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笔者跟同事讨论完作为被告如何处理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过了几天,又接到担保公司的回复“诉请金额的判赔依据不足,担心出现保全错误,无法全额开具保函”。方图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代理原告处理的,所以笔者以往也很少留意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在“保全压力”“好奇心”的驱使下,笔者特意检索了相关法律依据和目前的司法判例,希望从中一探究竟。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财产保全制度的推广,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也渐露苗头,常见的有恶意诉讼、超诉讼标的额保全、错误保全案外人财产、未及时解封等。因此,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行为人财产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十分简单明了的规定背后,又引发了新的问题:该类案件如何定性?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损失赔偿又是怎么计算?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纠纷。
债的产生通常来源于:侵权、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很明显,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不属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范围,因此,应当将其纳入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
其次,
该类案件纠纷适用过错原则归责
。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侵权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第2款则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
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
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
,依照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过程推定原件还是无过错原则的适用都需要在法律条文有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在民诉法第108条未明确适用各种归责原则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应该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归责。
而在实务中,自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中,基本也形成了统一的认识,认为该类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结合民诉法第108条的相关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的举证要件为: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人申请财产保全行为确有错误;
3.被保全人遭受了一定损失;
4.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回复: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
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该类案件是属于专属管辖,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不同。
(2015年至2024年期间案件数量)
(一审判决支持率仅为54.31%)
根据alpha法律平台的图表显示,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案件量在2020年之前每年都在大幅上升,以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都收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完善财产保全制度,防止滥用诉前保全、诉讼中保全等问题的建议。
在现已公开的案件中,可以发现获得法院全部或部分支持的案件比例仅有54.31%,而全部驳回的比例高达43.58%,可以看出,实务中对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较大的分歧,最常见的分歧有“败诉或部分败诉是否属于过错”“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是否属于过错”“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应采取何种标准判断”等。
提到“申请有错误”的认定标准,大多数人第一反应都会想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是否属于过错?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中尤为明显,这一点从担保公司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函费用要比普通民商事案件的保函费用标准要更高,审查标准更严格等也可以反映出来,毕竟一旦被法院认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担保公司也是需要在担保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但实际上仅是这样吗?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争议当事人各方的法律知识、法律分析与判断能力各不相同,在提起诉讼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的预判能力也各有差异,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裁判的最终结果一致。如果单单以诉讼请求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之间的差异情况确认财产保全申请人有无与过错程度,实际上否定了对申请人主观因素的考察,容易导致以最终裁判结果来判断保全申请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果归责。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公报案例
(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判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
不仅要看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是否得到支持,还要看其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判断申请保全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损失,要
根据其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对象及方式等考察其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适当。
申请保全人提起的诉讼合理且申请财产保全适当的,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系存在过错。”
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面来考虑:
1、保全申请人的起诉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申请人出于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滥用财产保全制度,通过蓄意制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恶意超标的额保全等方法,利用法院强制措施冻结、阻断竞争对方资金链,最终达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目的。基于恶意诉讼而申请的财产保全明显存在主观恶意,违背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初衷,具有明显的不法性。
2、保全申请人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违反了自己应负的注意义务,一般体现在:
✦行为人财产保全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行为人所针对的诉讼标的额、申请法院保全的财产以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恰当、合理;
✦行为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是否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和诉讼上权能的滥用等。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
根据行为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材料来考察其提起的诉讼是否合理,或者结合申请保全的标的额、申请时间、保全对象及保全方式等各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适当。
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法条并未明确规定损失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标准。因此,具体的损失赔偿都是由审理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具体把握,通常是由
直接损失:被保全的财产损坏、贬值等
和间接损失:
因财产被保全而导致的违约金损失、利息损失等
合理费用两部分组成,此外还有被保全错误的第三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根据被保全财产种类的不同来区分赔偿标准,笔者从各地法院的判决中选取了民商事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被保全财产的赔偿标准作为参考:
1、被保全的财产为现金、存款等,赔偿标准为利息损失。
如上文提及的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保全人的资金,影响了被保全人对资金的使用收益,必然造成相应的利息损失,申请保全人应当赔偿。被保全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资金系向他人借贷或被冻结之前已签订合同借贷他人的,该利息损失为实际损失,
但该利息损失加上被冻结资金的银行利息之和不应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年利率24%上限;否则,被保全人的资金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未约定期内及逾期利率的情况下资金占用利息为年利率6%的标准确定。
/
2、被保全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赔偿标准为被保全房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保全开始时的房产价款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同样还是
公报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18号
中,最高院认为:被保全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请求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损害申请保全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被保全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处分,并控制相应价款。
错误财产保全赔偿的是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且该损失的发生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保全人依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有权选择对被保全财产是否处分,被保全人未请求或者其请求不当而未获人民法院准许的,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价值贬损,系被保全人应自行承担的风险,与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
申请保全人不同意被保全人自行处分的,则被保全人因不能行使处置权而发生的财产损失与申请保全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财产保全错误时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全人的实际损失,应为被保全财产在保全开始与保全结束两个时点的价差,以及开始时的价款对应的资金利息损失。
根据该观点,针对不动产的财产保全,即使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况,
但如果被保全人未向保全法院申请对被保全的不动产进行处分或因被保全人的原因导致申请未获得保全法院准许的,该不动产的价值贬损由被保全人自行承担
,与申请保全人无关,申请保全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因财产被保全限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标准为该部分违约金。
在
(2018)沪0117民初10403号
案中,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可知,红墅公司对案外人袁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在于新增了唐秋丰的财产保全查封,最终致使涉案房屋无法按约完成变更登记,
故唐秋丰的保全查封行为与红墅公司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唐秋丰的再次查封阻止了付款条件的成就,
最终导致原告与袁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故唐秋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损失1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在
(2020)津0105民初251号
案中,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在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向千秋源公司释明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后,千秋源公司仍继续限制了诉争房屋的交付。故而
兴泰吉鸿公司未能如期交付刘洁房屋产生的违约责任包括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损失,应系刘洁因千秋源公司的错误保全行为导致的损失,
刘洁依照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永诚财险公司承担房款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对于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的权益十分重要。作为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保全标的额、保全措施进行合理考虑。作为被保全人,发现财产保全错误时,应及时向保全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尽可能减低因错误保全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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