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和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创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绿色发展试验示范,按照《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管理办法(试行)》,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七部委,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拟申请的先行区,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耕地、水、气候、生物等重要农业资源底数清晰,基本形成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农业发展格局。
(二)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实现农药化肥使用负增长。实行种养结合,发展循环农业,推进畜禽粪污、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秸秆综合利用率高于本省及全国平均水平,分别达到70%和83%以上。
(三)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7%,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达到10 %以上。
(四)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在技术模式引进、集成创新、先行先试、示范推广等方面路径清晰、科学合理。
(五)政府重视,建立先行区建设组织领导及部门间分工协作协调机制,编制完成先行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出台支持先行区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整合资源用于先行区建设。
二、申请程序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自愿申请、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遴选、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复核确认的程序组织开展先行区申请和评估确定工作。
(一)组织申请。
落实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脱贫攻坚部署,第二批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工作向长江经济带及有条件的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每个省份原则上以县为单位申请
1
个先行区,长江经济带省(市)可增加
1
个名额。由先行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农业农村及资源环境概况、农业绿色发展工作情况、先行区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关基础数据等,申请书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1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见附件
3
。
(二)择优遴选。
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通过材料审查、评估指标测算(《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见附件
2
)、现场答辩等方式遴选拟推荐的先行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八部门。上报材料包括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厅局联合上报的文件、推荐先行区的申请书和省级遴选情况等。
(三)复核确认。
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推荐组成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复核确认,提出候选名单报协调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资格。
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前报送遴选名单和申请材料等(其中农业农村部
8
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各
1
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三、有关要求
(一)做好组织申请工作。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会同相关厅局,组织做好先行区申请主体遴选推荐工作,做到严格把关,确保推荐质量。未通过复核的先行区,直接取消申请资格,不再递补。
(二)按时报送推荐材料。
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厅局抓紧组织先行区申请与推荐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逾期和超额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切实加强先行区建设。
各省(市、区)要切实加强先行区建设,鼓励各省先行区建设与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县建设相结合,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资金向先行区倾斜,把先行区打造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展示板”和“排头兵”。
联 系 人: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任雅薇
010-59192563
陈世雄
010-59192590
电子邮箱:
lsfzc
@agri.gov.cn
附件:
1.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2.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
3.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基础数据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
4
月
8
日
附件
