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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超过1年后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最高法明确!

中国人力资源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0-09 16: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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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员工一定会胜诉,企业一定会败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现在的法律条例详细到分不同的情况,且不同的地域判例情况也不同。


一个情况用在不同条例,判决都不同。就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两种情形,万某和李某同样是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超一年,同样申请二倍工资仲裁,一个拿到了赔偿,一个没拿到。


接下来就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01

案例内容

案例一

201681日,万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检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万某月工资为3000元。


万某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知其3个月试用期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731日,万某与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万某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78月至20187月期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该公司拒绝支付。


万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食品公司支付20178月至20187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36000元。


最终,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二

2017年李某入职佛山某公司,一年后被派到前往公司关联公司工作,2018410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李某申请仲裁,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入职第一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入职满一年后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


因入职第一年时劳动者处于与用人单位关联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间,该期间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职满一年后的双倍工资,因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李某主张双倍工资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李某第一次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 2018 8 15 日,结合李某与用人单位于 2018 4 10 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可予支持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 2017 8 16 日至 2018 4 10 日止共计 7 个月零 24 天。


02

案情分析


案件一的争议焦点是20178月至2018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万某于20168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8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裁判规则有明显的地域性,案例二中广东高院的观点是用人单位只要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始终处于二倍工资的达摩克利斯剑下。这种观点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了用人单位怠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劳动者权益。


这里需要注意,李某主张二倍工资并不是直接按月工资×2计算,而是按月工资×1计算。若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其提供劳动时的工资,即就是二倍工资包含了用人单位已经发放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只需要另行按照月工资的1倍支付。这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信息来源:劳动法库、山东高法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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