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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死刑起刑年龄降低至12岁,是否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7-07-02 19:59

正文


题图:《闯入者》


将死刑起刑年龄降低至 12 岁,能否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


知友:土伯虎


我们讨论的是降低死刑适用年龄是否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不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不是同一个问题,后一个不予讨论。



贝卡利亚(刑法学祖师爷)曾经曰过:“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因为其不可避免。”


我们从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1、公众维度。


公众期望恶性犯罪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当然是很正常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这个时代的科技或者政府管理水平,远没有达到绝对的水准。


比如癌症,即使你的生活习惯再健康,它仍然有可能发生在你身上,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为这是人类的基因的问题。同样,人类复杂社会更复杂,有些是天生犯罪人(龙布罗梭论),有的是精神异常,有的是利己主义者犯罪。所以,免疫恶性犯罪,至少在现在的人类治理水平的程度下是不可能做的到的。


2、管理者维度。


刑罚的严酷程度其实与犯罪率的相关度较小,而与管理的有效性相关更大。我们举个例子,犯罪最为猖獗的时代往往是乱世(如北洋时期),当地统治者往往会采取远超今日的残酷刑罚,如西北三马就采取过“点天灯”的刑罚,但是其治安水平远不能与今日的西北相比。我想大家冷静想一想就知道为什么。


3、犯罪人维度。


大多数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或策划犯罪时,消解其规范心理的不是“我可能会判的很轻”,而是“我可能会逃过追捕或免责。”


注意,在所有的犯罪种类中,公众较为关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其实只是占了犯罪总量的一小部分,实际上中国是世界上恶性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并没有计算一般犯罪(如诈骗、盗窃等)。


恶性犯罪是不同情况的,人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规范都是“内在视角”(哈特论),但恶性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外在视角”。用老马的观点来说,就是此人向全社会成员开战了!


他犯罪的欲望(指的是事前事中,而非事后)压过了他对生死的考量,他对社会规范的唾弃使他根本不屑于援引,所以此时的刑罚规定是死是绞还是磔,对于他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


大家可能很难理解犯罪人的心态,因为你们用的是“内在视角”,想当然地用了一个模型:像做生意一样,犯罪人衡量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若增大其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其犯罪欲望。但根据刑法学和犯罪学实证,犯罪模型并不是如我们想象的一样。


实际上,犯罪人的“理性”止于被抓住,也就是说他们确实会衡量成本收益,但是这成本只包括策划犯罪到跑路的过程,并不包括被抓捕后会如何。至于被抓捕后如何装可怜忏悔,那是由于被抓获导致的,此时的心态对与当初犯罪动机萌动毫无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


1、犯罪是与人类文明伴生的现象,现阶段无法消除,只能降低发生率;


2、降低犯罪率与行政效率有关,而与刑罚的严酷性的相关度很低;


3、对于一般犯罪,法的威慑力不来自刑罚,而是来自与其必然性;


对于恶性犯罪,法律规范内容如何其实对于犯意的影响很小。


答:不能减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刑罚的本质(法哲学内容预警,不想看的同学直接看结尾)


假设明天我们国家的法秩序崩溃了,你会去杀人吗?我想任何一个心理健康的社会成员都会说否(说会的赶快去看心理医生,可能是心理疾病,不是开玩笑!)。


因为人类社群的维持不是以暴力为基础的,而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即使国家不存在了,你也会和你社区里的朋友一起讨生活,因为你知道一个人在大自然里是无法生存下去的。


所以,你对自己的要求(我们把他称之为良心)绝不只限于不杀人这么低端,而是谋求更加广泛的合作,想想大草原上的动物。而当你这个社群太大,互利模式无法生效了,你才需要用拳头教训别人明白规矩。


让我们再直白一点吧,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要用刑罚才能维系的话,这种社会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只能存在很短的时间,犯罪者(公意意义上)永远是绝对少数。


对于这么少的人,我们为什么要特意立法呢?为什么不一抓到就杀掉呢?


原因是人类文明最大的秘密:人类语言的不确定性。没错,人类语言是具有开放结构的,所以高华说世界上最大的权力就是解释权。


A把B捅死了,A是杀人吧,没毛病。A扔了一块石头,不小心把B砸死了,是不是杀人?这里头名堂就大了,如果A是解释者的亲友,那就不是;是仇敌,那就是板上钉钉的杀人了。


久而久之,我们发现两个问题:一、谁说了算?(司法权)二、怎么说才算(审议权)?


