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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查指南每日听」单一性的审查原则

思博知识产权网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0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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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单一性的审查

2.2.1审查原则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 ii)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 iii)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 i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 v)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其中,第 ( i) 种方式中所述的 “同类” 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相同,即一件专利申请中所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仅涉及产品发明,或者仅涉及方法发明。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使多项产品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或者多项方法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则允许在 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第 ( ii) 至第 ( vi) 种方式涉及的是两项以上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 “专用” 方法使用的结果就是获得该产品,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 “专用” 并不意味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对于产品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该用途必须是由该产品的特定性能决定的,它们在技术上相关联。

对于方法与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除了该 “专门设计” 的设备能够实施该方法外,该设备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还必须与该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献相对应。但是, “专门设计” 的含义并不是指该设备不能用来实施其他方法,或者该方法不能用其他设备来实施。

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按照引用关系撰写,只是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它们的单一性。例如,与一项产品 A 独立权利要求相并列的一项专用于制造该产品 A 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写成 “权利要求 1 的产品 A 的制造方法,……” 也可以写成 “产品 A 的制造方法,……”


(3)以上列举了六种可允许包括在一件申请中的两项以上同类或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组合方式及适当的排列次序,但是,所列六种方式并非穷举,也就是说,在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前提下,除上述排列组合方式外,还允许有 其他的方式。


(4)评定两项以上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无须考虑这些发明是分别在各自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还是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作为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要求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况,均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判断其单一性。后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马库什权利要求中,关于马库什权利要求单一 性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1节的规定。此外,权利要求的排列次序也不应当影响发明单一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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