厘清政府主导制定的三类推荐性标准的关系,明确各类标准的层级定位,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协调统一体系。
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草案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规定:建立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取代现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减少政府对企业技术文件的干预,同时树立企业对于产品责任的主体意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