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顾客支付的价款归店主所有,但店主具有所有权并不代表钱款由店主实际占有。
实际上,它是由支付宝这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实际占有和管理的,你交给店主的钱都进入了支付宝的资金池,你手机上收到的到账信息也仅仅是个数字而已,它只代表着你拥有那个数字所对应的债权而已。正如我们的银行存款,一旦存入银行以后就归银行占有和使用,你是银行的债权人。你平时随用随取是因为银行及时履行了债务人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你存在银行的现金实际上归你占有。理论上,银行破产以后,你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支付宝也一样。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要论证店主对进入本人支付宝账户钱的所有权容易,占有不容易,更何况还是别人账户的钱。
有观点认为,“顾客在商店里支付钱款,他在店的柜台扫码支付,当面扫码意味着顾客交钱了,这个钱好比是交在店里的柜台上的,这个钱就是店里的。”论证完毕。
如此当然简单!但上述论证用的是“好比”这个词,但为什么可以“好比”却没有给出理由。为什么在这里“好比”就相当于钱交在柜台了,而其他人好比钱箱子被凿了个洞就不能好比了呢?为什么好比一下就可以越过了论证过程?作者却并未给出理由。由此可见,给结论容易,论证却没那么容易。
笔者侵向于是一种债权,支付码既是第三方平台提供的一种工具和渠道,也是店主对第三方平台享有的债权。他就是说,行为人釆取调包的方式偷走了店主的债权。债权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这无论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均不存在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