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暴力事件接连发生。
2019年10月14日,韩国女演员雪莉自杀身亡,韩国国内呼吁立法机关出台《反恶意留言法》(俗称《雪莉法》),希望通过法律预防和惩戒网络暴力行为。近日,我国哈萨克族女演员热依扎“死磕”网络暴力的事件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事实上,网络暴力已不是一个新的话题。除了众多娱乐明星提到曾遭受网络暴力外,2018年因“三百万杯子”的玩笑而长期遭受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王某将其中学校友以诽谤罪起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的案件,揭开了校园网络暴力的冰山一角。此外,一些学者也因对“药家鑫案”、“聂树斌案”等案件发表个人观点而遭受网民的攻击和辱骂。某种程度上,网络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更加自由、便捷地表达和交流个人观点和情绪的平台,但无论如何,这种自由都不能是毫无限制的。网络暴力屡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轻者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等,重者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人身伤害。
因此,寻求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方案是信息时代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原文 :
《推进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
作者 |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苏青
图片 |
网络
从法学角度讲,网络暴力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概念。
近期引起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多为网上群体性语言攻击、辱骂、诽谤等行为。实际上,从广义的角度,网络暴力可以泛指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或视听方式呈现的对生命和身体健康进行严重侵犯或损害的内容,这类内容既包括对于客观现实世界的暴力行为、暴力现象的直接呈现,也包括对于虚构暴力场景的表现,如美化、宣扬、煽动暴力以及煽动仇恨、恐怖主义等一些与暴力具有密切关联的表述或信息。我们通常所讨论的网络暴力,是利用互联网形成群体性力量对个体或少数人进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伴随人肉搜索、线下攻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针对这种网络语言暴力,除了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还需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同时应当结合技术、教育等方面的预防措施,筑建网络言论的藩篱,实现对网络暴力的多元共治。
网络空间并非是法外之地。网上语言攻击、谩骂、侮辱、诽谤,轻则侵犯他人人格权,要承担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可能招致牢狱之灾。譬如在2008年王菲诉王某、北京凌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一案(我国“网络暴力第一案”)中,法院判决网上发帖者及相关网络平台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前述“三百万杯子”诽谤案中,被告因触犯诽谤罪而被判处拘役3个月。
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宪法》第38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
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名誉权,并在
第111条
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
我国《刑法》第253条
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者,最高将面临7年有期徒刑。就网络暴力的内容而言,涉及对被害人人格侮辱、诽谤的,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如果网络暴力伴随线下的人身攻击、财产损害等,也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此外,
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章
专门规定了对网络信息安全的保护,其重点也是个人信息安全。据悉,2017提出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也已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可以看出,对于网络暴力可能涉及的侵权、犯罪及其他违法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
然而,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现象,法律救济和惩戒的效果是有限的。多数受害者可能不会选择诉诸司法救济,而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入罪门槛高、证明困难,且法定刑较轻,在一些造成严重后果案件中会造成刑罚惩戒的无力感,治理效果不理想。
法律不是万能的,治理网络暴力,除了事后法律救济和惩戒,更应注重事前预防,寻求多元共治的方案
:
其一,
应当将净化网络空间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域和行业,要求相关网络平台加强行业自律,利用行业的专业优势、技术优势加强对信息搜集及网络言论的管理,做好事先预警及事后响应方案。
其二,
应当加强网络平台与相关网络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在发生可能触犯法律的信息收集、网络言论时,及时启动公权力监管或者处罚程序,防止严重后果的发生。
其三,
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在提高网民和相关法律平台的守法意识的同时,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尤其在娱乐行业、校园等网络暴力问题突出的领域,可以组织专项教育和宣传,从网络平台投诉、行业自律性处罚、行政监管、司法救济等多种渠道开通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途径。