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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HPC药闻药事  · 公众号  ·  · 2017-06-28 19:32

正文

在现代生活中, 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各国政府部门在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上投入的精力也越来越多,然而即便如此,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如何构建有效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摆在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面前的难题之一。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其政府部门监管的产品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但其监管的效果却明显优于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这一现象说明美国有着一套运行有效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美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何以能够运行有效,笔者认为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理念成熟

 

监管理念是指导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 理念成熟与否直接决定了监管的效率。美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理念有以下特点:

 

1、以消费者为核心。



美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所有政策措施都是围绕着消费者这个核心来展开的,不管是监管的出发点、监管的过程、监管的结果都是如此。美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强调发挥消费者的作用,监管的结果注重及时便捷地反馈给消费者。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为例,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其官方网站首页的显要位置处设置了一个不安全产品信息上报窗口,每一个消费者都可以方便地录入他们获悉的不安全产品信息,CPSC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审核、汇总后将其发布在网站上,并建立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供广大消费者查询。

 

2、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美国的监管部门注重将监管活动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这样不仅仅是发挥了市场的能动性,更重要的是解放了政府,降低了行政监管压力和成本。例如,目前美国的认证认可等合格评定活动大多由市场机构开展,这些机构拥有大量专家, 其工作包括工厂验收、收集和分析样品、监控进口产品、检查售前行为、从事消费者研究和消费者培训教育等等,这些市场机构的参与大大提高了政府部门监管的有效性。


 

二、法律体系完善

 

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证产品质量监管的公平、公正和一致性,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些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法律体系较为健全。

 

美国政府颁布的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既有适用所有产品的, 如《马克尤逊- 摩西保证法》《产品责任法》等,也有仅适用于某类产品的,如《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家禽产品检验法》《联邦肉类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等等。适用所有产品的法律概括地规定了产品制造商及销售商的责任、消费者的权利、监管机构的职责、仲裁规则等,而适用于某类产品的法律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这些法律几乎覆盖了消费者能接触到的所有产品, 使每一类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都有法可依。由此构成的法律体系全面而又具体,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提供了保障。

 

2、法律条文细致严密。

 

美国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些法律一般对相关监管机构的职权、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要求的制定程序、机构的监管程序、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仲裁规则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以《消费品安全法》为例,该法案对其涵盖的范围、执行主体及其人员配置和资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利、制定消费品安全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违反本法的法律责任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例如,该法在规定委员会可以" 颁布消费品安全标准" 的同时,还对委员会制定消费品安全标准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包括发布制定标准的预告通知、标准的公示及初步分析、标准的颁布和异议的提出、标准的生效、标准的修改和撤销等等。该法案甚至对违反本法所罚最高金额应根据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的计算方法都做了详细规定,其细致程度可见一斑。

 

 

三、监管机构设置合理

 

美国有众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 、环境保护局(EPA)、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等,他们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了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确保了广大消费者的安全。这些监管机构有以下特点:

 

1、职责明确。

 

美国的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职责都很明确,他们监管的仅仅是产品质量安全,其核心职责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安全,他们对监管机构的定位也很清晰――监管机构不是服务企业的,而是服务广大消费者的。在美国,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监管的仅是涉及人身安全及环境保护的产品质量,而将一般性的产品质量问题全部交给市场来解决。在监管中一旦发现市场上存在涉及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就会要求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并以各种方式告知消费者问题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还会以强有力的手段确保企业实施维修、更换甚至召回, 以最大限度地消除问题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而不会考虑这样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2、分工明确。

 

美国虽然有众多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 但是这些机构的分工都很明确,他们负责监管的产品范围基本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大部分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但其中肉类、禽肉、蛋类产品安全的监管主要归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署负责,酒精度在7%以上的饮料归财政部下属的烟酒税收贸易局管理, 而非瓶装饮用水的监管则归环境保护部负责。此外,这些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仅与产品的类别有关,一类产品从"摇篮" 到"坟墓" 都只会对应一家监管机构,不管该产品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流通领域,也不管它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这样划分的优点就是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明确,不存在交叉共管,也就不会发生推诿扯皮现象。

 

 

四、标准体系开放灵活

 

标准是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标准要求的高低及其更新的速度将直接决定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安全。美国的标准之所以能在全球处于领先地位,并对产品质量安全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力,主要得益于其有一个开放灵活的标准体系。

 

1、以民间制定为主。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标准制定工作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或者由有政府色彩的标准机构来主导, 而在美国, 标准的制定工作却主要由社会组织承担。截至2012 年,全美约有600 多个社会组织在制定标准,其中最大的20 个标准组织制定了全美90%的标准,包括美国材料与试验学会国际组织(ASTM)、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 、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 等世界知名的权威机构。这些组织的成员主要为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消费者等,相较于政府部门,这些成员更加专业,更加了解行业的前沿及发展趋势,这确保了标准的严谨性和前瞻性。

 

2、政府机构直接采用民间标准来实施监管。

 

美国的有些政府机构也会制定标准,但更多的时候是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时直接引用社会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通过赋予这些自愿性标准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强制性标准。政府机构的这种做法源自美国管理与预算办公室(OMB)在其通告中的规定―― " 联邦政府及其执行机构, 只有在自愿性标准没有,或者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自己制定标准" ,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地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省了行政成本。

 

当前,我国的产品制造水平较早年已经有了质的提升,但各种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屡见不鲜,这暴露出我国政府部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学习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有助于快速提高我们的监管水平,使我国产品的质量安全再上一个新台阶,使" 中国制造" 能够走得更高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