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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超全:工伤,能赔哪些钱?操作流程大汇编!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法律  · 2018-06-25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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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微信公号“ 劳动法观察与研究(ID: laborlaw001 ”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


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这个数据,直接影响职工工亡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 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727920元,相比上年度的672320元,增加了5560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资为7706元,则 丧葬补助金为7706元×6=4623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依据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经济运行稳中向好、好于预期》(2018年1月18日):


八、居民收入增长加快,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快于城镇


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比上年名义增长9.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比上年加快1.0个百分点。按常住地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 ,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3%。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1,比上年缩小0.0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2240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3%。

第一篇:工伤赔偿标准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2、 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 :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 :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6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5.6%。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 672320 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第二篇:工伤认定实务要点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 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 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 “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 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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