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吐槽青年:曹林的时政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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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 | “我是安庆人”别成主观臆断理由?“以命换命”是伪命题?

吐槽青年:曹林的时政观察  · 公众号  ·  · 2020-12-10 10:16

正文

摘要: 上期三篇关于安庆望江溺亡女子救援失败的评论,引发热烈讨论。同学们的评论兴致很高,发来多篇驳论。虽然热点已过,应该进入一个官方事实调查的静默期,但这些基于不同角度的讨论还是很有专业价值的。畅所欲言,磨砺角度,也是我觉得新闻评论课应有的样子。在驳论中,思想可以更活络,问题意识中更清晰。我希望同学们能做到“理直气和”,有风度地表达观点,如李普曼所言,在自认为正确的时候克制那种不必要的激情。不要把结论推到它的逻辑终点,不要在论辩中变成自己本来所反对的模样。



吐槽青年出品


“我是安庆人”不要成为主观臆断的理由


飞小刀(中国人民大学)


12月4日,安徽望江一名高二女孩投河自尽,现场警方被指救援不力,现场视频在网上传播,瞬间引发了舆论热议。少女生命的陨落令人心痛,而“花季少女”、“溺亡”“警察注视”等关键词,更是让人们开始质疑警方的救援态度与专业性。“吐槽青年”公号发布了《“不会游泳”不是你失职渎职的借口》一文,作者在未充分了解事实和真相的前提下仓促下了判断,草草得出结论,尔后以一句“我是安庆人”对当地情况做出了判断与猜测,让这篇评论有一些事实、常识错误与主观臆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个常识:第一,我国当前采用的出警方式是就近出警,指挥中心一般会派出距离最近的巡警和治安警出警,从而实现五分钟内出警。出警时是默认人先到,设备后到的原则。第二,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警察有救援人员的义务,但事实上,我国专业的应急救援工作是由消防救援队伍负责的。人们往往误以为消防人员就只是救火的,但实际上,我国消防救援队伍是同时承担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救火,救人,乃至救猫救狗,都可以向消防队伍求救,下水救人正是消防队伍的救援工作之一,而基础救援设备也是优先配给消防队伍的。我们常见的基层普通民警更多地承担的是治安维护工作。


现在让我们先来捋一捋整件事情的发生经过,在一段完整版的三分钟左右时长的视频中,记录了从警方到达现场到女孩坠入水中的全过程。在这段视频的第2秒,最先到达的两名警察开始由岸上缓慢向岸边靠近,在视频的第14秒,两名警察到岸边开始安抚女孩,不停劝导女孩上岸,在视频的第33秒,女孩纵身一跃,转身跳入的湖中。从民警开始介入到女孩跳入水中,期间相距不过二十余秒,在女孩跳入水中之前,几乎完全没有给两位民警留下周旋的余地,两位民警也根本没有救援的机会。而在另一个角度的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大概在两位警察刚刚与女孩沟通到十余秒的时候,公路上就有三四名警察从车上下来,跑步向岸边行进。在后续的视频里,这后来的几位民警是携带了救生衣的,并且也有下水搜救的行为。而几位不会水的民警,也手挽手组成“人链”尝试下水搜救,还向水中投入了绳子试图救援。

在《“不会游泳”不是你失职渎职的借口》这篇文章的开篇,作者就写道:“这次救援失败,根本原因并不是民警没有掌握游泳这项技能,而是因为民警没有在出警时携带救援物资。”但事实上,根据完整的视频,除了最先到达的两名警察没有任何装备以外,后续的警察是带了救生衣和绳子的,何来“救生圈、救生衣和浮漂,任何专业设备都没有”之说。而此后对警察未携带救援设备展开的长篇大论的批判,从一开始也就站不住脚。( 编者注:媒体报道呈现事实是一个过程,前期报道确实称“警察未带救生设备”,不能根据后续报道和后见之明去批评作者据前期报道作出的判断。且,警察后来携带救援设备,却未能实施及时有效救援,这反而是一个不利于警察的论据


从救援事件本身出发,当前对尝试自杀者进行救助的方式是先缓慢接近对象,防止刺激,然后不断进行劝解和疏导。同时再进行预案的设置,尝试转移其注意力,进行救援。如果作者但凡多了解一些,就知道从出警方式出发,两名最先到达的警员极有可能是就近的巡警和治安警( 编者注:只是可能,属于作者猜测 ),他们是无论任何情况都要先赶到现场的。而后续仅隔几十秒赶来的警察,也是携带了救援工具的。作者以民警是“接到报警后出警”就轻易得出“因此完全有时间准备救援工具”的结论,是既不了解我国出警实际情况,也不符合现场事实的错误判断。


而后,作者提到了“我是安庆人,从家出发离望江不过一个小时车程”,援引地方知识的评论优势,描述了当地的气候状况,从每年有受洪涝灾害情况就直接反推出“在这种每年都跟汛期搏斗的江边城市,难道救生衣、救生圈等物资会有短缺?当地的派出所会没有最基础的水上救援设备?”。


