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离婚后的抚养费是其生活、教育和医疗的重要保障。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时,可以依法要求增加抚养费。喀什地区泽普县人民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此类案件。
小张的父母在其10岁时因感情不合而离婚,法院判决小张跟随其母亲苏某生活,其父亲张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随着小张逐渐长大,其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逐渐增加,父亲张某支付的800元抚养费已经无法支撑小张的实际生活需求,母亲苏某独自承担这些费用十分吃力。于是,小张委托母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组织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法律规定、亲情关系、孩子的成长等多方面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承诺从次月起每个月再增加600元抚养费,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重要阶段,生活中的各种变化都会对其产生影响。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保障了其能够在更好的物质条件下健康成长。父母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即使离婚也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