1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申报书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申报书封面
先行区名称、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
二、创建主体申请文件
县或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的申请文件。
三、申报书正文
主要包括:创建主体农业农村及资源环境概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已制定的政策、
典型技术集成和发展模式
,以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
四、附件材料
(一)基础数据表。由县或地市政府,以及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应确保与有关统计或行业年鉴数据一致。
(二)
先行区建设规划、先行区建设方案。
(三)
先行区行政区划图。
(四)已制定的推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文件。
(五)典型、成熟的技术集成、发展模式等其他辅助性资料。
附件
3
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评估确定指标体系
基础数据表
省
市
县(区)
基础数据表中请填报考核年份之前连续两年的数据,
“
耕地面积
”
、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
”
、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
湿地面积
”4
个指标需要填报考核年份之前连续三年的数据。
(如
2019
年进行考核,基础数据表需填报
2017
年和
2018
年数据,
“
耕地面积
”
等
4
个指标需填报
2016-2018
年数据。
)
一、必选指标(填写时请务必阅读备注,注意数据单位与表格单位一致)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种植业
|
耕地面积
|
2016年
|
千公顷
|
|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部门
)
|
2017年
|
千公顷
|
|
2018年
|
千公顷
|
|
高标准农田面积
|
千公顷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
土壤有机质含量
|
克/千克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
|
|
(数据来源:水利部门)
|
播种面积
|
千公顷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业
|
多年生人工草地保留面积
|
2016年
|
千公顷
|
|
仅纯牧区填写此项(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
2017年
|
千公顷
|
|
2018年
|
千公顷
|
|
畜禽养殖量
|
生猪出栏量
|
万头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
肉牛出栏量
|
万头
|
|
奶牛存栏量
|
万头
|
|
肉羊出栏量
|
万只
|
|
肉禽出栏量
|
万只
|
|
蛋禽存栏量
|
万只
|
|
规模化畜禽养殖量
|
年出栏量
>500
头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户)出栏的生猪数量
|
万头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
年出栏量
>50
头的肉牛规模化养殖场(户)的出栏肉牛数量
|
万头
|
|
年存栏量
>100
头的奶牛规模化养殖场(户)存栏的奶牛数量
|
万头
|
|
年出栏量
>100
只的肉羊规模化养殖场(户)出栏的肉羊数量
|
万只
|
|
年出栏量
>10000
只的肉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出栏的肉禽数量
|
万只
|
|
年存栏量
>2000
只的蛋禽规模化养殖场(户)存栏的蛋禽数量
|
万只
|
|
畜禽产品产量
|
猪肉
|
万吨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
牛肉
|
万吨
|
|
羊肉
|
万吨
|
|
牛奶
|
万吨
|
|
禽肉
|
万吨
|
|
禽蛋
|
万吨
|
|
蜂蜜
|
万吨
|
|
渔业
|
水产养殖总面积
|
千公顷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养殖面积
|
千公顷
|
|
指省级(含)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区)的养殖面积。(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优质农产品
|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产量
|
种植业
|
万吨
|
|
(
1
)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在有效期内的所有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
(
2
)种植业产品指粮食、油料、棉麻、糖类、烟草、蔬菜、水果、茶叶等耕地和园地上种植收获的农产品;畜牧业产品指肉、蛋、奶;渔业产品指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贝类。(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业
|
万吨
|
|
渔业
|
万吨
|
|
农产品
|
种植业产品总产量
|
万吨
|
|
种植业产品总产量指包括粮食、油料、棉麻、糖类、烟草、蔬菜、水果、茶叶等耕地和园地上种植收获的农产品的总量;畜牧业产品总产量指肉、蛋、奶的总量;渔业产品总产量指养殖和捕捞的鱼、虾、蟹、贝类的总量。(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畜牧业产品总产量
|
万吨
|
|
渔业产品总产量
|
万吨
|
|
农业废弃物
|
化肥施用量(折纯量)
|
万吨
|
|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把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比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折算。某种化肥施用量(折纯量)
=
该化肥施用量(商品粮)
×
折纯率,折纯率参见表后所附的
“
化肥折纯量参考计算表
”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成本收益年鉴、农业农村部门)
|
农药施用量(折百量)
|
万吨
|
|
