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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
李月亮 静女夭夭
(本文不代表财金新天地立场)
本是出于好意,没想到朋友在家附近下车后,被车撞死了。
沈先生看朋友醉成这样,出于好心,决定开车送他俩回家。
当晚12点07分左右,沈先生拉着俩人到了一个丁字路口。
这里距离赵先生家的巷子口已经非常近了,也就大概100米。
两个人下车后,跟沈先生说“你先走吧,反正前面就剩下一点路了”。
他刚刚离开两分钟,醉酒的艾女士就躺在了马路中间,还
睡着了。
赵先生也喝得迷迷糊糊的,想把艾女士拖到路边,但是拖不动。
不幸的是,一辆小汽车没能及时刹住,直接从艾女士身上碾轧了过去。
接着又把沈先生和KTV店都告上了法庭,
向两个被告索赔75万。
我好意送他俩回家,下车也是他俩要下的,事故也不是我造成的,我为啥要赔钱?
沈先生已经尽到了将朋友送到方便回家的地方的义务,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
为了保护善意行为人,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有网友认为,把醉酒的人放到路边,多少有点考虑不周。
但更多网友觉得,法院判决没毛病,应该保护善意行为,不能因为做好事的结果不理想而追究责任。
沈先生并没有跟艾女士一起喝酒,
没有同饮者的法律义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就是说,假如你免费让别人搭顺风车,出了事故,处理分三种情况:
3.不过如果是因为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那就不能减轻了。
不过,法官也提醒了,
“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安全还是有保障义务的。在驾驶的过程中,还须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这也没毛病,就算不涉及别人,咱自己开车也得谨慎驾驶。
生活中,好心好意地助人为乐,最后好事变坏事的并不少。
杜女士工作忙,有时顾不上接送孩子,就委托张女士帮忙接送。
不光帮忙接孩子,张女士还经常把杜女士的孩子接到家里来,给孩子做饭吃。
她出于好心,让杜女士的孩子坐在那里,把自家孩子放在前面更危险的安全踏板上。
而且孩子住院期间,张女士觉得过意不去,还特意跑去看望,给了2000块钱。
她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剩余的各种费用近7000元。
判张女士对孩子受伤造成的损失担责70%,赔偿医疗费5429元。
理由是张女士骑电动车带两个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违反了交通规则。
一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张女士不需要承担责任。
“孩子受伤属于意外,没有证据证实张女士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张女士帮熟人照顾孩子,双方没有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
孩子父母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支持孩子父母向张女士索赔。”
“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的善意行为,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
孩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杜女士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女士。”
一桩具体案件的审判,不应该只有冰冷的法条,还要兼顾正常的人情。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承担赔
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
如果你善意地无偿帮别人的忙,结果造成了损失,
那么情况分三种:
2.如果是因为你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了损失,那对方可以找你追偿。
3.如果对方之前明确拒绝你帮忙,那么你帮忙后导致的损失,就得自己承担。
跟前面说的
“好意同乘”很像,都有点类似“好人法”。
现在《民法典》里还有一条相似的法规,是关于见义勇为的: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比如说,如果你发现一个陌生老人晕倒了,出于好心去给他做人工呼吸,结果摁伤了他的肋骨,你是不用负民事责任的。
这就叫“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也被称作“好人法”。
否则,如果一个人出于善意去做好事,结果流汗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