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按:仿真枪案的关注度不断在降低,《民主与法制》这一组专题文章又让公众重新凝视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谢谢李蒙记者的全面报道。
在所有的仿真/玩具枪案中,刘大蔚是最冤的一个,只因网购仿真枪就被判无期,现在还在蹲监狱,比天津大妈冤得多,恳请@福建高院 尽快开庭,尽快让毫无犯罪故意的刘大蔚重获自由。
从刘大蔚网购仿真枪判无期案的申诉和再审,到天津大妈赵春华气球射击摊案,我不断呼吁个案推动法治:1、公安部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先恢复至2001年的标准,枪口比动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2、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仿真枪的定罪量刑区别于真枪;3、枪支管理应分类分级,仿真枪的管理区别于真枪。
期待2017年美梦成真!
仿真枪案,今后应该怎么办?
李蒙 记者
《民主与法制》
2017年第14期
仿真枪案之所以引起巨大争议,与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有重大关系,法院往往以这个标准来定罪量刑。但代理了王国其案、刘大蔚案等十几起仿真枪案的周玉忠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法权,不能制定法律,法院应当依法审判,公安部制定的内部文件不应该成为各级法院的判案依据,也不应该成为法院判决是否公正的原因。
我国1979年制定、1980年开始实施的刑法并没有对枪支进行定义,涉及枪支武器条文共8条,涉及罪名51个,其枪支弹药一般理解为仅限指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不包括以压缩气体为主要动力的非制式仿真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猎枪、气枪作为体育用品在中国的商店里公开销售,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1996年,枪支管理法首次提出了枪支的法律定义,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已经跟刑法中对枪支的定义有了很大变化,不仅包括刑法中的制式枪支,也包括非制式枪支。气枪从此被列入枪支管制,不再出现在商店内公开出售。但这里所指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等的非制式枪支,并非指所有的仿真枪,更不指玩具枪,其对枪支定义的最核心因素,依然是“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编号为“公通字[2001]68号”),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毫米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此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份文件提出了首个枪支鉴定标准,折算成现行的“测定枪口比动能”,是16焦耳/平方厘米。枪口比动能,就是指弹丸出膛后,在枪口附近位置时具有的动能与弹丸横截面积的比值。在一般人的理解中,能打穿皮肤则意味着能造成“伤亡”,而枪口比动能为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是能打穿皮肤的最低枪口比动能。
首个标准出台后,中国的涉枪案件并没有明显的增加。因为市场上出售的玩具仿真枪,一般都达不到16焦耳/平方厘米,达到或超过16焦耳/平方厘米的仿真枪,市场需求量很小,一般难以见到。实践说明,这个标准是符合枪支管理的实际需要的,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2007年10月,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判据》(编号为“GA/T718-2007”),这是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国家标准委备案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于2008年3月实施。其中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非制式枪支致伤力判据为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律视为枪支。
新标准的主要编写者是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高级工程师季峻,他曾撰文指出,1.8焦耳/平方厘米是考虑到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实验表明,当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对眼睛近距离射击可以造成伤残。这也与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即丧失视觉就被视为重伤害。
季峻是在室内无风的屠宰场,用11头重200斤左右的健康长白猪做试验,用直径0.6厘米、重0.9克的钢珠弹,距离10到20厘米射击猪的眼睛,随后射距改成1米。最终得出结论,1米内阈值钢珠气枪致伤下限值可定为1.8焦耳/平方厘米。
2001年时根据“松木板实验”制定出能穿透皮肤的最低枪口比动能的枪支鉴定标准,而2007年时根据这个“猪眼睛实验”,制定出了能打伤动物眼睛的最低枪口比动能的枪支鉴定标准。从穿透松木板,到打伤猪眼睛,枪支鉴定标准无疑大幅降低,降低到了原来的九分之一。
枪支鉴定标准为何会在2007年骤降?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教授吕晓森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2006年7月,公安部组织多地公安技术专家在南京共同研究持枪杀人问题,有的同志提出要把枪支认定标准定在1.8焦耳/平方厘米。这一提议得到北京、天津、上海等很多大城市的支持,于是定了下来。吕晓森说:“当时也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营造良好治安环境考虑的,希望从严管理枪支。”有基层民警受访时认为,以最薄弱的部位为标准,在治安执法过程中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仿真枪泛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而这个标准实施在2008年3月,也就是北京奥运会举办前几个月。但此时,原《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并没有修改,出现了新老两个标准并行的问题,也成为后来王国其案中检察院最后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撤诉的原因。