于是我们掏出香烟盒,把一条文字写在上面:只有最年长的人说了才算(法官),然后要经大家投票同意(陪审团)。这就是哈特所谓之次级规则,即初级规则(刑法)的程序性规定。


法官屡次对事件进行裁判,公众进行投票(依照公平的观念),逐渐有些案件被定为杀人,有些却不是。最终有一个聪明人,总结了诸多案例,然后提议把一条规则写道香烟盒上去:“故意的、导致他人非正常死亡的,是杀人。”公众同意,于是此人为法律家,由他来解释初级规则(古罗马法律起源)。


一开始,凡是犯罪都杀掉了事,都后来法律家发现问题不对了。A偷了B一块猪肉,C放火烧死了D、E、F、G。结果A和C都被砍掉了脑袋。之后,只要社区里有人骂人或顶撞了法官,他马上就变成了穷凶极恶的匪徒。


社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很多人想不懂为什么。法律家解释,你们这样是不行的,瞎搞,刑罚也要按照严重的程度……去产生。


于是刑罚分了阶层,至此罪责刑三位一体产生,我们的故事讲到这里。


所以刑罚的本质是什么呢?知不知道古罗马有种刑具,下面是木枷,可以papapa打人屁股,上面是一把斧头,可以砍人头。没错,就是臭名昭著的“法西斯”。


这种法西斯一开始就作为罗马共和国的处刑刑具(分为打屁股、砍头两种刑罚一体之刑具),后来成为罗马执政官、皇帝的权威象征,一般举在鹰旗后面,非常装逼非常拉风。然后后来被墨索里尼和小胡子搞臭了。


所谓刑罚就是两面性,一方面是惩罚犯罪人的实用性(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另一方面是象征执政者的权威。然而后者的功用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是政治性的功能。不信你看,越能采取牛逼刑罚的国家,他的首脑就越牛逼。比如三胖搞出炮决,犬决这种花样,巴格达迪各种玩法,非常牛逼。


我扯上面一大通的原因是什么呢?


这柄法西斯砍的人头越多,越容易砍向你。


1、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万一砍错了呢?


赵作海、聂树斌、呼格案。远的不说了,任何知道窦娥冤的人,都应该好好想一想重刑主义的立场。很多人责备法律人住在高档社区,以废死博名出头。


话分两头说,如果法律人真是住在高档小区,而且他们又能“操纵法律”。你猜是把所有贫穷的、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杀光对他们有利,还是废死对他们有利呢?


2、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是砍“鸡奸”“猥亵”者呢?


砍直男癌、女权婊呢?你又嚷嚷不是一回事了,人类社会有一个定律,叫做对上要求民主对下要求压迫。谁都觉得多米诺骨牌倒下去刚好到自己这儿停刚刚好,前面的死的越快越好。但问题是,这多米诺骨牌倒下去,可从来不会问下一张的意见。


3、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是砍“莫须有”罪的人呢?


任何人都可以是犯罪者,只要我有心解释。真的,你现在主张降低死刑适用年龄,我就定你为寻衅滋事罪;你发张二次元的图片,这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十年前,一个流氓罪,在座的一半的人都要进号子。法西斯来,如山倒;法西斯去,如抽丝。请神容易送神难,杀人容易接头难。


记住,刑罚是一把法西斯,吃的是血肉,而且越吃越大越饿。


当然,我并不是一个废死主义者。我始终认为像这样的事情,个别人说了不算,最终都是要经过公众的公意考量的。


但是我希望各位在公共场合发出声音的时候,除了站在个人愤慨的角度(个人安全),能也站在宏观角度(国家治理),远程角度(远期个人利益)综合地考量问题,毕竟所谓公民社会,也是要从每一件事情上一点一滴地作为理性纳税人地角度考量开始地。理性得出你的结论。


当你扳着指头数,砍头能救多少家庭,但你算过法西斯会毁掉多少家庭吗?你的一句话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巴西地蝴蝶扇动翅膀就能引起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毕竟社会和游戏不一样,不能读档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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