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山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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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添加剂新标准已实施,需重点关注这些事项→

山东市场监管  · 公众号  ·  · 2025-02-17 18:05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介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主要内容及变更情况。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新版标准的实施日期和过渡期安排

标准已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按新版标准执行,但已生产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继续销售。

关键观点2: 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变化

新版标准删除了落葵红等物质,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

关键观点3: 部分食品添加剂的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罐头类食品、食醋、果蔬汁(浆)、蒸馏酒等食品中,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受到限制或禁止。

关键观点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限制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的使用被禁止或限制了最大使用量。

关键观点5: 多种甜味剂混合使用的注意事项

同时使用甜味剂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单一甜味剂的最大使用量。

关键观点6: 食品用香料和加工助剂的变化

部分食品用香料和加工助剂的使用要求有所调整,包括一些物质的禁用和限用范围的变化。

关键观点7: 部分食品类别的调整

新版标准对部分食品类别进行了增加或删除,如增加了其他淀粉制品等。


正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已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自2025年2月8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版标准执行;2025年2月8日前已经生产的食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等物质,新版GB 2760已将其删除,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将其添加到食品中。




二、部分食品添加剂已调整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一)罐头类食品,不得使用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食品添加剂;

(二)食醋,不得使用冰乙酸;

(三)果蔬汁(浆),不得使用纳他霉素;

(四)蒸馏酒,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五)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不得使用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六)凉果类、话梅类,不得使用滑石粉。




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使用被严格限制



(一)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多种食品中被禁止使用。具体包括: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均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腌渍的蔬菜。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以脱氢乙酸计),调整为0.3g/kg。




四、多种甜味剂同时使用注意控制总量



在相同食品类别中,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阿斯巴甜,或同时使用甜味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乙酰磺胺酸和安赛蜜时,混合使用的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阿斯巴甜或安赛蜜的最大使用量。




五、食品用香料使用要求有变化



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琥珀酸二钠等)。




六、食品加工助剂使用要求有变化



(一)1,2-二氯乙烷、矿物油、磷酸铵、抗坏血酸、抗坏血酸钠等不再作为加工助剂使用;

(二)β-环状糊精不得在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的加工工艺中使用;

(三)过氧化氢作为加工助剂使用时,使用范围限定用于淀粉糖、淀粉、油脂、海藻、胶原蛋白肠衣、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加工工艺。





七、部分食品类别进行了调整



(一)增加了其他淀粉制品(如凉粉等)、其他粮食制品、肉丸类等;

(二)删除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配制酱等部分食品分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的分类目录查询、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和加工助剂。新版标准有许多新变化,以上内容未列明所有调整事项,企业请及时查询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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