2010年12月,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编号为“公通字[2010]67号”)的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新的枪支鉴定标准实施后,中国的涉枪案件数量激增。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到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陈志军对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案例库的统计,在2007年10月前后,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这两个主要枪支犯罪论处的案件数量,出现了重大变化,从此前的254件激增到721件。在2007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时间跨度中,以2010年12月作为分界点,上述两类主要枪支犯罪的案件数量在其前后分别为313件和408件,增长亦较为明显。
在有些地区,这种变化更为显著。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从2009年零发案、2010年两件涉枪案件到2011年7件,年平均增长率达225%,所涉枪支均是仿真枪。
枪支鉴定标准降低到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是否合理?季峻在其2008年发表的论文《钢珠气枪及其发射弹丸的检验和鉴定》中写道:“犯罪分子大都具有凶残、歇斯底里的特点,他们往往手持枪械,直抵要害(如心脏、颞骨、眼睛等),近距离和贴近距离射击。因此,衡量杀伤力时要把眼睛作为基本条件。”
但是,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此标准降得过低,极不合理。季峻实验的基础,是距离眼球10到20厘米处进行射击,但只有10到20厘米的距离,即使抓把黄豆抛向目标物,所造成的枪口比动能也可以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枪支的威力主要体现在它可以中、远距离致人伤亡,如果近在咫尺,枪支还有什么作用?
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口比动能到底有多大威力?有各种各样形象的说法。这样的枪口比动能打在皮肤上,只会打出一个红点,连刚出生的小鸡崽儿都打不死。尿尿的时候如果使大点劲,动能就可能会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不仅仿真枪,大部分滋水的水枪按这个标准也应该鉴定为枪支。
除了律师和大专院校的法学学者,公检法系统内的专家学者也都指出了枪支鉴定标准过低的不合理性。他们认为,过严的枪支鉴定标准,使很多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没有任何威胁的玩具枪、仿真枪持有者或买卖者被判刑,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反而不利于对真正有杀伤力的枪支的严格管理。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四川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的三名专家曾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中国法律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控,对涉枪犯罪实行严厉的防范打击,是因为枪支对法律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危险性,而只能伤害人眼睛的枪支显然不具有这种危险性。如果执法人员把危险性不如刀的武器当枪支来量刑处罚,显然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原则。”
公安部的枪支鉴定标准是否必然应该成为法院的判决依据?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公安部作为法律授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判定枪支的技术标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工作规定。但徐昕指出,《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作为技术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的综合,性质为推荐性标准,并未通过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制定程序的审查,也未通过国家对其科学性认证。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充其量只能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被生产厂家用作检验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并且由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自愿选择适用。而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审判活动中,并不合理。
周玉忠律师认为,从法律解释的权限来看,对于刑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由公安部来制定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认定标准并不恰当。并且,鉴定是否为枪支,应当适用强制性标准。根据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叶良芳在其论文《刑法司法解释的能与不能—— 基于网购仿真枪案和掏鸟窝案判决的思考》写道,严格遵循规则主义的裁判,结果却背离常识、常情和常理,乃是刑法立法的非理性和司法解释的任意性所致。比如以刚性思维看待仿真枪数量,直接排斥了“情节”中应该涵盖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结果等要素,也架空了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减免责任和出罪条款。
2017年3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法官虞伟华公开发表《不要让仿真枪刑事案件成为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一笔“负资产”》的文章,认为目前的枪支认定标准采纳了“只要能够对眼睛这一人体最脆弱部位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即可认定具有致伤力”的观点,难获公众认同,不符立法本意,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相协调,带来了损害司法公正、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削弱了对严重涉枪犯罪的打击力度、阻碍了玩具枪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负面影响。他呼吁法官、审判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应该对此类案件有所作为。
