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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看:环保主管部门谈环评审批的相关注意事项

环保人  · 公众号  ·  · 2017-06-27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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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工作的现场勘察是环评审批工作的基础,其必要性和重要性贯穿整个环评审批,是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

一、有利于直观认知项目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工作人员亲自在现场实地观察,确定拟建项目地理位置,关注区域环境特征和敏感性,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和摄影。比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特别要关注项目周围工业企业产污、排污情况,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涉及项目地块紧邻加油站、高压线、移动通讯基站等敏感目标,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二、有利于与建设单位进行面对面深入交流。交流前,工作人员根据建设单位已有的材料如项目可研、规划证、土地证等,预计环评进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涉及的资料,如有疑意,在交流时除了了解工程内容及规模、生产方案及工艺流程、公用工程及配套工程等相关信息外,可一并列出提问,熟悉项目的工程内容及生产规模。

三、有利于建设单位了解环评审批工作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建设单位对编制完成的环评文件同意后报我局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让建设单位走错路、走弯路。

总而言之,通过现场勘察,以此获得第一手资料,对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工程内容了解清楚,为保障环评审批工作提出的“快审”做好了前期准备;同时让建设单位少跑路,体现出为企业服务的宗旨。

(区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审批科 尹军)

转自:武汉市蔡甸区智慧审批公众号  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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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基本原则知多D

(一)基本要求


1.环评文件属于番禺区环保局审批权限内,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和环评文件的编制格式、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相关标准规范等有关要求。
3.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具备经济技术可行性和操作性,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建设项目满足国家和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指标来源。
5.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的应急预案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风险事故预防和环境应急工作要求,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6.涉及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公众参与,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可溯源备查。
7.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结论明确,评价内容足以支持评价结论。
8.建设项目不得以拆分项目进行立项、备案的方式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对于同一份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如拆分后会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须按规划整体报批环评文件,不得拆分申报。
9.对于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对原有项目已经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而且改、扩建项目能够通过以新带老的方式降低污染排放强度。如原有项目无法按照原审批内容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经番禺区环保局研究确认后,先报批整体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再进行整体验收。
10.近一年内出现1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先完成整改或履行处罚决定,完善原有项目的环保手续,然后再申报原址的新上项目。
11.近一年内存在经查证属实的信访投诉案件的,企业应当先完成整改,解决信访问题,然后再申报原址的新上项目。

(二)限制性要求

属于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含新、改、扩建),一律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2.选址、选线与规划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3.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如环境空气一类区),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
4.在沙湾水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5.按照《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需要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但未取得总量指标来源的建设项目;没有完成减排考核或限期治理任务企业的建设项目。
6.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等环境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7.环境风险不可控或者应急体系不完善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符性要求

1.属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规划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当结合规划环评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所包含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从严审批。
2.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批准入园项目环评文件。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批准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或者定点基地。对于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排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定点园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
5.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定点园区的,应尽快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不予批准。
6.属于“单纯化学品混合、分装”、“农药制剂分装、复配”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暂时不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要求进行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重污染化工类建设项目,经向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四)建设项目选址场地的合法性要求

1.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所使用的场地不属于违法用地,所使用的建构筑物不属于违章建筑。
2.一、二类工业用地均可引入工业项目,不按用地类型限制具体工业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作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审批依据。
3.在无法提供国土与规划、住房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关用地或房产证明材料,或者生产经营项目的性质与土地(建筑物)规划的使用功能不一致时,按照“减轻、消除、预防污染”的原则,可以当地街道办或镇政府出具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作为经营场所合法性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工业用地或工业厂房可根据《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改为非工业生产用途,但不得改为学校、幼儿园、住宅等环境敏感场所。
(2)城镇地区居住用途的建筑物不得改作工业、餐饮用途,农村地区居住用途的建筑物不得改作工业用途。
(3)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如市政设施、水利、绿化用地等)不得改作工业、餐饮用途。
(4)房产证等材料确认属于行政办公、文教、科研、医疗卫生等用途的建筑物不得改作工业用途,此类建筑物同时也不宜用于经营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或修理等增加污染的项目。


来源:番禺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