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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员工和老板都注意,这个最新的法律解释对你影响很大!

央视财经  · 公众号  · 财经  · 2016-12-02 18:32

正文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咋办?


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真实案例




市民孙先生致电媒体求助:所在单位因为行业整体不景气,3个月前,老板召集了20多个销售部门中层以上员工开会,声称要施行末位淘汰制,而且被辞退人员将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最近,孙先生领导的销售部门的小李就因为在本部门业绩排名倒数第一,就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老板用这种末位淘汰的办法辞退员工,符合《劳动法》吗?


指导意见


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伪造篡改遗失销毁病历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家暴离婚案,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怎么判?遭遇“一房数卖”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也予以明确。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11月30日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纪要共8个部分36条,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房地产纠纷案件、物权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及民事审判程序等方面内容。


医疗纠纷
伪造篡改遗失销毁病历要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14年4月,顾女士因羊水破裂,住进苏州市中医医院。5月1号上午,顾女士出现胎心率偏高的状况。丈夫施先生致电妇产科主任胡医生要求进行紧急处理,胡医生在电话中答应了5分钟就到,但直到4小时以后才赶到医院进行手术。在进行剖宫产后,顾女士产下一名死婴。随后,胡医生和当班医生伙同护士篡改、伪造患者病历,结果竟忘记将原件拿走,伪造病历一事因此败露。


指导意见


11月30日公布的纪要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


纪要规定,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伪造、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家暴离婚
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不判给施暴方

真实案例



1999年,金某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月登记结婚。2006年2月,两人生育一子。婚后,丈夫金某脾气暴躁,经常对妻子陈某拳脚相加,无奈之下,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金某曾承认殴打过陈某。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儿子由陈某抚养


指导意见


纪要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这份纪要规定,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纪要同时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房产纠纷
“一房数卖”合同履行问题

名词解释


“一房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给了不同的买受人(即买方)。由此引发买受人要求确认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优先履行自己的房屋买卖合同、赔偿损失等纠纷。


真实案例




2013年3月份,被告吴某与原告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延庆县某小区内的楼房一套出售给原告刘某。在刘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吴某遂将房屋交付给刘某使用,与此同时为表诚意,将自己的房产证交给刘某保管,并承诺三个月后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3年6月份吴某在刘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同另案原告赵某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本已经卖给刘某的房屋再次出卖,吴某在收取了赵某15万元购房定金后便不知所踪。


指导意见


纪要规定,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在合同效力方面,纪要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纪要还关注了这些问题


在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方面,这份纪要对农村房屋买卖、违法建筑相关纠纷、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


在违法建筑相关纠纷方面,纪要规定,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法院不予受理,由行政部门解决;但是,违法建筑致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也是保护产权的重要内容。




针对实践中认识比较混乱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这份纪要明确,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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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ID:newsxinhua)

本文编辑:李天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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