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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动态】寻衅滋事、公然侮辱他人?漳县警方:拘!

漳县公安局  · 公众号  ·  · 2025-02-28 17:52

正文

小酌怡情

但须有度

有人饮酒助兴

有人借酒浇愁

殊不知

过度饮酒

往往衍生是非

醉酒后“放飞自我”


图片

酒醒后追悔莫及

案例:城关派出所

近日,李某某在辖区某酒吧喝醉酒后无故骂人,起哄闹事,造成酒吧秩序混乱。经依法传唤询问,李某某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项之规定,漳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人与人相处难免会有摩擦

有的人觉得不骂出来

咽不下这口气

但是

如果不加控制

不仅会让关系彻底破裂

甚至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
漳县公安行政拘留 1名
公然侮辱他人违法行为人

案例:四族派出所

2月26日,四族派出所接到辖区马莲滩村书记马某报警,自己在某直播平台遭到漆某某公然辱骂,相关言论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接警后,四族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调查。

经查,漆某某因取消低保一事对村书记马某心存不满,为发泄情绪,2月25日,漆某某醉酒后在某直播平台用侮辱性语言对马某进行辱骂,其行为已构成公然侮辱他人。经依法传唤询问,马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漳县公安局依法对漆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酒后滋事行为屡见不鲜,大家要引以为戒,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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