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福建医保局发布《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落实第二批国家集采。本次采购
以全省参加国家集采的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总量为基数
,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比例计算下一年度的约定采购量;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
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对于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
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
,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
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
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福建通过全国
价格联动、医保谈判
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
下调最高销售限价
;对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不超过中选药品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
在医保支付标准方面,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首年
,对同一通用名下
未过评的非中选仿制药品
,其医保支付标准按
不超过中选价格确定
,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最高销售限价高于中选价格的,
以最高销售限价
下调30%
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其中对原已执行的医保支付标准低于按30%下调后支付标准的维持原支付标准;调整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中选价格的,以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
(二)药品范围
本次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确定的32个品种,今后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统一部署安排执行。
(三)采购周期
执行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全国仅
一家
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
1年
;
两到三家
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
2年
;
四家及以上
企业中选的品种,本轮采购周期为
3年
。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将对应我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及时在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
以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上一年度同通用名药品使用总量为基数
,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比例计算下一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首年
,对应我省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按照同通用名在全国
仅一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基数的50%、两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60%、三家企业中选的品种按70%、四家及以上企业中选的品种按80%
分别计算。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应
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对于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
调整至对应我省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
,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
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医疗机构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
2.签订购销合同
卫健、医保部门将约定采购量分解落实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组织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3.确保完成用量
各医疗机构应将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对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情况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相关规定参照闽政办〔2019〕31号文件执行。
中选药品实行
零差率
销售。对于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通过全国
价格联动
、
医保谈判
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
下调最高销售限价
;对于同通用名竞争组药品,按
不超过中选药品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
。属于集中采购同通用名药品的可按照我省药品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定增补挂网。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药品费用对按病种(DRG)收付费影响较大的,可适当调整按病种(DRG)收付费标准。
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
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对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显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按2-3年过渡期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平稳过渡。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首年
,按以下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1.以中选价格作为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2.同一通用名下
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
非中选仿制药品
,其医保支付标准按
不超过中选价格
确定,最高销售限价低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3.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经价格联动、企业主动降价后的最高销售限价高于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