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欢呼声中,我发现在数字产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比如,在数字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案例,出现了政府制定政策排斥或限制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竞争,外地企业和本地企业竞争、中小企业和大企业竞争的事例。我国数字产业发展并未壮大,但竞争失序问题已经开始出现。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文化的原因、技术的原因、管理的原因、道德伦理的原因。
在诸多原因中,法律政有直接和独特的价值,不容忽视。可以从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等多个维度解读数字产业发展竞争失序的原因,但最显性和直接的阐释依据还是《反垄断法》中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详细依据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条文的规定)。
现实中,许多数字产业发展竞争失序问题的根在政府——政府制定和实施了行政垄断政策。这种行政垄断导致的竞争失序问题很难纠错,比如,你去打官司,很难胜诉,对方可以指着相关法律政策说,他们是按照法律政策实施的,他们行之有据。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是严厉禁止的。但现实是禁而不止,甚至在一些地方,一些行业问题仍然很严重。
对之,国家也高度重视,采取公平竞争审查等方式发现和纠正地方政府和中央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文件中的行政垄断问题。在公平竞争审查中,我们发现数字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行政垄断问题比较严重。例如,一些地方政策规定数字产业业态只能由国有企业参与。孟老师刚刚讲授权运营交易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这个问题。孟老师的建议很好,应该让民营企业也参与进来,否则就会导致垄断,特别是在公共数据领域。在涉及公共数据和基础设施的领域,国有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理由是民营企业处理公共数据不安全。这种预设很难成立。一些公共数据并不存在安全问题,即使存在安全问题的数据,经过脱敏和加工后,商业秘密、隐私等安全性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国有企业就比民营企业的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更强,也是一个未经证实的假设。又比如,有些地方政策规定,数字经济领域的新业态只能由本地企业承担,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根本无法涉足。这些行政垄断的规定对企业而言,既不自由也不公平。如果数字经济没有自由和公平,那又怎么可能有效率呢?此外,各地政府都在推动数字产业园区的建设,即使在偏远的地方也在设立数字产业园区,提供优惠政策、补贴和减免政策,但是这些优惠都是给谁呢?大多数奖补等优惠政策是给了大型企业、本地企业和国有企业,而中小微企业、外地企业、民营企业则很少有份。还有一些所谓的总部经济政策等等,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更有甚者,一些数字经济的产业政策要求企业披露生产性敏感信息,这些披露信息的要求实践上是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干预。当然也存在表面上是帮助实际上是不当干预的,这样的政策措施为数不少。深究我国发展数字产业的政策,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一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却也出台了许多不公平不自由限制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因此,需要对数字经济发展政策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规定。
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数字经济发展政策主要违反不当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准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情况,也有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市场或者不当限制进入市场的情况。此外,在市场退出方面,比较于企业进入市场,企业退出市场比较困难,导致企业很难退出市场。另外,数字经济发展政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现象也存在。比如,规定只能在某地购买某个产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不能购买其他的商品和服务。这几年,我们团队审查了十几万个政策,涉及方方面面,包括数字经济的有3000多个,而其中有261个政策条文涉嫌违法。这些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很多已经产生了不利影响,甚至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发展。
因此,在实践中,数字产业发展政策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一些数字产业发展政策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对此问题,少数政策制定机关不知情(由于公平竞争审查知识的不足),但大多数政策制定机关知悉。但是,政策制定机关并不愿意实质改正,只愿意用一些模糊的语言和形式应付。导致此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利益的冲突:地方和行业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与中央的统一大市场,国家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同时,地方和行业也存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协调问题。
