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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考虑要不要投资CDR?看证监会权威解答!

并购基金  · 公众号  ·  · 2018-06-13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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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重要制度创新


刚刚,证监会发布了创新企业试点首批投资者问答,系统解答了DR的运作机理及此次CDR推出的战略意义。以下是问答详细内容。


1.能否介绍一下此次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答:根据《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8〕2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重要制度创新。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蓬勃兴起,代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对产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支持这类企业在境内发行上市,将有利于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有利于增强境内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提升境内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能够分享新时代经济发展成果。

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得到加强,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理念能力提高,市场容量稳步扩大,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已经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今年两会期间,很多代表、委员也都提出了这方面的改革建议,推进这方面的制度创新已经水到渠成,形成广泛共识。

根据《若干意见》要求,证监会制定、修改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和监管规则,基本构建起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性文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保障试点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2.什么是存托凭证?

答: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转发《关于开展优质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8〕21号),对存托凭证进行了界定,明确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3.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存托凭证的起源及其发展现状?

答:存托凭证诞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的美国,当时,英国法律对英国公司在境外设立股东名册并据此发行证券有所限制,而美国投资者也并不能随意投资外国有价证券。为解决英国公司的国际融资需求,同时也使美国投资者避开国内投资限制,美国市场引入了存托凭证这一金融工具。具体做法是,由美国一家商业银行担任存托银行(即存托人),英国公司把股票存于该银行的海外托管行,该存托银行在美国市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代表该英国证券并可以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托凭证交易最为活跃的地区以欧美为主。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交易量遥遥领先,是美国投资者投资境外公司的重要方式。

4.存托凭证有哪些类型?

答:存托凭证自诞生以来,经过不断的创新发展,形成了不同的类型。(1)融资型和非融资型。以存托凭证是否具有融资功能为标准,如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进行融资,该种存托凭证即为融资型;如果未因存托凭证的发行而融资,则该种存托凭证为非融资型。(2)参与型和非参与型。分类标准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存托凭证发行中的主导程度或者所承担义务的不同,如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过程,并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则该种存托凭证为参与型存托凭证;如果不参与存托凭证发行,则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3)非上市型和上市型。这一分类主要来自美国存托凭证的监管实践。如果存托凭证仅进入柜台市场(OTC)交易,则该种存托凭证为非上市型存托凭证;如果存托凭证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该种存托凭证为上市型存托凭证。

从存托凭证的实际运用来看,各国资本市场最常见的是融资型、参与型、上市型的存托凭证,即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作为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在境内公开发行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并接受发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管。

5.存托凭证与股票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答:存托凭证与股票均为权益性证券,但与股票相比,还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二是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6.什么是存托协议?

答:存托协议是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存托凭证持有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的约定。

从境外实践来看,存托协议一般包含如下条款:一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的名称、注册地、成立依据的法律和主要经营场所;二是基础证券的种类;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数量安排;四是存托凭证的签发、注销等安排;五是基础财产的存放和托管安排;六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是存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八是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九是基础证券涉及的分红权、表决权等相应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十是存托凭证持有人的保护机制;十一是存托凭证涉及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税费处理;十二是约定事项的变更方式;十三是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相关安排。

7.什么是存托人?存托人承担哪些职责?

答: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境内法人。

从境外实践来看,存托人一般承担如下职责:一是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二是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的托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四是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五是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相关文件;六是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为持有人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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