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共同饮酒人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用一例例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提醒市民,饮酒要适量,应做自己生命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梳理这些案件不难发现,同桌喝酒的人一旦发生意外,一起喝的人真有可能摊上事儿!
2023年4月某日中午,李某组织召集程某、陈某、樊某辉、张某全、陈某祝、陈某华、王某荣等八人共同在李某的妻子汪某霞经营的餐厅聚餐,当天几人共饮用两斤装的衡水老白干两瓶、啤酒一箱,存在大量饮酒行为,饮酒期间,陈某、陈某华及王某荣等人中途离场。
下午两点多饭局结束,其他人陆续离开。当天下午5点多,餐厅服务员惠某某发现程某仍在餐厅包间内,且经呼叫无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程某送至医院后被宣布死亡,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经检验,
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
程某的亲属王某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等人共同赔偿因程某意外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77078.7元。
审理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未规劝饮酒者适量饮酒,在明知程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未尽到注意看护、照顾义务,
将程某一人置于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钟时发现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酌情认定李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金额为66642元。
陈某祝在酒席结束后,明知程某已经醉酒,但只是告知服务员照顾下程某,未尽到看护的义务,
酌情认定陈某祝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
汪某霞作为案涉聚餐餐厅的经营者,应对前来聚餐的人员尽到一定的照顾、看护义务,但在程某醉酒后,放任其独自一人待在包间内直至下午5点左右发现其死亡,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考虑到本次聚餐该餐厅并未收费,酌情认定汪某霞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
樊某辉及张某全在酒席结束离场时也明知程某醉酒,且张某全也陈述离场时服务员喊程某多次也喊不醒,
故张某全应承担2%的赔偿责任,金额为26657元,
樊某辉系中途加入,
应承担1%的赔偿责任,金额为13328元。
陈某未饮酒,且在酒席开始后不久离场,对后续所发生的事情无法预见,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陈某华及王某荣也未饮酒,且也是在中途离场,故也不应承担责任,
但陈某华及王某荣表示愿意承担5000元的补偿责任。
最终判决
李某赔偿66642元;陈某祝、张某全、汪某霞分别赔偿26657元;樊某辉赔偿13328元;陈某华及王某荣共同补偿5000元。
宋某淇与王某生系同一小区邻居,双方相识。
2023年2月,宋某淇至王某生家中帮忙搭瓜棚,王某生为了表示感谢邀请宋某淇晚饭在家中就餐,宋某淇在醉酒后趴在餐桌上睡着,王某生及其妻子将宋某淇安置在客厅,未联系宋某淇家人,亦未及时送医救治,次日清晨发现宋某淇不省人事。王某生报警及拨打120,并使用宋某淇手机通知宋某淇儿子即宋某徽。
医院确认宋某淇死亡后,经检测,
宋某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3mg/100m1。
宋某徽与王某生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徽提起诉讼,请求王某生赔偿宋某淇醉酒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269022元。
审理法院认为,
死者宋某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生命安全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其放任自己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王某生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未能合理控制饮酒参与人员饮酒的数量。同时,在宋某淇醉酒后,王某生没有积极设法联系宋某淇的亲属,在其将醉酒的宋某淇留置家中的情况下,对于宋某淇的照顾、看护、及时送医救治等义务应当由王某生承担,其放任宋某淇处于醉酒状态至次日死亡,未尽到照顾管理义务,
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王某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王某生赔偿宋某徽损失89440元。
2021年3月5日晚上19时许,于某组织赵某昌、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至饭店吃饭喝酒。就餐过程中,张某强、赵某昌电话联系王某霖,邀请王某霖一同就餐。
王某霖驾车19时29分到达饭店,张某强在饭店门口迎接,后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共同饮酒、就餐。几人共饮五斤白酒,其中张某强、于某、
陈某蕊各一斤,剩余五人共饮二斤,每人约饮白酒四两。
王某霖与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另饮啤酒十瓶。
当日21时30分,宴饮结束后,赵某昌、徐某涛搭乘赵某明驾驶的车辆离开,王某霖进入自己车内,并驾驶自己车辆离开饭店,其他人也各自离开。仅几分钟后,王某霖驾驶的车辆撞击路南侧桥北头,致使车辆失控冲进河沟,造成王某霖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王某霖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王某霖的近亲属以与王某霖共饮的于某、张某强、贺某、陈某蕊、赵某昌、徐某涛、赵某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提醒和注意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该七人赔偿各项损失608791.25元。
审理法院认为,饮酒者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王某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其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自身存在严重过错。
于某作为酒局组织者,赵某昌、张某强作为王某霖饮酒的召集者,均应当对受邀请参与饮酒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在明知王某霖酒后驾驶机动车,但未进行劝阻或护送其安全离开,未尽到劝阻及照顾的注意义务,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其应对王某霖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酌定由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36608元。
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虽然与王某霖初次见面,但均在一起共同饮酒,其先行行为产生了后续义务,对于王某霖酒后驾车行为未尽到劝阻义务,
法院酌情认定由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24405.3元。
最终判决
赵某昌、于某、张某强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36608元;贺某、陈某蕊、赵某明、徐某涛各赔偿王某霖亲属王某胜、李某凤244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