对于众多仿真枪案的量刑,几乎所有人都认为过重,连侦查、起诉、审理仿真枪案的公检法办案人员也认为过重。办理王国其案的检察官银建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认为这种玩具或者游戏用途的枪支,与火药动力发射威力更强大的那种枪支是有区别的……我们也在努力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呼吁上级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
陈志军认为,针对较轻的枪支犯罪增设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尽快将现有的部分涉枪犯罪行为除罪化或者轻罪化,区分刑法上的枪支和行政法上的枪支鉴定标准,严格控制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入罪认定标准。
徐昕告诉本社记者,对于仿真枪案的审理,其实还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很多仿真枪案的被告人都在淘宝网用支付宝网购仿真枪,或在QQ群里买卖仿真枪,既然这些被告人被判有罪,而且不少是重罪,甚至可以判无期徒刑,那么,提供交易平台的淘宝和QQ有没有罪?不止如此,这些仿真枪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是不是也应该被判有罪?但公安机关没有继续追查,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也没有移交公安机关侦查,都存在选择性执法。但这种“选择性执法”也是情有可原的。如果不选择性执法,试想一下,就这么不停地抓下去,那不知道要抓多少人。
从2011年3月起,周玉忠律师多次以公民身份向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法工委邮寄公民建议书,提出废除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并进行立法解释的建议。2014年3月,更有46名律师和105位公民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类似公民建议。
2016年两会召开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和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分别递交了关于枪支鉴定标准的提案和议案。朱征夫发现,早年并没有致伤力的野战游戏中的仿真枪、打气球游戏中的仿真枪都可能被鉴定为真枪,而这在市民眼里只是玩具。官方对枪支的认定与市民的认知出现巨大差异,导致很多买卖、持有仿真枪的人被直接定罪为买卖、持有枪支罪,并施以重罚,无限扩大打击范围,置无辜群众于犯罪的境地。朱征夫建议公安部重新审查枪支认定标准。
蔡学恩认为,公安部制定的枪支鉴定标准或属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将此三文件作为认定仿真枪是否入刑的依据,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且将致伤力较小的仿真枪认定为刑法上的枪支,不当扩大了刑法、枪支管理法中枪支的范围。他建议将标准提高到枪口比动能16到20焦耳/平方厘米。
2017年两会期间,蔡学恩、朱征夫继续提交有关仿真枪的议案、提案。全国人大代表蔡学恩建议仿真枪管理加快立法,应该立法制定新的政策,而非简单恢复到原来的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也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仿真枪的提案,建议提高枪支认定标准,对枪支分级管理。
侯欣一认为,我国是一个对枪支管控极严的国家,非法制造、贩卖、走私、运输、持有枪支者均构成犯罪,并处以较为严厉的刑罚。对枪支实行严格管控原本无错,但对枪支的认定标准必须合理。2007年10月29日、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及修正后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将鉴定为枪支的临界值进行了大幅度降低,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被告人坚称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者“仿真枪”,但因为被鉴定达到了新的枪支认定标准而被以有关枪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于现行的枪支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相差悬殊,与民众对武器、枪支的认识产生了严重背离,导致不少被告人不服司法裁判,也影响了相关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我国约有60万玩具枪爱好者。如此之低的标准不做调整,将使其中相当多的人处于刑法处罚风险之中,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毫无犯罪故意的人因此受到刑法处罚的案例,轻者管制、拘役,重者无期徒刑,影响到上万人和家庭,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侯欣一建议,将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到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至少应当回归2001年16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这样能避免刑事打击面的过度扩大的问题。
侯欣一建议对枪支进行分级管理,根据杀伤力的大小,将枪支分为:非限制类枪支;限制类枪支;禁止类枪支。并相对于每一类枪支,从持有人的资质、购置、储存、使用等方面进行详尽的规定,既防止杀伤力强大的枪支流入社会,又保障了公民玩耍和游戏的权利。
非限制类枪支应当通过科学实验确定标准,这类枪支,不应入刑法枪支类犯罪处罚,以行政处罚为准,即便是行政处罚也应当极其慎重。
限制类枪支为非限制类枪支标准以上,且小于16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无法致人伤亡,但有一定危险性的,应显著标明,持有主体和场所有所限制。其管理应该如管制刀具同样对待,采取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
大于、等于16焦耳/平方厘米为禁止类枪支,按照现行刑法中的规定进行惩处。但同时注意对于禁止类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枪支杀伤力一般大于以气体为动力枪支,亦应当区别对待。以气体为动力枪支的处罚应低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对于仿真枪案的未来走向,侯欣一没有其他学者那么乐观,他认为短期内枪支认定标准很难改变。但从长期看,仿真枪案逐步得到公正审理和量刑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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