在理论方面,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存在着悖论。在管理学、经济学方面,这个问题相对不那么严重,在法学方面问题相对严重些:
1、实践需求导向研究较多,实践上遇到的问题就会有相关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但我在思考,虽然我是一名学者,是理论研究者,理论有着自己的发展脉络,并不总是和实践完全重叠的,但理论的需求我很少思考。我更多关注的是实践问题的解决,甚至经常沾沾自喜,觉得我结合实践,解决了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但实际上,我解决了吗?对之,可能还要打一个问号。
2、还有一个问题是学科内的研究较多,而问题导向的跨学科研究较少。我们各学科都试图从各自学科的视角来看待和解决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应该说这种学科内研究很有价值,在一些时候也很好地从本学科视角解决了问题(很多研究在学科内解决问题也没有做到)。但现实是,问题的出现并不以学科为界限,学科内解决了问题并不代表真的解决了问题。因此,现实呼唤以问题为导向的跨学科的、甚至无学科的研究。
3、消费知识较多,而生产知识较少。比较于数字经济研究发达国家,这也是值得我们重思的一个问题。我国生产了多少数字经济知识?从今天上午一些老师的演讲内容来看,他们在从事或者试图从事知识生产工作。而我们大多数人只是在进行数字经济知识的消费,而不是生产。
二、思维方式的透视
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可能与一些思维方式相关。根据一位哲人所言,要解决一个深层次的复杂问题,关键在于换一种思维方式,不再受限于原有的思维模式。我发现可能有几种思维方式与上述现象有密切关系:
1、惯性思维:我们可能会采取历史上用于发展传统产业的惯性思维来发展数字产业,即采用旧有的模式和思维方式。甚至在制定产业政策时,我们也可能沿用改革开放时期取得成功的思维方式。在学习和应用知识时,我们往往是按照学科化的方式进行的。比如,我作为管理学的学者,学习管理学的书籍时也是按照学科化的思维方式进行的。然而,在数字产业领域的实践中,我发现这种惯性思维可能已经不再适用。
2、单因素单向度决定思维: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我们可能倾向于简化问题,认为某个因素导致了某个结果,或者某个结果是由某个特定的因素决定的。然而,在数字产业领域,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可能存在多种因素导致多种结果,而且这些因素之间可能存在双向作用。比如,在制定数字产业发展政策时,我们经常认为政策出了问题,所以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但实际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可能有利于数字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而非单向的决定。这些思维方式可能导致我们在处理数字产业发展中的问题时出现偏差。
三、认识角度的管窥
除了思维方式,还有认知角度也可能影响我们对问题的理解。我思考了一下,可能有以下两个认知角度:
1、部门维度认知与时间维度观察:我们通常从部门的角度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在时间维度上,我们更多地关注短期的发展,短期内取得成就。对于长期发展,我们的考虑可能就不那么多了,甚至忽略了长期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很多产业政策,尤其是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的政策,可能在短期内能够快速促进经济发展,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短期内的快速发展往往会在较短时间内遭遇无法克服的问题。从空间维度来看,我们可能会遇到区域发展与整体发展的矛盾。有些政策可能会更加注重某一地区或某一部门的发展,而忽略了整体的统筹发展。
2、理论与实践的双重维度:我们常常将数字经济的研究分为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理论研究被认为是形成纯粹知识的过程,实践研究则是为了服务社会而产生实践知识。此外,还有一种综合研究的观点,即在实践中进行理论研究,或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进行研究。然而,实际上并不存在这三种派别,绝大多数学者只涉及到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在解决实践问题时进行理论研究,表面上看是结合了理论和实践,但本质上我们仍然是在分析和解决实践问题。理论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它解决的是实践问题,而不是理论问题。在服务实践需求时,我们可能根本没有将理论问题纳入研究范畴,而是将重点放在解决实践问题上。
四、一些浅见
对此,我自己有一点浅见:
1、谨慎使用惯性思维:我们需要审慎地使用惯性思维,特别是在数字产业这样快速发展的领域。历史上的经验可以作为参考,但不一定适用于当前的情况。我们需要更加开放和灵活的思维方式,不断反思和调整。
2、建立多因素互动思维:认识到数字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由多个因素相互作用而成的。我们需要抓住主要因素,但也要考虑多因多果的复杂关系。建立一个系统性的思维框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复杂问题。
3、系统化思维:将全国数字经济发展视为一个系统,并综合考虑政治、文化、制度、管理、经济发展阶段等因素,这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全面地理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找到更加有效的发展路径。在建立这样的知识体系时,各种类型的知识都是非常重要的。甚至一些传统知识可以为我们提供不同的思维模式和启发,帮助我们理解当前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走向。此外,批判精神也是非常宝贵的,通过批判性思维,我们可以更深入地审视现实问题,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提出改进的方案。综合来看,建立一个多元化、综合考虑的知识体系对于我们理解和应对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复杂问题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不断地整合各种知识资源,我们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