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说的有道理吗?当然有。近距离地观察一个真实的东西,比拿着放大镜看它的照片要真切百倍。人们喜欢真实的东西,因为它能让我们产生情感上的共鸣以及智识上的理解。
如果一个人想让别人感受到自己的痛苦,再没有什么比把这些痛苦直接放在对方面前更好的方式了。所以,如果检察官把被害人身体上的伤痕作为证据直接向法庭出示,那比出示任何照片、医生证言都更能激起审判者对被告人的憎恨。
但是,它算什么证据种类呢?被害人是活人,活人能作为证据吗?
其实,检察官向法庭出示的并不是被害人这个活人,而仅仅是他身上的疤痕。此时被害人的疤痕属于什么?当然是物证。
所谓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实物或痕迹。比如犯罪使用的工具(如刀、枪、毒药等),罪人在作案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脚印、指纹、体液等),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物(如被害人尸体、抢劫所得财物等)以及犯罪人在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犯罪人遗留在现场的手套、帽子等)。
有些物证在实践中不常见,或者虽然常见但却甚少被人关注。被害人身上的痕迹就是其中之一。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比如刀伤导致的伤疤、咬合导致的咬痕、烧伤导致的疤痕等等。这些痕迹能够通过形态、长短、大小等外部特征证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它们与在现场提取的脚印、指纹等痕迹物证唯一不同的就是,它们附着在活人的身上,而其它痕迹则附着于无生命的物体身上。但是不管痕迹附着在哪里,只有符合物证的概念,原则上就完全可以作为物证向法庭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