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常态化开展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3.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5.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优先支持: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三、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四、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
五、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六、奖励扶持:
(一)认定方面:
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2年,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效期3年。
(二)资金方面(当年认定、次年申报):
财政扶持资金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500万元。
1.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2.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
3.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
4.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七、问题汇总:
1.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否需要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成果转化项目与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无关,是不同的扶持政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只和企业申报的项目有关,不需要先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项目产品所需的检测报告有什么要求?
需要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检测的产品名称应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