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亚洲保理
亚洲保理是前海注册的第一家商业保理企业。凭借积累多年全球化的供应链管理经验, 创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以及跨界互联网金融的视野,亚洲保理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应收账款融资解决方案,让企业将优质应收账款变现,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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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司法大讲堂】判例解读(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7号

亚洲保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3-24 21:23

正文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保理商 :××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被告/买方: 宁波市××股份有限公司


买方与卖方宁波××电器有限公司因业务往来,签订一系列《采购合同》,约定卖 方向买方出售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合同签订后,卖方依约履行。 2013年5月6日,保理商与卖方签署《国内保理授信函》及《保理协议-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保理协议》],约定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国内保理业务,即卖方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最高授信额(循环授信)48000000元的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服务。买方作为核定顾客,其对应的账款信用限额为26500000元。

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8日,根据《保理协议》的规定,卖方与保理商分6次向买方发出《转让通知》及附件,通知买方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了《国内保理授信函》及《保理协议》,列于附件中的所有发票及其在相关销售合同下的相关权利已经转让给了保理商,保理商成为买方的债权人,该等经转让的发票项下的付款应直接向保理商作出,支付到保理商指定的账户。 但其后买方未按通知要求将应收款帐支付给保理商,保理商将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例买方支付应收账款本息。

买方答辩称:一、保理商在保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充分防范风险,其仅凭卖方提供的采购合同等证据向买方主张债权转让存在重大瑕疵。保理商提供的对账单仅就某一合同项下的货款金额进行确认,并不能反映签订对账单当时买方是否支付过货款、尚欠货款金额等事实。发生如此巨额债权转让,保理商仅以邮寄方式向买方的买卖合同业务经办人寄送转让通知,而不是进一步向买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核实。而买方管理也比较混乱,业务经办人在收到转让通知时认为涉及的货款已经支付,既未回复保理商,亦未上报买方高层,而保理商以为转让通知已经送达,债权转让已经生效,一再以邮寄方式向买方业务经办人发送转让通知,从而产生恶性循环。

二、买方在收到各份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已根据卖方的指示以预付款、汇款、交付承兑汇票和债务抵销等形式支付了货款,相关权利义务已全部终止,债权已经消灭,债权转让已丧失前提条件,保理商无权向买方主张涉案各合同的权利。请求驳回保理商的诉讼请求。

保理商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国内保理授信函》《保理协议》,证明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商依约获得卖方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采购合同31份,拟证明卖方对买方享有应收账款;

3.保理商和卖方向买方出具的转让通知6份及投递结果查询单5份,拟证明保理商与卖方一起已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情况告知买方;

4.对账单3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证明买方盖章确认卖方已经履行采购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并已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

5.付款水单14份及卖方相关的销票清单、卖方与买方之间的邮件往来,拟证明买方曾通过电子邮件按照卖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向保理商支付账款29032107元;

6.寄送债权转让通知的ems快递面单(投递局联)6份,拟证明买方实际收到了保理商寄送的6份债权转让通知,并在快递面单上签字或加盖收发章;

7.卖方出具给保理商的转让函6份,拟证明卖方在签发转让通知时,向保理商出具转让函,确认买方尚未向其支付系争发票项下的款项,买方辩称的已经支付的款项并非本案项下的款项。

经庭审质证,买方质证认为证据6仅能证明保理商向买方寄送了文件,至于文件的内容是否为保理商所称的债权转让通知,则无法证明;对证据7卖方出具给保理商的转让函上卖方印章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转让函发生于保理商与卖方之间,买方当时并未参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与关联性。

同时买方为证明其辩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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