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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青春 【以案说法】|设计特征的确定

赋青春  · 公众号  ·  · 2017-05-26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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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特征的确定

如果现有设计中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是一个完整部件的一部分,且该部分相对于该类产品并非物理可分离,也不具有自然区分的独立视觉效果,则该部分不能作为设计特征加以组合。

第26759号无效决定中(201330284370.9)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为单人位沙发。决定认为:用于组合的对比设计特征应是对比设计中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组成部分,是以一般消费者眼光可直接从对比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部分。本案中,对比设计2的扶手部分为一体构成,请求人主张将对比设计2的扶手顶部的弧形设计用于组合,该特征不是一般消费者可直接从对比设计2中自然区分获知的;其次,请求人提交的对比设计1及对比设计2的扶手部分均为一体构成,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可将几部分组成一扶手的组合启示。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设计特征不是任意截取的点、线、面,从现有设计中随意划分、截取所得的部分,不属于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现有设计自然区分获得的部分,不是独立的设计特征,不能用于组合对比。

在第23066号无效决定(201130455147.7)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名称为砌块。决定认为:对比设计特征应是对比设计中所公开的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效果的组成部分,是以一般消费者眼光可直接从对比设计自然区分出来的部分。本案中,对比设计2中凸起处的倒角特征属于特意划分、截取所得出的部分,不是一般消费者可直接从对比设计中自然区分获知的,不能据此将其与对比设计1进行组合进而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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