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在通过抖音短视频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当天种完 当天就可以吃饭 一颗可用40年”“就像真牙一样扎根于口腔”等内容,构成医疗广告含有功效断言的情形,并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
2024年4月,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7500元
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视频、海报、展板等形式发布某品牌医疗器械广告,使用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驰名商标”字样作宣传,并通过专家医生介绍点评、患者使用效果对比的方式进行推荐、证明,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名义、“驰名商标”字样发布广告,以及医疗器械广告中使用专家、医师、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
2024年4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5万元
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售卖某品牌益生菌(保健食品),宣称能“减轻炎症”“减轻和减低换季皮肤问题的发生”,构成保健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形。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024年4月,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000元
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网店销售某款固体饮料的广告中宣称“低脂零糖、高效吸收”,但该产品的脂肪、糖含量均不满足“低脂”“零糖”条件,所宣称的“高效吸收”也无相关依据,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2024年10月,扬州市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5000元
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通过投放户外广告以及在经营场所设置广告牌的方式发布酒类广告,宣称其经营的酒产品“醉得慢 醒得快 有点甜”,构成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的广告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024年7月,扬州市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97万元
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视频广告,视频中含有“学古琴成人只要99元,大家快来报名”招生内容,并且利用24名学员取得的成绩对培训效果作证明,但当事人发布的视频广告中所提到学员均未在当事人处接受培训,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