且不说后续视频里民警携带的救生衣,即使没有出现救生衣,可如果对基层多点了解,就会清楚基层更加专业的救援设备是首先分发给当地的消防队伍的,原因正如我上面所说的,应急救援任务正是消防队伍的任务,也是他们的日常训练科目。此后,作者还尝试举了一堆安庆的例子来论证同地区的警察是有救援能力的,显得“我是安庆人”一词似乎更有可信度和“含金量”。但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安庆是一个市,市里的不同县城、不同乡镇的情况天差地别。像第一个例子中所举的皖江广场的溺水事件,其本身就发生在市中心的一个公园中的湖泊里,派出的还是特警队员,而此次事件中出警单位是安庆市望江县雷阳镇雷阳派出所,是一个乡镇派出所。而后续对警方的采访也确实证明了民众的猜测,几名警员确实都不会水。更重要的是,每一次溺水事件,其水的深浅、流速,出警人员的情况,事件发展经过都是完全不同的,救援的成功与否都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又怎么能拿同处一个市来作为证据证明雷阳镇乡镇派出所警察的失职。


在文章的最后,作者根据当地正处于枯水期,水流平缓,就得出了“在这样的情况中,即使民警不会游泳,但只要穿戴好救援设备,最少是可以保证自身安全的,绝不是如有些人所推测的“要么不救,要么一起死”。”先不说在视频里民警最终是穿着救生衣下了水的,作者应该去了解一下,人体在0度以下的水中,可以坚持1~2分钟;在2度左右的水中,可以坚持不超过5分钟。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人会因为低体温症迅速失去意识,肌肉会迅速痉挛。哪怕是冬泳爱好者,也要遵循“1度1~2分钟”的铁律。而当地当时气温,正是2度左右。


更何况,作者既然从一开始就提到:“不会游泳和不进行施救(或进行错误施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他就更应该了解到,会游泳和会水下救援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人在溺水濒死的时候,会死死抓住一切靠近自己的人,这会导致没有经验的施救者也无法自由活动,最终极容易被一起拖入深渊,无数救人者与被救者双双殒命的悲剧正是这样造成的。会水下救援的难度要远大于游泳,更何况事后证明当事的民警并不会游泳,自己溺水都未必能保持冷静。作者又怎能作出判断“即使不会游泳,穿戴好救援设备,最少可以保证自身安全的”这样的话来?

并不是说警察就全无过错,显然几名警察做的自然有其不够专业、不够高效的地方,视频里显得漫不经心、磨磨蹭蹭的态度至今也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不是要否定“我是安庆人”的这种引证方式。在这次事件中,网上有着各个视角的视频,充斥着各种不同的观点。普通民众可能没有鉴别分析每一段视频、每一篇新闻的能力,也没有深入调查,搜集资料和证据的时间和精力,但作为专业的新闻工作者,其存在的意义恰恰是要言他人所不能言,最起码,要在了解到全面、完整的事情经过后再下定论。


“我是安庆人”是一个极为有利的优势,它既能够将新闻事件与自身生活环境结合起来,帮助评论者写好评论,又能够让新闻评论对读者而言,更显得精准、可信。但作者在看到事发安庆的时候,不搜集全面的事实与资料,完整地了解事情的始末,先入为主去作判断,在我看来是不合适的。收集足够全面的事实与资料,再做出对新闻事件基本的判断这是一个新闻人应有的基本素养。



驳“挽救一个生命,不应以牺牲另外一个生命为前提”:


安新宇(中国人民大学)


#媒体主播评安徽女孩轻生溺亡#:“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女孩轻生溺亡,民警的处置备受争议。围观者下结论总比当事人做决断轻松许多,与其无端指责,不妨等调查结果。调查结果不是终点,更希望由此做出改变。基层警情千变万化,民警背后更需有强大的支撑系统。比如接警部门是否应该考虑再细致些……


最近“望江女孩在民警注视下溺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注视”二字的春秋笔法使得关于这一事件的讨论热度持续数天不减。公众、警方和媒体三方之间复杂的关系在这一事件中紧密交缠,事件的讨论方向也因此几经转换。有媒体人就此评论道:“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外一个生命为前提。”这句话实际的内涵并不如主播的语气一样温和,一定程度上是在指责质疑当事警察的公众是在“逼人去死”,但问题是谁要求警察以命换命了?