指本年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数量。农药施用量要求按折百量计算数量。折百量是指农药使用量折合成
100%
纯度的量,某种农药施用量(折百量)
=
该农药施用量(商品量)
×
该农药有效成分的含量
%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成本收益年鉴、农业农村部门)
|
综合利用的秸秆量
|
万吨
|
|
指通过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进行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如秸秆气化、秸秆饲料、秸秆还田、秸秆燃料等。(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秸秆可收集资源量
|
万吨
|
|
指可以从田间收集利用的秸秆资源的最大数量,包括可收集而未收集、可利用而未利用的农作物秸秆,如田间焚烧、田间地头堆弃的秸秆,以及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留高茬还田的秸秆等。(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回收利用的农膜量
|
万吨
|
|
指回收且被综合利用的农膜量。(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农膜使用总量
|
万吨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综合利用的畜禽粪污量
|
万吨
|
|
(
1
)畜禽粪污包括畜禽粪便、尿液和污水。
(
2
)综合利用包括还田、沼气化、堆肥和培养料等。(数据来源:农业农村(畜牧)部门)
|
畜禽粪污总量
|
万吨
|
|
农民生活
|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16年
|
万元
|
|
(数据来源:统计年鉴)
|
2017年
|
万元
|
|
2018年
|
万元
|
|
实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行政村数
|
个
|
|
指生活垃圾能够实现集中收集并无害化处理的行政村数量。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数据来源:住建部门)
|
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村数
|
个
|
|
指生活污水能够通过处理设施得到处理的行政村数量。(数据来源:生态环境、住建部门)
|
行政村总数
|
个
|
|
(数据来源:农业农村部门)
|
化肥折纯量参考计算表
化 肥 种 类
|
有效成分含量
/%
|
平均折纯率
/%
|
每
100
公斤实物量折纯量
/
公斤
|
氮
(N)
|
磷
(P
2
O
5
)
|
钾
(K
2
O)
|
一、氮肥
|
|
|
|
|
|
硫酸铵
|
20-21
|
|
|
20
|
20
|
碳酸氢铵
|
17-18
|
|
|
17
|
17
|
尿素
|
46
|
|
|
46
|
46
|
液体氨
|
82
|
|
|
82
|
82
|
氯化铵
|
22-25
|
|
|
23
|
23
|
石灰氮
|
19-23
|
|
|
21
|
21
|
其他氮肥
|
|
|
|
20
|
20
|
二、磷肥
|
|
|
|
|
|
过磷酸钙
|
|
14-20
|
|
17
|
17
|
钙镁磷肥
|
|
14-19
|
|
17
|
17
|
重过磷酸钙
|
|
40-52
|
|
46
|
46
|
其他磷肥
|
|
|
|
20
|
20
|
三、钾肥
|
|
|
|
|
|
氯化钾
|
|
|
50-60
|
55
|
55
|
硫酸钾
|
|
|
48
|
48
|
48
|
其他钾肥
|
|
|
|
20
|
20
|
四、复合肥
|
|
|
|
|
|
磷酸铵
|
14-18
|
46-50
|
|
64
|
64
|
磷酸一铵
|
11-13
|
51-53
|
|
64
|
64
|
磷酸二铵
|
16-18
|
46-48
|
|
64
|
64
|
硝酸钾(火硝)
|
13
|
46
|
|
59
|
59
|
氮钾复合肥
|
14
|
|
16
|
30
|
30
|
磷钾复合肥
|
|
11
|
3
|
14
|
14
|
氮磷钾复合肥
|
10
|
10
|
10
|
30
|
30
|
硫磷铵
|
16
|
20
|
|
36
|
36
|
磷酸二氢钾
|
50
|
30
|
|
80
|
80
|
铵磷钾肥(
1
)
|
12
|
24
|
12
|
48
|
48
|
铵磷钾肥(
2
)
|
10
|
20
|
15
|
45
|
45
|
铵磷钾肥(
3
)
|
10
|
30
|
10
|
50
|
50
|
硝酸磷肥
|
20
|
20
|
|
40
|
40
|
硝磷钾肥
|
10
|
10
|
10
|
30
|
30
|
氢化过磷酸钙
|
2-3
|
14-18
|
|
18
|
18
|
其他复合肥
|
|
|
|
30
|
30
|
注:铵磷钾肥是用硫酸铵、硫酸钾和磷酸盐按不同比例混合而成的三元复合肥料,也可由磷酸铵和钾盐制成。因配制比例不同,含量也各不同。
|
二、农业生态菜单指标
说明:各地根据实际,从以下
5
个菜单指标中选择
2
个指标作为本地区农业生态的指标,并填写所选择指标对应的基础数据。
一级指标
|
指标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菜单指标
|
草原综合植被盖度
|
%
|
|
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天然草原草畜平衡率
|
天然草原合理载畜量
|
羊单位
|
|
合理载畜量是指一定的草地面积在某一利用时段内,在适度放牧利用并维持草地可持续生产的前提下,满足家畜正常生长、繁殖、生产的需要所能承载的最大家畜数量。牧区、半牧区市县必须选择该指标。(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天然草原全年实际载畜量
|
羊单位
|
|
已治理石漠化面积
|
千公顷
|
|
农田林网控制率
|
已建成农田林网的农田面积
|
千公顷
|
|
平原必须选择该指标(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应建农田林网农田面积
|
千公顷
|
|
|
森林覆盖率
|
森林面积
|
千公顷
|
|
山区必须选择该指标(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
国土面积
|
千公顷
|
|
|
湿地率
|
湿地面积
|
2016
年
|
千公顷
|
|
(数据来源:林业和草原部门)
|
|
2017
年
|
千公顷
|
|
|
2018
年
|
千公顷
|
|
【
开课地点
】
北京 农广大厦[
农业农村部北办公区内
】
【开课时间】
2
019年4月27—29日 (3天学习)
【主办单位】
中厚明德集团 特色小镇研究院
【参课人员】
特色
小
镇
、
田
园综合体相关投资商
开发商
相关产业链负责人
【课程主题】
政策解读、申报指导、
资本对接、拿地策略、案例解析... ...
【
课程特点
】
一线评
审专家授课、模块化教学、操盘手现身说法
精讲细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