公众针对涉事警察的批评主要是针对视频中他面对一个年轻的生命在眼前逝去所表现出来的漫不经心的态度,以及对于现有接警机制弊端的思考。公众要求的是警察履行《警察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义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在这里被偷换成了公众要求警察在职责与义务之上还必须具有超越一般道德要求的“舍己为人”高尚精神。我们对警察的要求是“合格”,有媒体评论却认为我们对警察的要求是“神明”。


这里的逻辑漏洞主要有两点。第一,如果当事警察迅速反应并采取一定行动,就必然会失去生命吗?根据中国警察网的有关数据和分析,我国警察因公伤亡的主要原因分别为:过度劳累猝死、暴力袭警事件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所以,增加警察人身安全风险的是救援中出现的意外情况而不是救援行为本身。这种“不要以命换命”的论调看似是在为警察考虑,但在阻挡批评的同时,也把“如何保护警察执法过程中人身安全”这一真正关键的问题轻描淡写地掩盖过去了。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民警在执法过程会遇到许多危险,而且一些情况下他们连作出选择的时间和机会都没有,那时候谈论这种要不要以命换命的伪命题还有意义吗?


第二,我们确实不应该把警察当成神,但问题是这场造神运动是自谁始呢?在与警察有关的新闻中,英雄叙事已经成了基本框架。“男子深夜跳河,90后民警救人险溺水:我想到尚未出生的孩子”“‘结婚三十余年留你一人,对不起’ 警察让人泪目的6个瞬间”,随便打开任何一个新闻网站都能轻易找到这一类报道。对警察无所不能形象的想象并不是公众自发的,是在媒体无数类似报道中强化的。在这一事件中教育公众不要把警察当成神,恰恰是跳进了自己挖的坑里去了。


那到底为什么相关媒体这篇评论会错判公众关注望江事件的真实意图?“不要以命换命”这个伪命题为什么诞生?其实“无端指责”四个字就很能说明问题了,公众在对各类矛盾尖锐的社会事件的讨论中判断能力是有进步的,至少在这次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思考与反省已经不是“无端指责”那么简单了。但这篇评论及其背后的媒体人对于公众的基本认识还停留在“乌合之众”的层面上,所以才会用“不妨等调查结果”“希望由此做出改变”这样各罚三杯的话轻飘飘地作结。把新闻评论当作一种应对公众批评与指责的套路化手段,是导致以上指出的所有谬误的根本原因。


新闻评论的基础是对公众观念水位的基本把握,有所言的前提是知道公众当前的所思所想,很遗憾相关媒体的评论不仅没有清晰感知到舆论的水温线,还又一次把公众“看低”了。




曹林点评: 我是鼓励同学们的评论写作从驳论开始写起,一个人在反驳一种观点时,可能更有表达冲动,反驳的驱动会把自己的积累和评论细胞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形成评论写作的热启动。驳论,有清晰的问题意识,清晰的问题抓手,清晰的聚焦意识,清晰的论证意识,这正是评论新人最缺的。驳论的“场景”,能把这些缺项调动起来。


但驳论的一种诱惑在于,容易沉浸在把对方当成靶子、吊打对手的逻辑快感中不能自拔,把一种只具合理性的论据当成唯一的、垄断的“真理性”,在狭窄的论辩视域中被对手反向制约,而不是以开阔的视角去接受多元的可能性。好的辩论,是一种求真的状态,在讨论中追求一种共同接受的前提和认识。坏的辩论,是一种求胜的状态,在讨论中强化了自己的偏执和无知。不是以开放之心态接受事实,不是让事实占有自己,而是以垄断事实阐释权的霸道、在一种自以为是的强势气场中走向观点的封闭。


我经常跟同学们说,驳论时要意识到,你要说服的对象不是你所批判的那个对手,而是公正的旁观者。你是向旁观者展示论据,而不是吊打和贬低对手。如果想到看评论的主要是那些公平的旁观者,论辩的态度就会冷静和客观很多,而不是那么面目狰狞和扭曲。


驳论多数时候不是真理对谬误的碾压,在其本质上,它是一种合理性与另外一种合理性的对话。如果意识到别人的合理性,自己的评论提供另一种合理性,谦虚地把自己当成一块事实和真理的拼图,那样会谦虚很多,也会让观点更有说服力。我刚写评论的时候,也追求那种碾压和吊打的驳论效果,但当看到了众多新闻事实中复杂性、矛盾性和条件性时,会把那种自以为是的犀利收起来,更多地呈现事实和逻辑,让读者去作出判断。


驳论的另一个陷阱在于,设置一个稻草人,简化对手的观点,虚设一个靶子,把靶子批倒了,然后宣布自己胜了。我经常说,把一个明显错误的观点批倒了,并不能显出评论员的能力。以扭曲别人观点的方式去论辩,那不是好的驳论,不要把评论写作当辩论表演赛,不要染上辩论赛那种诡辩技巧,诚实的驳论,首先是诚实地理解对方的论点,完整的、真实意图的论点,而不是臆想的、断章取义的、推断出的。当下舆论场恶劣的风气,很多时候就是沾染了那种以油滑、诡辩、抖机灵为能事的技巧。我们的驳论,应该与之保持距离。


两个小朋友的驳论水平如何,请读者诸君在留言评论中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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